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文化遗产保护理念的发展与启示

虽然以中国、日本、越南为代表的亚洲地区的文化遗产的特殊性受到国际社会的重视,但是作为主导世界文化遗产保护运动主流的欧洲经验与理念,仍然具有普遍意义。本文以研究一系列文化遗产国际准则诞生的社会背景为内容,在追寻国际文化遗产保护理念发展历程的时候,努力探索与之密切相关的社会原因,如经济的、战争的因素等等。每一次大的社会巨变,都有可能对极其脆弱的文化遗产造成这样或者那样的影响,但是随之而来的便是人们对遭受损害的文化遗产的倍加爱护,有时甚至是抢救性的行动;对文化遗产保护的理念就是在一次次的应对社会巨变中

      全球化把中国的进步与世界的发展紧密地联系到一起,现代中国社会的每一个变化,无论它是多么的细微,都会从世界发展的轨道上找到与之关联的因素。虽然中国作为文明古国,对历史文化的认知与态度有自己独到的价值观念与社会行为方式,但是现代意义上的文化遣产理念的产生与发展,还是间接或者直接地受到了以欧洲为代表的文化遗产思想的影响与规范。虽然代表西方理念和针对西方的以石质材料为主要特点的文化遗产保护方法,并不一定完全适用于以土木材料为主要特点的东方国家,但是,作为对一种社会思想与行为发展规律的认识,我们非常有必要认真地研究西方文化遗产理念产生与演进的过程,因为毕竟现代意义上的文化遗产保护始于两百余年前的西方,而且世界上通用的保护规则绝大多数也是由西方国家制定的。本文试图沿着国际文化遗产保护理念的发展轨迹,寻找出我们今天所应该具有的思想与行动之鉴。

      一、文化遗产保护理念在第一次工业革命背景下的产生

      文化遗产保护思想的萌芽与发展,始终与人们对古物的收藏行为形影相随,这在无论是中国,还是欧洲,都有大量的实证。在欧洲,古物收藏之风气,从古希腊、古罗马时代开始就一直没有停止过,尤其是到了文艺复兴时期。随着“人文主义精神”的兴起,许多西欧的学者要求恢复古希腊、古罗马的文化和艺术,这就促使了人们对古代艺术品收集的升温。而作为拥有大量艺术藏品的罗马教廷在客观上也推进了文化遗产保护的发展,为了防止艺术品的破坏与流失,于15世纪颁布了第一部文化遗产保护的专项法令。因此,古物收藏活动可以看作是文物收藏和文物保护的发端。

      18世纪中叶,由于工业革命的爆发,使英国、法国、德国等国家迅速发展成为世界工厂。工业生产的蓬勃发展带来的新城市的兴起和对旧城市的改造运动,立即引起了人们对记录城市发展历程的古迹遗址命运的关注,古建筑也因此很快地被纳入到了文化遗产保护范畴。真正意义上的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就是始于此时,以英国政府将古罗马圆形剧场确立为欧洲第一个立法保护的古建筑为标志。

      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和“民族意识”的不断滋长,文化遗产也被认作是“民族遗产”的一部分,更加激发了民众和政府对于文化遗产保护的热情,并引发了人们对文化遗产保护理念的探讨。如法国著名建筑师V.L.杜克(Viollet-Le-Duc)在1844年就提出“整体修复”的原则:即在修复前详细调查建筑物每一部分的细节特点,然后进行原风格的修复;但他过分强调了“恢复原状”和“风格统一”,实质上是用“创作”代替了“修复”,就给古建带来了有害的影响。英国建筑遗产保护巨人约翰•罗斯金( John Ruskin)在1849年出版的《建筑的七盏明灯》-书中,明确指出“建筑应当成为历史,并且作为历史加以保护”,而“所谓修复其实是最糟糕的毁灭方式”,就是基于对当时古建保护和盲目修复实践带来问题的深刻讨论。1877年威廉•莫里斯(William Morris)创立了古建筑保护协会,继续对当时无视建筑本身风格、完美无缺地进行风格复原修复的潮流进行排斥,并起草了《SPAB宣言》,号召进行保护( protection)而不是修复(restoration),保护的主要手段是日常维护(daily care),这是约翰•罗斯金理念的延续和发展。

