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魏晋南北朝复仇现象看“礼”对“法”的影响

  三、“礼”对禁复仇之法的影响

 

  不应否认,建安年间曹操严令禁止复仇,针对的是东汉末年民间复仇之风。值得注意的是,自从曹操发出禁止复仇令以后,在整个魏晋南北朝时期,随着各个时期一系列同类禁令的颁布,复仇现象得到一定的遏制,不能不说是禁令的成效。禁止复仇令为什么会取得效果?笔者认为,这与礼法结合以及礼对法的影响有很大关系。魏晋南北朝时期的法越来越充满了“礼”的精神,其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1.讲究法“理”。北魏高闾曾说:“但使今之法度,必理、必明、必行、必久,胜残去杀,可不远而致。”[9](P1204)南朝齐孔稚珪也说:“匠闻万物者以绳墨为正,驭大国者以法理为本。是以古之圣王,临朝思理,远防邪萌,深杜奸渐,莫不资法理以成化,明刑赏以树功者也。”[16](P836)理、明、行、久关键在“理”。所谓理,即通过细查案情,使其处理得合情合理。“使治狱之官,精心悉意,推究事源。先之以五听,参之以证验,妙睹情状,穷鉴隐伏,使奸无所容,罪人必得。然后随事加刑,轻重皆当,赦过矜愚,得情勿喜。又能消息情理,斟酌礼律,无不曲尽人心,远明大教,使获罪者如归。”[10](P388-389)合理之法才能公开、可行、长久。魏晋南北朝禁复仇法中的理,体现在执法过程中。

 

  成帝咸和年间,关于司马无忌刺杀王耆一事的判定颇为典型。事后,廷尉欲判司马无忌专杀之罪。成帝下诏说:“王敦作乱,闵王遇祸,寻事原情,今王何责。然公私宪制,亦已有断,王当以体国为大,岂可寻绎由来,以乱朝宪。主者其申明法令,自今已往,有犯必诛。”[6](P1106-1107)成帝既承认司马无忌复仇的合理性,也不否认其行为的非法性,以听其赎论,以后“有犯必诛”的处理方式做到礼法兼合。有一类复仇是朝廷认为合理的,不受禁复仇法约束,即复仇的对象既是私人的也是朝廷的仇人。如侯瑱[18](P153)、淳于诞[9](P1592)的杀父仇人不是“群盗”就是“叛贼”,所以他们的复仇之举是受朝廷鼓励的。

 

  2.重视生命。北魏文成帝时,西平王源贺上书说:“人之所宝,莫宝于生全;德之厚者,莫厚于宥死。然犯死之罪,难以尽恕,权其轻重,有可矜恤。”[9](P920)太和二十年七月,孝文帝说:“法为治要,民命尤重。”[9](P180)任城王元澄说:“轻绝民命,伤理败法。”[9](P476)北周苏绰说:“夫人者,天地之贵物,一死不可复生。”[9](P389)魏明帝禁止复仇,是为了以此止杀。晋律规定杀人父母者得到赦令徙之两千里外,也有避免进一步仇杀之意。禁止民间私相仇杀也是对生命重视的表现。问题是魏晋南北朝一系列禁止复仇的法令,是否能遏止私相仇杀?这个问题应当从秦汉与魏晋的比较中寻求答案。从数量上看,汉代的复仇59例,魏晋南北朝32例。从复仇种类看,两汉时期的复仇包括为父报仇、为母报仇、为兄弟报仇、为子报仇、为季父报仇、为舅报仇、为主人报仇、为朋友报仇、为老师报仇等,报仇的种类繁多,报仇的范围从直系亲属扩大到旁系亲属,从血缘关系扩大到非血缘关系。据笔者统计,魏晋南北朝时期文献所见的32例复仇中,为父报仇20例、为母报仇2例、为父母报仇1例、为伯父报仇1例,为兄报仇3例、为丈夫报仇1例,另外还有4例为何人报仇记载不明。显然,绝大多数是为父母报仇,报仇范围基本上局限在具有血缘关系的直系亲属。这说明除了为父母兄弟复仇外,其他复仇都被有力地遏制,复仇的范围大大缩小了。南朝萧梁时,傅岐在始新县令任上曾处理过一件杀人案:

 

  县民有因斗相驱而死者,死家诉郡,郡录其仇人,考掠备至,终不引咎,郡乃移狱于县,岐即命脱械,以和言问之,便即首服。法当偿死,会冬节至,岐乃放其还家,使过节一日复狱。曹掾固争曰:“古者乃有此,于今不可行。”岐曰:“其若负信,县令当坐,主者勿忧。”竟如期而反。太守深相叹异,遽以状闻。[8](P602)

 

  从这个案件中可以看出几点:第一,对于民间斗殴发生的命案,官府不是不闻不问,而是出面处理。第二,审理杀人案件非常严厉,对杀人者“考掠备至”。傅岐“以和言问之”只是特例。第三,对杀人者处理也非常严厉,“法当偿死”,即通常是处以死刑。傅岐放杀人者回家过节,但要求他“一日复狱”,可见没有减轻他的罪过。下属固争劝阻,也说明傅岐之举不是通常做法。官府这样积极处理民间殴杀案件,死者的子女自然不会有复仇的理由。

 

  3.法贵得中。曹魏末期,司隶校尉何曾的主簿程咸说“法贵得中,刑慎过制”[6](P926);南朝齐崔祖思说“罚不在重,所困于不当”[16](P520);北魏韩显宗说“有罪必罚,罚必当辜”[9](P1340);郭祚上书说“法贵止奸,不在过酷”[9](P1423);北周苏绰说“有疑则从轻,未审不妄罚,随事断理,狱无停滞”,“与杀无辜,宁赦有罪。与其害善,宁其利淫。明必不得中,宁滥舍有罪,不谬害善人也”[10](P389),这些都是“法贵得中”的意思。刘宋元嘉年间,会稽剡县人黄初的妻子赵氏醉酒将儿媳王氏打死,后来遇到大赦,虽然免于死罪,但按照法律,还要流放到远处,以防止孙子黄称为母亲报仇。临川王刘义庆认为:

 

  周礼父母之仇,避之海外,盖以莫大之冤,理不可夺。至于骨肉相残,当求之法外。礼有过失之宥,律无仇祖之文。况赵之纵暴,本由于酒,论心即实,事尽荒耄。岂得以荒耄之王母,等行路之深仇,宜共天同域,无亏孝道。[15](P359)

 

  刘义庆主张赵氏不应流放,其理由是赵氏酒后昏愦失手打死儿媳,不同于一般杀人,祖孙之间必定是骨肉,所以孙子也不会对祖母有“行路之深仇”。司徒左长史傅隆的分析更为透彻,他说:

 

  礼律之兴,本之自然。求之情理,非从天堕,非从地出。父子至亲,分形同气,称之于载,即载之于赵。虽言三世,为体犹一。称虽创巨痛深,固无仇祖之义。……旧令言杀人父母,徙之二千里外,不施父子孙祖明矣。赵当避王朞功千里外耳。令亦云凡流徙者,同籍亲近欲相随者听之。此又大通情体,因亲以教爱也。赵既流移,载为人子,何得不从?载从而称不行,岂名教所许?如此,称、赵竟不可分。赵虽内愧终身,称沉痛没齿,孙祖之义,自不得以永绝,事理然也。[15](P444)

 

  傅隆所说的“载”,即赵氏的儿子黄载,“称”即赵氏的孙子黄称。傅隆也是从骨肉血缘和礼律的角度出发,认为赵氏之打杀儿媳不同于民间非血缘关系的残杀,不能用复仇法处理此案。从上述两个案件可以看出,无论是对复仇行为进行制止或者宽容,都是依据具体案件的具体事理而行,而不是滥用禁复仇法。

