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晋南北朝军事领导体制的历史特点
魏晋南北朝时期,皇帝委任都督中外诸军事和录尚书事,使王朝的中枢机构形成了两个经过皇帝特别授权的最高权力系统,一个是以都督中外诸军事为首的军事领导系统,另一个是以录尚书事为首的行政领导系统。这两大系统作为皇帝的左右手,在皇权的强化期与弱化期所发挥的作用大不相同,甚至完全相反。在皇权强化期,这两大系统加强了皇帝对政权和军权的控制,而在皇权弱化期,则成为权臣把持全国军政大权以至篡夺皇位的工具。在魏晋南北朝时期的许多朝代,凌驾于皇权之上的权臣几乎都是兼有录尚书事和都督中外诸军事的双重身分,同时掌握两大权力系统的。
尚书台下设五兵尚书作为常设性的军事行政事务主管机构,也始于魏文帝时(注:《晋书·职官志》:“及魏改选部为吏部,主选部事,又有左民、客曹、五兵、度支,凡五曹尚书、二僕、一令为八座。”)。此后在魏晋南北朝一代,一直履行着军事行政主管的职能,内设机构也日益完善和规范,从而成为隋唐六部之一兵部的滥觞。五兵尚书之设,与魏晋南北朝宰相制度的变化有着直接的关系,它侵夺了太尉主管军事行政的权力。
秦汉以三公为宰相。太尉系三公之一,其职掌是全国的军事行政事务,所以太尉府是这一时期军事行政的最高主管机构,府中设诸曹,分管众务,如东曹“主二千石长吏迁除及军吏”(注:《续汉书·百官志一》。)。自汉武帝以来,宰相制度逐步发生微妙而又显著的变化,这就是三公作为宰相的权力日益为设于内朝并具有特殊功能的秘书、咨询机构所侵夺。这类机构,在西汉主要是中朝官与尚书,在东汉主要是尚书诸官。光武帝时,尚书台的权力大为膨胀,几乎达到令“三公之职,备员而已”(注:《后汉书·仲长统传》。)的程度。在曹魏时期,尚书台不再隶于少府(注:《宋书·百官志上》谓:“至汉初并隶少府,汉东京犹文属焉。”),正式成为独立的行政机构;尚书台长官不仅握有“综理万机”(注:《太平御览》卷二一二《职官十》引王昶《考课事》。)的实权,而且在舆论上也开始被视为宰相,而作为秦汉时期宰相的三公至此却“无事,又希与朝政”(注:《三国志·魏书·高柔传》。),变成尊崇资深望重的大臣的荣誉之职了。
曹魏的尚书台长官既然取代三公成为宰相,三公原有的权力也不可避免地为尚书台所侵夺,其具体表现之一,即是主管全国军事行政的权力由太尉府转移至尚书台的五兵尚书。
历魏晋南北朝一代,五兵尚书一直是常设性的军事行政事务主管机构,有所变动的是在其名称、规模和内设机构等方面。五兵尚书之下又分设若干曹,各有所司。曹魏五兵尚书因分设中兵、外兵、都兵、别兵、骑兵五曹而得名。西晋分设左右中兵、左右外兵、别兵、都兵、骑兵七曹(注:西晋于太康中始置五兵尚书,见《宋书·百官志上》、《晋书·职官志》。)。东晋偏安一隅,兵力有限,仅设中兵、外兵二曹。北魏孝文帝改制,改称七兵尚书,分设七兵、左右中兵、左右外兵、骑兵、都兵七曹。北齐复称五兵尚书,下设左右中兵、左右外兵、都兵五曹,史书对其职能记述较详:“左中兵掌都督告身入诸宿卫官等事,右中兵掌畿内丁账、车力、番兵等事,右外兵掌河北及潼关以西诸兵,所典与左外兵同,都兵掌鼓吹、太乐、杂户等事。”(注:《隋书·百官志中》。)
