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破坏名人故居应当付出更高代价
名人故居的内涵和外延如何界定?在城市拆旧建新的大潮中,名人故居如何避免被拆除被破坏的命运?仍然作为住房使用的名人故居,如何在有效保护的同时,实现居民居住环境的改善?本报讯(首席记者潘高峰)国家文物局副局长童明康在昨天举行的“上海名人故居保护和利用研讨会”上提出一系列思考,也是上海名人故居保护正在面临的困难。市政协文史委名人故居保护和利用课题组组长朱敏彦昨天透露,本市仍有82处名人故居未列入保护范围。
名人评判标准
不妨先做学术讨论
本报去年曾对名人故居保护进行系列报道。时至今日,名人标准如何判断,依然没有一个确定的说法。对此,同济大学副校长伍江教授认为,在名人标准的评判上,不妨先通过学术化、专业化的视角进行讨论,避免政治化,更不要过于敏感。复旦大学哲学学院宗教学系主任李天纲教授对此表示支持,认为更应从名人故居的历史文化价值上进行判断,要有突破的勇气。
同济大学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研究中心主任阮仪三教授认为,从这个角度来说,不仅要保护名人故居,更要保护民居。“现在很多名人故居孤零零的保存下来,与其所处的文化生态完全割裂。”阮仪三认为,这种保护是不健康的。应该认识到,名人故居和民居的保护,其实都是对文化的保护,对一个城市历史记忆的传承。“现在全国民居的破坏都非常严重,不少有特色和历史价值的民居已经消亡。”
名人故居保护
别与商业利益挂钩
“现在经常看到一种怪象,把真的、应该保护的拆除了,去建造假的、仿制的,我不知道这是一种什么思维方式。”阮仪三说,“对名人故居的态度,其实考验的是一个城市对待文化的态度。”现在的保护往往对那些保存得比较好、建筑上有特色的故居比较感兴趣,因为开发后有商业利益;对那些有历史价值但却破烂、难看的建筑往往不热心,因为不但保护起来投入大,商业价值也不高。
“其实越是破烂的越是要重点保护,因为再不保护就要消失了。消失的不仅是一幢建筑,而且是一段历史的见证。”伍江认为,对于此类建筑不能以能否进行商业、旅游开发为标准,而是要以对历史负责的态度尽早保护起来。
破坏名人故居
应当付出更高代价
列入保护名录并不等于得到保护。朱敏彦建议,对于那些有了“护身符”却依然被拆除的建筑,有关部门应当制定更加严格的赔偿和处罚标准,要追责,要有明确说法。“10年前制定的《文物法》,赔偿额仅50万元,已经远远无法适应现在的需要。他认为应当制定更高的标准,让破坏者付出更高的代价。
“如果一些历史文化建筑真的成为城市发展和建设的瓶颈,应当通过什么方式来实现保护?我认为,可以通过原拆原建的方式,将建筑的每一部分完好保存,异地重建。这样做成本可能会很高,但这是必须付出的代价,要让拆除者自己来评估,值不值得走这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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