      由此可见,这一时期文化遗产保护的主要任务是探讨保护修复中是否需要保护遗产的“历史印迹”这个文化遗产理念的基本问题。真正意义上的文化遗产保护修复理念产生于为了应对由于新城建设与旧城改造对地表建筑的影响,尤其是对历史建筑的修复保护活动引发的对文化遗产保护的思考。而这一时期政府也开始参与到文化遗产保护活动中,法国在1840年就颁布了《历史性建筑法案》,专项针对历史建筑保护管理而设立。

      二、文化遗产保护理念在第二次工业革命背景下的发展

      自19世纪70年代以来,第二次工业革命爆发,电力、煤炭等新能源的应用和电话通讯等新技术的产生,加速推动了工业的发展、经济的繁荣和城市的建设。由于人们对于新技术、新材料的掌握,使得城市建设中文化遗产保护修复的力度和强度也较上一时期有了更大的发展。随着文化遗产保护的实践不断丰富,理论研究也随之不断深入。

      1904年,在西班牙马德里召开的第六届国际建筑师大会通过了《马德里大会建议》,将建筑纪念物分为死的和活的两类,对死的纪念物采取冰冻式保存,对继续使用的活的纪念物进行修复,并指出修复应当按建筑物当初建成时的样式进行。

      1931年,在雅典通过的《雅典宪章》,是文化遗产修复保护理念的一个重要里程碑。它在总结不同国家对历史性纪念物的修复和保护实践的基础上,正式提出了以“立法的形式解决历史古迹的保存问题”,并且应该“创立一个定期、持久的维护体系,有计划地保护古建筑,摒弃整体重建”;对建筑物的使用加以提倡和鼓励,认为这样可以有利于延续建筑物的寿命,但功能上必须尊重建筑的历史和艺术特征。对于修复工作,提出应该尊重过去的历史和艺术的作品,不排斥任何一个特定历史时期的风格。这是考虑到历史性建筑所“承载信息”的全部,即包含从初建到目前状态信息的综合。

      1933年国际建协在雅典通过了《城市规划大纲》(也简称《雅典宪章》),对当时世界上33个大城市进行了综合对比,认为这些城市“都已经陷入机械时代的一片混乱”,应“以人文本”,通过缜密的规划建设城市。认为城市文化遗产是“城市的个性”,“对于代表某种历史文化,并引起普遍兴趣的建筑应当保留”,但又“不是把整个过去全盘保留”;“假如一处古迹遗址与城市当前利益相冲突”,可以结合不同的具体情况,考虑不同的解决途径,或“选择性的保留”,或“保留其中真正有价值的部分”,或“整体迁移”。这充分体现了在当时经济大发展时期,人们对于处理城市建设与文化遗产保护关系的思考。而对于“在历史性地区建造旧形制的新建筑”是坚决反对的,认为这是“真假的杂糅,是毫无生气的幻影”。“保护的基础在于应该作为早期文化的表达和符合公众利益的保留”成为该宪章的主要特色。

      除了规划设计与建筑造型等专业机构展开对古迹遗址保护修复方法的研讨外,欧洲各国政府也积极展开有关遗产保护法规的建设。如英国1882年颁布了《古迹保护法》,1900年又颁布了《古迹保护法修正案》,两部法案的公布反映了英国社会对文化遗产认识的不断深化,遗产的内容进而扩大到庄园、农舍、桥梁等与历史事件有关或具有历史意义的建筑物。法国在《历史性建筑法案》的基础上,1913年又颁布了《历史古迹法》,明确指出“不论公共或私人财产,一旦被认定为历史性建筑,就不得拆毁,而其维修费用将由政府资助部分或全部”。这反映了文化遗产保护的进一步发展:由于不断丰富的保护实践,不断引发人们的思考,这些思考总是先在文化遗产保护的技术领域进行,进而上升为政府的行为,形成由政府根据有关社会团体具体意见制定并颁布的保护法令,以强制性的手段来保证这些“城市发展的历史印记”得到科学的、长久的保留。