 

  4.宽法倡德。法和礼具有不同的社会功能。一般来说,法用来惩治犯罪,礼用来提倡道德。然而,魏晋南北朝时期在处理复仇案件上,法表现得却十分宽容。据史籍所载,复仇者几乎都得到宽容。仔细分析,宽容又可以分为两类:合法的宽容和非法的宽容。合法的宽容如侯瑱、淳于诞、李德广等人的复仇,前已论述,不再赘述。值得注意的是非法的宽容。私自复仇违反法律,违法而又不受法律惩处,与其说是放纵,毋宁说是一种道德提倡。其提倡的道德有以下几个内容。

 

  一个是“忠”。东晋桓温的父亲桓彝被江播所害,桓温时年15岁,“枕戈泣血,志在复仇”。18岁时,江播去世,江播的儿子江彪兄弟三人居丧期间,桓温诡称吊唁宾客,进入江府,杀死江彪兄弟。桓温并未受到复仇法制裁,反而受到时人称赞。[6](P2568)为什么会如此?因为桓温是忠臣的后代。史载苏峻之乱起,桓彝纠合义众,欲赴朝廷之难。其长史裨惠以郡兵寡弱,山人易扰,可案甲以须后举。彝厉色曰:“夫见无礼于其君者,若鹰鹯之逐鸟雀。今社稷危逼,义无晏安。”当桓彝驻扎在泾县时,州郡多投降苏峻,只有桓彝表示:“吾受国厚恩,义在致死,焉能忍垢蒙辱与丑逆通问!如其不济,此则命也。”[6](P1940)最后城陷,而泾县令江播是参与杀害桓彝的人。忠臣之后为复仇杀死叛臣之后,受到舆论与法律的肯定,就是对“忠”的提倡。沈劲的复仇也是另外一个很好的说明。沈劲的父亲沈充,是王敦之乱的骨干人物,王敦兵败后,沈充逃回老家吴兴,误入其故将吴儒家。吴儒诱惑沈充进入室内重壁中,因笑谓沈充曰:“三千户侯也。”沈充曰:“封侯不足贪也。尔以大义存我,我宗族必厚报汝。若必杀我,汝族灭矣。”吴儒遂杀之。沈充子沈劲竟灭吴氏。[6](P2567)沈劲疯狂的复仇没有受到法律制裁,原因比较复杂,一个原因是沈氏在吴兴是强宗大族,沈劲作为叛臣的后人,本应受到株连,但被乡人藏匿起来得以免祸,足见其势力的强大。另一个原因是沈劲本人对叛乱的态度,“哀父死于非义,志欲立勋以雪先耻”,认为父亲参与王敦之乱是不义之举,是家族的耻辱,欲为朝廷立功以雪耻。再有一个原因,是吴儒作为沈充的部曲将先参与叛乱,见大势已去又卖主求荣,被认为是不忠不义之举。可见法律对沈劲复仇的宽容很大程度上也是在提倡“忠”。

 

