明代的会推:从意见之歧到意气之激

    摘要:会推是明代一种高级官员选任制度,明代中枢政治结构与政治文化的特征在其中都得以体现。在国家重要官僚的任命过程中,大小官员得以参与其中,用人意见得以表达;但会推牵涉的政治力量众多,至明后期,会推制度本身所包含的意见分歧空间,逐渐为意气之激的非理性争论所充斥,引发朝政的不断纷扰。会推的制度理念与晚明政治生态的发展相背离,是导致会推制度消解与功能转变的主要原因。会推是明代政治文化包容性的集中凸显,而其变化则界定出了这种包容性在帝制体制下的张力与界限。

 

    关键词:明代;会推制度;政治文化

 

    中图分类号:K248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2-462X(2015)10-0153-08

 

    ①关于会推的研究,多集中于会推的演进经过、执行程序、参与人员、所推官缺等问题。但尚未将这一制度动态地与明代政治生态的变化与政治文化特征相关联。

 

    ②何炳棣先生在《明清社会史论》中,按照品级将明代官员分为三等,上层官员为一品至三品大员,并且强调同等品级的武官之权势与地位往往不及文官。结合明代“内外有别”和“重文轻武”的实践传统,以职官的实际权力大小和对王朝中枢运行以及地方治乱的重要程度而言,笔者认为,在何炳棣先生提出的“上层官员”概念之基础上,可做进一步的划分与补充,将明代“高级官员”的内涵界定为包含三个层面,第一层面,京官系统中包含内阁阁臣、各部尚书、侍郎、左右都御史、副都御史、大理寺卿、通政使等,第二层面,中央特派地方大员,包括巡抚都御史、总督等,第三层面,武官系统中包括左右都督、都督同知、都指挥以及总兵、副总兵。

 

    收稿日期:2015-08-20

 

    作者简介:李文玉(1988—),女,博士研究生,从事明清史研究。会推制度是明代中期以来高级官员选任的主要方式,内有九卿阁臣,外有督抚大僚,多由此登进。逢会推,朝中九卿科道诸官参与,推举堪任高级官缺的候选人若干,最终上呈皇帝钦定。会推制度集中展现了明代选官制度的面貌,将考察视角从会推制度本身,延伸到其实施过程中的变化,有助于更好地解读会推制度史的流变。会推制度代表性地反映出明代中枢政治的结构及其发展,通过挖掘会推的制度理念,以此来关照明代政局的演变,则可从制度与政治生态的关联中探讨会推变化之原因。同时,会推制度整合了明代中枢的诸种政治力量,相关职掌与规定逐渐内化为士大夫心目中的政治道德规范,构成了一种明代政治文化特质的集中凸显;而通过会推的变化,又为理解这种政治文化特性在帝制社会条件下的张力与界限提供了视角。①

 

    一、舆论整合与君权决策:会推中的意见之歧

 

    明代高级官员②的选任方式几经变化,在洪武、永乐年间,皇帝特简是最常见的方式。到宣德三年,“上以两京六部、都察院堂上官多缺,命廷臣察举方面官之廉公才干者。”[1]诸大臣商议后推举若干合适人选,提交给皇帝点选。此后这种方式实施渐多,文献中多将其称为“会举”。到成化时期,伴随会举惯例的普遍实践,宪宗认为“会举多徇私情”,但其本人又不能胜任亲简,因此出现了短暂的由吏部单独推选高级官缺的方式。然而,由于三品以上的高级官员毕竟不同于普通官吏,多为股肱重寄,选任需慎,又有此前众官会举的传统,于是反对吏部单独把持铨选的呼声逐渐增多。

 