      这一时期,主要解决的问题是通过怎样的途径、以什么样的模式来实现文化遗产的保护目标。在这里,我们不难看出其中三个对当代中国文化遗产保护来说最为重要的基本理念:其一,文化遗产保护的根本目标是尽最大的努力保留下历史的真实印记;其二,古迹遗址的保护如与城市建设发生矛盾冲突,应该在最大限度保留印记的原则下科学地采用恰当手段处理;其三,轻易以重建的手段试图恢复已经残缺或者消失了的建筑是不合适的,因为那样做会造成历史文化信息的误传,与文化遗产保护之基本精神相悖。

      三、文化遗产保护理念在战争背景下的发展

      自然与人为因素都有可能对文化遗产造成损害甚至是毁灭性的破坏,而在可能对文化遗产安全造成威胁的种种人为因素中,战争的破坏总是人们最为担心的。两次世界大战的爆发,对于文化遗产保护而言,无疑是巨大的灾难,人们当时已经充分认识到,在武装冲突中文化遗产必将遭受到严重损害,并且由于战争技术的不断发展,文化遗产所受到的威胁程度将不断提高。

      1954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通过了《武装冲突情况下保护文化遗产公约》,又称“海牙公约”。这个公约指出,“各缔约国承允以适当的措施,有利于和平时期做好准备以保障位于其境内的文化遗产免受武装冲突的可预见性的影响”,为了保障这一目标的实施,又进一步指出各缔约国之间“对文化遗产彼此尊重”。考虑到战争不可避免的因素,指出“占领另一缔约国的全部或部分领土的任何缔约国应尽可能协助被占领国家当局保护并保存其文化遗产”。这表明了对文化遗产的保护必须纳入超阶级利益、超民族利益、超国家利益的全人类共同利益的保护范畴。这种超阶级、超民族、超国家的保护理念,从另一种意义上讲,也就是超越时空的保护理念。

      这种理念,从本质上看,它没有超出文化遗产属于全人类共同财富这一理念的范畴,但它却是面对人类自身返祖性的野蛮行径,竖起一杆试图唤醒人类和平与理性的旗帜。历史本来就是一面旗帜,人类就是在这面旗帜下,不断地从自然界中脱离出来,进化成具有理性处理人与自然、人与人之间矛盾的智慧之物。所以,超越时空地保护历史,就是保护那杆指引人类不断由愚昧走向文明、由低级走向高级的不倒旗帜。一切战争的、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等等理由,都不能成为损害任何文化遗产的借口,因为文化遗产是人类永续发展的利益所在。

      四、文化遗产保护理念在城市化背景下的发展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西方世界率先爆发了以微电子、计算机和电子通讯为核心的新技术革命,并迅速席卷全球,各个国家的经济实力空前增长,世界也进入了现代城市发展的阶段。表现在城市人口的迅猛增长,出现了前所未有的特大城市、大都市和都市系统。在这一时期,为了应对城市化的迅猛进程,人们展开了大规模的文化遗产保护实践,随之,对文化遗产保护理念的探讨也取得了丰硕成果,著名的《国际古迹保护与修复宪章》、《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就在这一时期诞生。

      1962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于巴黎通过的《关于保护景观和遗址风貌与特性的建议》,充分考虑到因未开垦土地的开发和城市中心的盲目发展,指出了“景观和遗址是许多国家经济和社会生活中的一个重要因素,大大有助于保障其居民的健康”,保护的措施应为“预防性的”。