魏晋南北朝时期五兵尚书的连续设置及其职能的规范化,使之成为隋唐六部之一兵部的滥觞。隋唐时期完成了宰相制度由三公制向三省制的转变。三省的长官中书令、侍中、尚书令、僕射“共议国政,此宰相职也”(注:《新唐书·百官志》。)。尚书省下设吏、户、礼、兵、刑、工六部尚书。六部之设,其历史渊源基本上是北齐诸曹尚书之制,而北齐之制可以说是魏晋南北朝诸曹尚书及所属曹郎长期发展过程中最为完备的阶段(注:参见祝总斌《两汉魏晋南北朝宰相制度研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0年版。)。六部之制,一直沿用至清末,说明这种结构及其分工适合封建统治的需要。六部之一的兵部,是隋唐主管军事行政事务的最高机构,其历史原型正是北齐的五兵尚书,而北齐此制又是魏晋南北朝一代五兵尚书之制长期发展演变的结果。
在全国范围内普遍施行都督制,是魏晋南北朝军事领导体制的又一令人瞩目的创举。
秦汉时期,中央军驻屯于首都及其周围地区,即使外出征战,战事结束后仍回师原驻地。驻屯在郡国的地方军由地方长官郡守、都尉统率。在郡国没有专设的军事辖区。
与秦汉不同,魏晋南北朝时期自曹魏始即施行都督制,以一州或数州为单位设置军事辖区,由将军担任都督诸州军事,统率和指挥屯驻在该辖区的中央军,并管理所在州郡的地方兵。都督制施行之初,还是属于中央军事领导体制的范畴,后来随着都督的身份逐渐由中央官蜕变为地方官,中央军蜕变为地方兵,其性质和职能也逐渐相应地蜕变成为地方军事领导体制。
都督制滥觞于留屯制(注:何兹全:《魏晋的中军》,《历史语言研究所集刊》第十七本。)。官渡之战后,曹操相继占领冀、青、幽、并诸州,逐步统一北方。与此同时,由于在兼并过程中大量收编北方各地的割据武装与农民起义武装,曹操拥有的兵力大为增强。随着统治区域和战争规模的扩大,曹操不大可能再像过去那样亲自参加和直接指挥各次战役。当派出几支互不相属的部队参加同一战役或驻守于新占领的地区时,便临时委派一名将军以都督的名义担任主帅,总领诸军。委任都督,最早见于建安三年(公元198年), 曹操命钟繇“持节督关中诸军”(注:《三国志·魏书·钟繇传》及同书《卫觊传》裴松之注引《魏书》。)。《宋书·百官志》谓“建安中,魏武帝为相,始遣大将军督军。二十一年征孙权还,夏候惇领二十六军是也。”显然有误,建安中应为建安初。建安三年之后,派遣都督日见增多,大约到曹丕称帝前夕,已经经常化了,“置都督诸军,东南以备吴,西以备蜀,随其资望轻重而加以征、镇、安、平之号。”(注:《资治通鉴》卷八○《晋纪》,武帝咸宁五年六月胡三省注。)黄初元年(公元220 年)仅见于史传的都督即有曹仁、曹休、夏侯尚、曹真、夏候懋、吴质、臧霸等七人。 黄初二年(公年221年)确立为正式的职官制度。各都督的辖区大小不一,或为数州,或仅一州之地,权限也不完全相同。
蜀汉与东吴也与曹魏大致同时实行与都督制相似的制度。如蜀汉曾任魏延为汉中都督、邓芝为江州都督、廖化为永安都督、李恢为降都督等。蜀汉都督统率的军队同样是派驻于地方战略要地的中央军。东吴所设都督遍于京畿与地方,凡是中央军驻屯于一个战略要地的都称为督或都督(注:谢钟英《三国疆域志补注》记东吴缘江和沿海置有信陵、西陵、夷道、东乡、江陵、公安、巴丘、蒲圻、沔中、夏口、武昌、半州、柴桑、吉阳、皖口、濡须、芜湖、徐陵、牛渚诸督及吴郡、三郡、广州、交州等都督。)。与曹魏不同,蜀汉仅占一州之地,版图狭小,其都督只能以郡为辖区;东吴的督、都督辖区大小不一,州、郡、县都有,以郡居多。都督的辖区范围既小,统兵人数亦不多,兵力部署远较曹魏分散。