    弘治二年,内阁大学士刘吉疏言:“祖宗时,在内用堂上官,多由吏部会官推举,或朝廷亲擢”,而“近年以来皆责成于吏部,吏部非不广询博访,期于得人,但人才众多,未易周知,而询访之际,物论不一,不免循资挨年举授。”因此,刘吉建议:“今纵不能全用旧例,亦当随时制宜,今后如侍郎、副佥都御史及通政使、大理卿有缺,令吏部会同各部、都察院、通政司、大理寺三品以上大臣照例推举”,孝宗“俱从之”[2]640-641。以此为契机,会推制度以会举惯例为雏形,于弘治二年最终确立。关于会推制度确立时间,学界看法并不一致。刘渝龙《明代文职大臣廷推制度探略》认为“廷推大约始于成化元年”。张治安《明代政治研究》认为“廷推之形成,大约始于宪宗成化年间”。潘星辉《明代文官铨选制度研究》认为会推制度经过弘治二年的强调,“始成为稳定的高级铨法”。郭培贵《明史选举志考论》认为“成化间会推制渐趋规范”。笔者基于史料考证,认为潘星辉所说弘治二年更为可靠。除了文中所引弘治二年大学士刘吉的建言以外,弘治年间吏部尚书王恕的文集也可提供辅助参考:弘治元年,刑部缺左侍郎,王恕上疏称“臣等再三询访”,并未提到会推;而到弘治三年,南京部院多有缺员,王恕疏中建议:“本部照例会同各部、都察院、通政司、大理寺三品以上大臣,于两京各衙门及在外巡抚方面内,推举相应官各两员请旨简用。”(《王端毅奏议》卷一一《议南京吏部尚书王亻與等修省奏状》》)不仅明确提出了参与推举的各方力量,以及可被推举的范围对象,而且强调“照例会同”,说明在弘治元年尚未形成的会推制度,在弘治三年时已成定制。

 

    宣德年间会官推举的尝试出现,便是皇帝希望众人集思广益以推举人才的结果;直接引发会推制度确立的契机,亦是为打破吏部独断铨选的局面。《明会典》对会推制度的内容记载如下:“三品以上九卿及佥都、祭酒,廷推上二人。阁臣、吏、兵二部尚书,会大九卿五品以上官及科道,廷推上二人、或再上三四人,皆请自上裁。凡尚书、侍郎、都御史、通政使、大理卿缺,皆令六部、都察院、通政司、大理寺三品以上官廷推。”[3]

 

    由此来看,会推的运行,主要包含两个方面的程序:一是在候选人的产生上,要集合众官,讨论商议。凡遇尚书、侍郎、巡抚等官缺,要由吏部组织六部、都察院、通政司、大理寺堂上官,九卿合议推举人选;遇更为重要的官缺,如吏部尚书、兵部尚书、总督、以及内阁阁臣等,九卿之外还要有科道官的参与。万历后期开始,凡有会推,科道官皆可参与。详见下文论述。二是在选用上,会推候选人名单上呈,由皇帝确定人选,最终任命结果既可以是会推所选之人,也可由皇帝另选他人。这种规定本身便界定出了两种意见上的分歧空间:众官员在提名候选人时可能存在的意见不同;皇帝在进行最终决策时与众官员之间可能存在的意见不同。

 

    在众官推举的过程中,不同官员对于人才的识见不一,对官缺的认识也并不尽一致,“人才众多,未易周知”,而“知人则哲,从古为难”,会推制度预设出官员意见的分歧与交流空间,正是为了弥补个人之智的不足。弘治二年,吏部尚书王恕详细记载了一次会推巡抚延绥都御史的过程。当时,吏部循例与兵部会推,会推制形成后,巡抚的会推初期仍是沿袭原有惯例,内地吏部会户部,边方吏部会兵部。嘉靖十四年,令照九卿例会推。王恕先提出太仆寺卿王霁,众人认为王霁是南方人,恐怕不适应北方鞍马生活。兵部尚书马文升认为太仆寺少卿韩文年力精壮,可以考虑。王恕认为此人虽然才行可用,但资望尚浅,历练一二年再用为妥。马文升随后又举少卿白思明,王恕说道:“白思明先前也曾举他,若再举他,恐人说不相应”。兵部侍郎吕雯又说:“我亦是太仆寺少卿推举巡抚,白思明也相应。”[4]马文升因此主张以白思明为首推,韩文为陪推,众人一致同意。在此次会推巡抚的过程中,商议的对象从王霁到韩文再到白思明,参与官员分别提出了年力、资望、生活习惯等考察因素,较之一人或一部门而言,对备选人员的考量相对更加全面。