      1964年5月,由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倡导成立的“国际文化财产保护与修复中心”在威尼斯召开,会议上通过了《国际古迹保护与修复宪章》,又称《威尼斯宪章》,是面对战后经济的高速发展和社会发展的复杂化、多样化和文化遗产保护的多样化的理性总结,指出“历史古迹”的实质是“饱含着过去的信息留存至今,成为人们古老的活的见证”,而保护的实质是“真实地传递这些全部信息”。尽管保护的重点依然放在纪念物上,但概念上不仅包括单体建筑物,而且包含能从中找出一种独特的文明,一种有意义的发展或一个历史事件的城市或乡村环境。在保护手段上鼓励新技术的应用,但必须确保“缺失部分的修补必须与整体保持和谐,同时必须区别于原作,以使修复不歪曲其艺术或历史见证”,这可以看做是“可识别原则”的直接描述。自1965年《威尼斯宪章》被ICOMOS采纳,在国际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中受到普遍重视,并对后来一系列关于历史地区和历史城市保护的宪章、建议等产生了重要的影响,直到目前还未见到对《威尼斯宪章》保护原则和理念的异议,因而成为文化遗产保护的代表性纲领文件。

      1972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为了确保对世界遗产的正确评定与保护,通过了一项《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  《公约》的首要使命是鉴定具有突出的全球性价值的自然遗产和文化遗产,将其列入《世界遗产名录》,在全世界范围内号召各个缔约国对文化遗产的保护,通过设立“世界遗产委员会”和“世界遗产基金”,促进所有国家和人民对于这些重要遗产保护的有效合作。《公约》充分注意到文化遗产和自然遗产越来越受到破坏的威胁,也包括社会、经济条件的变化,造成对遗产更加难以对付的损害和破坏现象,考虑到新威胁的严重性和规模化,提出整个国际社会有责任通过提供集体性援助来参与世界范围内的具有突出普遍价值的文化和自然遗产的保护。这则明确表现出保护文化遗产应该在突破文化固有的局限、突破阶级利益的局限、也突破国家的局限的基础上进行。

      1976年,在肯尼亚首都内罗毕召开的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第19次大会上,主要针对历史城市和历史地区的保护展开研讨,通过了《关于历史地区的保护及其当代作用的建议》,简称《内罗毕建议》。建议指出历史保护不是对古建筑进行博物馆式的冰冻保护,而是城市发展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尤其是在城市化背景下,建筑物的规模和密度大量增加,新开发地区会毁坏临近的历史地区的环境和特征,应“确保古迹和历史地区的景色不致遭到破坏,并确保历史地区与当代生活的和谐一致”。

      1977年12月在秘鲁首都利马以《雅典宪章》出发,围绕建筑与城市规划的现代运动进行了充分的讨论,通过了代表新的规划设计思想的《马丘比丘宪章》。宪章充分认识到当时的城市化进程正在席卷世界各地,城市的增长对生态、能源、粮食供应三个方面造成了严重的危机。它对《雅典宪章》中提出的简单城市功能分区的设想进行了修正,认为城市不能作为一系列功能组分的集合,而是一个多功能环境的综合,提出城市的个性和特性取决于城市的体型结构和社会特征,因此不仅要保存和维护好城市的历史遗址和古迹,而且还要传承一般的文化传统。保护、恢复和重新使用现有历史遗址和古建筑必须同城市建设过程结合起来,以保证这些文化遗产具有经济利益并继续具有生命力。

      1982年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与国际历史园林委员会在佛罗伦萨召开会议,并通过了《佛罗伦萨宪章》。认为历史园林是“从历史或艺术的角度,诉说民众所感兴趣的建筑和园艺构造,应被看做是一种古迹”应该加以保护,分析了日常利用与节日利用的反差,而重点指出节日利用必须给以明确的规定,不是滥用或对古迹的损害。