两晋十六国北朝各代仍继续施行都督制。如西晋曾设置八大都督区:关中都督,即魏雍凉都督,镇长安;幽州都督,即魏河北都督,镇蓟;荆州都督,镇襄阳;沔北都督,镇宛城;豫州都督,镇许昌;冀州都督,原称都督邺城守军,镇邺,末年改称,镇信都;青徐都督,镇下邳;扬州都督,镇寿春。西晋都督制与分封制合流,泰始元年(公元 265年)开始大封同姓诸王,并委任都督。咸宁三年(公元277 年)诸王移封就镇,分封王国和都督方镇相一致,种下了西晋末年“八王之乱”的祸根。
魏晋南北朝的都督制,将全国划分为若干军事辖区,分遣都督为统帅官,统率中央军在地方驻屯和作战,又有权管理地方军使之与中央军协同配合。这种制度的创意旨在便于指挥和管理屯驻于地方的武装力量,加强中央对地方的控制。在皇权强化期,都督制确实可以发挥加强中央集权、巩固国家统一、提高军队战斗力的积极作用。根据都督制的规定,都督虽然驻守于地方,其身分仍为中央官员,并受中央的严格控制和监督,如没有皇帝的诏命,不得擅自出兵和募兵,并且驻地经常调动,家属要作为人质留住京城;都督的主要佐吏长史、参军等,均由中央委任;皇帝还派遣军师为监军,监督和节制都督的行动,如此等等。但是,这些措施只能防范于一时,并不能长期有效地遏制地方势力借助都督制得以滋长的趋势。这是都督制与州郡领兵制相结合,都督兼领刺史的必然结果。如果都督手握重兵,长驻地方,又大多兼领驻在州刺史,集地方军政大权于一身,这就不可避免地由中央集权的代表蜕变为地方势力的代表。这种弊端在曹魏末年已开始显露出来,西晋的“八王之乱”和东晋方镇的多次“举兵向阙”更表明皇权弱化期的都督制会发展到严重危害中央集权的地步。不过,从魏晋南北朝一代来看,都督制的积极作用还是大于消极作用,所以历代都推行不废并有所发展,不仅平时戍守,而且在战时出征也经常委任都督、大都督统率和指挥军队作战。在北魏太和改制中,明确规定了都督诸州军事的分级及官品,如都督府州诸军事为从一品上,同尚书令;都督三州诸军事为第二品上,同六卿;都督一州诸军事为从第二品下,同将作大匠(注:《魏书·官氏志》。)。
从秦汉时期戍守地方的武装力量由州刺史、郡太守等地方长官统率,至魏晋南北朝在地方上普遍推行都督制,可以看到这样一个明显的变化:秦汉在地方上实行的是军政合一的领导体制,州刺史、郡太守既主民政、又主军事,而魏晋南北朝则是向军民分治、军政分离的方向过渡,即军事由都督主管,民政由刺史主管,都督只有兼任刺史,刺史只有带将军号,前者才能兼领民政,后者才能兼领军事。尽管这两种情况在当时相当普遍,但都督兼任刺史者仍要实行军府和州府两个机构分置和分司其事。这就表明都督制本身是一种旨在实行军民分治、军政分离的制度。下至隋唐实行府兵制,以卫统府,以府统兵,自成系统,军政分离,地方长官不再兼领军事,仅在某些军事行政事务方面有监督检查之权。魏晋南北朝时期正是处于从军政合一向军政分离过渡的历史阶段。
责任编辑:小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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