  再一个是“孝”。魏晋南北朝复仇的案件中,绝大多数是为父母复仇,而且都没有受禁复仇法的制裁,宽容他们的理由就是“孝”。项县民姚牛手刃杀父仇人之后被县吏抓捕,“官长深矜孝节,为推迁其事,会赦得免”[14](P2207)。王谈杀死仇人后“既而归罪有司,大守孔严义其孝勇,列上宥之”[6](P2291)。南朝梁张景仁手斩杀父仇人,以其头颅祭奠于父亲之墓,州刺史“原其罪,下属长蠲其一户租调,以旌孝行”[15](P1943)。北魏孙益德杀死害母仇人,“还家,哭于殡以待县官。高祖、文明太后以其幼而孝决,又不逃罪,特免之”[9](P1883)。北周柳桧的儿子柳雄亮杀死仇人后,大冢宰宇文护闻而大怒,将柳雄亮兄弟及其叔叔柳庆抓起来,并责备柳庆说:“国家宪纲,皆君等所为。虽有私怨,宁得擅杀人也。”柳庆回答:“庆闻父母之仇不同天,昆弟之仇不同国。明公以孝治天下,何乃责于此乎。”柳庆叔侄最终得到朝廷宽恕。[10](P829)这说明朝廷为了提倡孝道,以孝治国,最终选择了放宽复仇之法。朝廷宽法倡孝的意图在孔稚珪等人给豫章王的信笺中表现得非常明显。南朝齐人朱谦之母亲的墓被族人朱幼方燎火所焚,朱谦之杀死朱幼方,诣狱自系。别驾孔稚珪、兼记室刘琎、司徒左西掾张融笺与刺史豫章王曰:“礼开报仇之典,以申孝义之情;法断相杀之条,以表权时之制。谦之挥刃斩冤,既申私礼;系颈就死,又明公法。今仍杀之,则成当世罪人;宥而活之,即为盛朝孝子。杀一罪人,未足弘宪;活一孝子,实广风德。张绪陆澄,是其乡旧,应具来由。融等与谦之并不相识,区区短见,深有恨然。”[16](P962-963)时人不仅宽法倡孝,有的甚至帮助复仇者进一步完成孝行。西晋殄寇将军乔智明的部下张兑杀死仇人之后入狱,家中只有妻子和老母,没有儿子。无后即不孝,即使为父报仇是孝举,但没有后嗣也不是完美的孝子。为了使张兑后继有人,乔智明让张兑的妻子入狱与丈夫同居,使其在狱中产一男。[6](P2337)

 

  第三个是“义”。“义”的含义非常宽泛,具体到复仇问题上,“义”包括这样几个内容:一是“孝”本身具有“义”的含义。《宋书》、《南史》、《南齐书》、《周书》等史籍有《孝义传》,孝义连称,说明二者有共同之处。二是复仇者不藐视法律,复仇后主动服法。几乎所有为父母复仇者杀人之后,或“自缚以归罪”,或等在家里或现场等待官府来人抓捕。在复仇者看来,复仇合礼,投案合法,他们并没有因为自己的行为合礼而置法律于虚无。《魏书》卷九十二《平原女子孙氏传》载:

 

  平原鄃县女子孙氏男玉者,夫为灵县民所杀。追执仇人,男玉欲自杀之,其弟止而不听。男玉曰:“女人出适,以夫为天,当亲自复雪,云何假人之手!”遂以杖殴杀之。有司处死以闻。显祖诏曰:“男玉重节轻身,以义犯法,缘情定罪,理在可原,其特恕之。”

 

  孙男玉与弟弟一起抓住仇人,不让弟弟去杀,而是亲手“以杖殴杀之”,从而担负起复仇杀人的主要责任,被判处死刑。这种行为被视为义举,所以魏献文帝才说男玉“以义犯法”。

 

  总之,抽象地考察复仇现象,会发现礼与法的矛盾:法禁杀人而礼又提倡仇杀;一般地考察复仇现象,会看到复仇现象延绵不绝,从而得出礼大于法、礼胜于法的结论。然而,当我们历史地、具体地考察复仇现象时,从秦汉到魏晋南北朝,复仇现象无论从范围还是数量,都呈现缩小和减少的趋势,这种趋势表明,朝廷多次发布的禁复仇法令产生了积极的社会效果。而这一切与魏晋南北朝时期礼与法有机结合的大背景有密切关系。在这种结合中,礼对法产生的影响有其不可忽视的积极的一面。在礼的影响下,冷峻严酷的法具有了尊重生命的人性,刚硬的律条注入情和理的灵魂,杀罚止恶的同时又兼道德提倡,从而提高了服务国家政治的效率。

责任编辑:小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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