      这一时期,文化遗产保护的纲领性文件诞生,树立了文化遗产保护理念发展的新标识,并引导人们进行文化遗产修复保护实践活动,而且至今依旧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在保护理念日趋完备的同时,人们也更多的关注历史街区、历史城镇以及生活环境的变化,并逐步把对这些因素的保护纳入文化遗产保护的范畴,而且在关注到了城市化发展对文化遗产保护的影响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到了如何展开对“活的文化遗产”保护和利用,使之能不但得到长久的保护而且能对城市的文化内涵有所丰富,体现了保护基础上利用概念的发展。

      五、文化遗产保护理念在全球化背景下的发展

      二十世纪80年代后期,世界经济得到了迅猛发展,对外贸易、资本流动、技术转移、提供服务等经济活动相互依存、相互联系,形成了全球范围的有机经济整体。尤其是90年代开始,跨国界的经济活动进一步深化,实现了全球经济的快速增长,人们因此也更多的关注全球范围内的大尺度、大规模的人居环境、文化景观、地域特征的保护问题,并开始重视保护与利用的相关等问题,如古迹遗址保护本身、文化旅游等特定问题。

      1987年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通过了《保护历史城镇与城区宪章》,或称《华盛顿宪章》。它总结了《威尼斯宪章》颁布二十多年的科学成果,指出值得保存的特性包括历史城镇和城区的特征以及标明这种特征的一切物质的和精神的组成部分,而这种保护应成为经济与社会发展政策、各层面城市与区域规划的完整组成部分,强调了居民参与的重要作用,对历史城市保护具有指导意义。

      1994年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在日本奈良通过的《关于真实性的奈良文件》,是在世界经济、文化日趋全球化和同质化的前提下,特别关注世界文化的多样性以及对多样性的众多描述,这些描述涵盖了古建筑、历史地区、文化景观乃至无形遗产。《文件》指出对文化和文化遗产保护的认识和了解可能因为不同的文化背景而产生差异,这种差异也应得到尊重,真实性被作为文化遗产保护的原则问题。

      1979年在澳大利亚南部城市巴拉通过了《巴拉宪章》,并于1981年、1988年和1999年对宪章进行了修订。《巴拉宪章》既继承了《威尼斯宪章》的精髓,又结合了澳大利亚本国遗产的保护实际,扩大了《威尼斯宪章》关于历史纪念物的内涵。

      1999年国际遗址理事会在墨西哥通过了《国际文化旅游宪章》,认为合理的发展旅游,“应该为东道主社区带来经济效益,为他们提供一个重要的途径和动力,来重视保护他们的遗产和文化活动”。但“在全球化进程日益加剧的时代,对文化遗产和任何一个特殊地区或场所的文化多样性进行保护、讲解和展示,是一个重要的挑战”。

      1999年在北京召开的国际建筑师协会召开的第二次会议上通过了《北京宪章》,宪章对二十世纪总的判断为一个大发展和大破坏的时期,强调文化是历史的积淀,存留于城市和建筑中,融合在人们的生活中,是城市和建筑之魂。宜将规划建设,新建筑的设计、历史环境的保护、一般建筑的维修与改建、古建筑合理使用、城市和地区的整治更新、地下基础设施的持续发展等纳入一个动态的、生生不息的循环体系之中。

      六、国际文化遗产保护理念进入新世纪的发展动向

      文化遗产保护的关注转向亚洲国家。2001年在越南通过的《会安草案》探讨建立和颁布了亚洲最佳保护范例的区域性标准。2005年的《西安宣言》第一次系统地确定了古遗址周边环境的定义,强调不同古迹和历史区域的重要性和独特性。2007年的《北京文件》就中国、东亚地区、东方乃至世界文物建筑保护的一些问题达成基本共识,尤其对东方木结构建筑的保护与修缮等一系列问题提出了操作准则。这充分表明了全球对文化遗产的保护多样性的认识不断深化,并且亚洲尤其是中国的文化遗产保护活动备受国际社会关注。