 

    在会推制度逐渐成熟,相关职掌与规定逐渐完备以后,从会推的规定流程上来看,候选人的产生过程便是诸官员意见的交流与统一过程。《吏部职掌》载:“至日,早朝退,赴东阙门里。有五府、科道者,于墀内序立如常班,分东西相向,科道官北向。主事执说帖向上念毕,本堂举堪任官对众论定。”[5]可见,吏部召集众官主持会推,就是为了对所提候选人进行评议商定,只有完成了“对众论定”的过程,“堪任官”也才真正通过了舆论的一场大规模检验,吏部才可将正推、陪推名单上呈皇帝。

 

    在高级官缺候选人的产生上,参与会推官员的意见商讨起了决定性作用。使六部、都察院、通政司、大理寺等三品以上众官参与候选人的讨论,这一做法的前提便是各官的用人意见往往不尽一致,相对于众口一词的情况,官员之间的意见多元是更符合政治实际的。而在更多元的考察视角下所选出的官员,也被认为是更稳妥和更胜任的。因此众官的意见之歧,既是会推制度所认可的,更是这一制度所赖以建立的基础,成为其区别于皇帝特简和吏部独选的最重要特征。

 

    九卿科道对于高级官员的选用意见来自于集体的会议商讨,而皇帝对于候选人的看法有时与外廷并不一致。例如弘治年间会推刑部左侍郎,推举结果为推巡抚甘肃右副都御史罗明与广东左布政使熊怀两人,孝宗令别推,吏部“复言二人学行、才识皆可用”。孝宗解释道:“甘肃方急用人,罗明且不必动;熊怀待巡抚有缺用之。”[2]429可见孝宗认为众官会推的两人,其学行才识更适合留用地方,因此再次命“其别推两员”。

 

    嘉靖六年十月,兵部主持会推两广总兵,推举都指挥同知张祐、署都督同知牛桓。世宗认为张祐可担此任,时任内阁首辅的杨一清言:“两广总兵权重于他镇,今田州思恩,余孽未平,正属抚剿之时,宜得名位稍重,威往素孚者往。而祐方坐论劾,勘问未报,一旦授之上将,使握重兵,恐无以服人心,且使边夷轻中国;桓虽稍清谨,非将材。二人皆不足任,宜别举可者以请。”世宗“从其言,命兵部另推”[6]1799。因此,相较于外廷上呈的统一意见而言,亲近大臣的密疏建言、内侍宦官的言论影响、甚至是厂卫的侦查,以及皇帝自身好恶的倾向,都能影响皇帝对官员的判别。

 

    可见,虽然会推本身给予皇权发挥的空间有限:皇帝不能任凭己意选官,应从候选的几人范围内选用,且候选多有首推、陪推之分,首推更被认为是众望所归——但皇帝与外廷意见的分歧仍难以避免。“如其未宜,仍又别推,庶大臣得人,而无数易之患矣”[6]2385。皇帝既拥有不可置疑的特旨任命权,又可命别推、再推以重新选鉴官员。这既是会推制度的规定,又是帝制体制下决策权力的最终归属,会推中的意见分歧在此得到最终的定夺。

 

    意见之歧是会推制度本身的生命力所在。不论是君臣之间,还是臣僚之间,他们针对高级官缺人选进行的不同层面的考虑,不同想法的碰撞,在制度的预设期待中,都是为了保证所选人才更符合公议,更胜任预期职位。相对于皇帝个人或吏部的单独铨选,会推选官的进步意义正在于此。正所谓“其任愈重,则举当愈公,询谋佥同,方敢推用。实所以广忠集众,而杜偏听之奸,绝阿私之患也。”[7]

 

    会推制度以意见之歧为起点,并贯穿实施的两个重要环节,最后以皇帝的决策为终点,官员之间的意见分歧,是为整合舆论;而皇帝与官员之间的意见分歧空间,则更多为保障君权决策。以意见之歧为制度基础与特色的会推,既服务于专制体制,又在一定程度上突破了专制形式,因而以会推铨选高级官员的方式,构成了明代政治中体制内民主的一种重要制度表达。

 

责任编辑:小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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