      与此同时,无形文化遗产的保护引起全球范围的普遍关注。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以下简称教科文组织)大会于2003年在巴黎通过的《保护无形文化遗产公约》,建议各个缔约国通过立法、成立专门机构、加大研究、以及行政、财政的手段加强无形文化遗产的保护。

      七、国际文化遗产保护理念发展的启示

      纵观文化遗产保护理念的产生、发展、丰富、完善的过程,可以看出,文化遗产的保护经历了从保护各个国家遗产到保护人类共同遗产的过程;从保护单体文物到保护历史街区,乃至历史城市的过程;从保护文化遗产本身,发展到保护文化遗产及遗产周边环境的过程;从对单一文化类型遗产的保护,向多类型、多特点的文化遗产保护的发展。

      经历了百年的发展的历程,西方的文化遗产保护实践和理念凝聚着诸多实践的经验和理性的光辉,值得我们充分学习和借鉴。这些成功经验的背后的共性是:一,他们在全社会范围内树立起文化遗产保护意识,建立起了一支从民间到政府的专业的文化遗产保护队伍,尤其是发挥了专家或者专业咨询机构的重要作用,以此来监督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并推动文化遗产保护研究工作的不断前进。二,非常重视文化遗产保护法制建设,通过把专家学者的研究成果不断与实践结合,应用科学规范、全面完备的法律体系有效遏制破坏文化遗产的行为发生,并引导保护文化遗产的活动向科学化、规范化的方向发展。三,形成了科学的文化遗产保护理念与原则,尤其对文化遗产保护的真实性( Authenticity)和完整性(Integrity)原则的表述,值得我们学习、体味,它们既是评价遗产价值的重要标准,也是进行文化遗产保护的根本准则。真实性不仅包括遗产本体的真实性,还包括遗产所蕴含的文化信息的真实性,也就是从“原始真实”的概念扩展的蕴含历史各个信息的“现状真实”;而完整性就是必须保障遗产的本体和(或)重要特征都必须保存完好,侵蚀退化的因素也得到控制,表现在遗产突出价值的必要因素齐备,其它一些能体现遗产显著特征的关系和机制也得到维持。这些珍贵的经验是通过漫长而又丰富的文化遗产保护实践和深入细致的理论研究而取得的,只有在重视这些因素,才能为我们的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寻找更多的可资借鉴的经验。

      进一步思考这些实践和理论产生、发展的根源,都和当时环境下人类社会生产力的进步、经济水平的提高、城市化的进程存在着密切联系,尤其是在当经济飞速发展的时期,相应的文化遗产保护的实践和理论就会有巨大的发展。当前我国的经济正在持续高速的增长,城市化进程也不断加速,城市化率从1979年的19%增至2005年的43%,年平均增长达到0.9290,远远超出同期世界平均水平的0.5%。这一方面显示了我国经济发展的速度,另一方面也意味着因城市扩大、城市人口的扩张,而造成的文化遗产保护与城市建设之间的冲突会日益加剧。因此,我们在借鉴西方经验的基础上,一定要注意到文化遗产本身的多样性与不同地区文化多样性的特点,以及我国当前经济的现实发展水平、人们的生活水平和精神文化需求的差异。这也就决定了我们必须加强对我国文化遗产的研究,加大对文化遗产保护传统技术的继承和新技术的引入,加大对文化遗产的文化形象的展示,从而促使我国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尽快从仅是专业机构、专业人员的责任向全体大众参与的转变,进而才能推动整个我国文化遗产保护事业的迅速而又可持续地发展。

      一个人走过去留下的是脚印,很多人走过去留下的是道路。站在已有的道路上,我们未必能把脚印数的清清楚楚,但是,我们却能比较清楚地看到通向未来的方向。国际文化遗产保护理念的发展,就给我们指出了这样一条道路。
责任编辑:小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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