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民居如何保护?
最近,湖南省桂阳县组织住建、文物等部门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文化部、国家文物局、财政部《关于开展传统村落调查的通知》(造材[2012]58号)要求,对保护比较完整、富有特色的一些传统村落进行调查摸底,选择性登记了20余个,其中符合文件标准的村落12个,分别是洋市镇庙下村、和平镇筱塘村、正和镇阳山村、黄沙坪街道办大溪村、仁义镇长江村、太和镇地界村、洋市镇南衙村、雷坪镇新村村、龙潭街道办溪里魏家、莲塘镇锦湖村、荷叶镇鑑塘村上王家村、莲塘镇大湾村等,这些村落整体性保存良好,且富有地域特色。
一、保护工作现状
从目前情况来看,由于多方面的原因,古村落古民居的整体保护大多处于自发状态,相当一部分只是对其中的部分古建筑物进行挂牌保护,整体保护工作做得最多最好的主要是正和镇的阳山村,其次是县城古街。
(一)以规划促保护。一方面,通过城市规划控制予以保护。主要对县城十字街、七里街、盐行街等历史文化古街的古民居进行规划控制,禁止大拆大建,只能原样修缮,对确实因安全问题需要改建的,要求原址建新如旧,保持整体风貌不变。另一方面,通过旅游发展规划予以保护。在编制《桂阳县旅游发展总体规划》和《桂阳县旅游发展修建性详细规划》时,突出对古村的保护,以“合理保护、合理开发、科学利用”为原则,把正和阳山村、黄沙坪大溪村、洋市庙下村等古村落纳入旅游规划。
(二)以项目促保护。一方面积极申报文物保护单位,做实整体保护的法理依据,争取上级资金;另一方面通过旅游开发、国家和省市有关示范点创建等方式,争取上级资金解决保护经费。目前有省级以上历史文化名村1个即正和阳山村,县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古村落)2个,分别是正和阳山村和洋市庙下村。其中,阳山村近年来向上争取资金近500万元,为古村的传承发展注入了资金、增添了活力。
(三)以开发促保护。主要是建立长效的保护经费来源,其典范是正和镇的阳山村。该村现保存明清风貌建筑70余栋,占地1万余平方米。自2003年以来,县委县政府高度重视对阳山古村的保护和开发,成立高规格的保护开发工作领导小组,采取一系列措施进行保护性开发。一是编制总体规划,严禁破坏古村旅游资源、植被景观等行为。二是申报为省级文物保护单位,采取“修旧如旧”原则进行修缮,严禁破坏古村历史遗迹和历史风貌行为。三是挂牌保护古树古木。四是成立阳山古村管委会,由县乡指导、村委会自主管理,并制定村规民约,自觉自主加强对古村的保护。目前阳山古村已获得“全国十大古村”、“3A景区”、“全国美德在农村示范点”、“省级农业旅游示范点”等多项国家省市级荣誉称号。
二、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一)法律法规不完善。虽然国家有《文物保护法》,但其管理对象重点在单体文物和列为保护单位的建筑物,对古镇、古村、古民居的保护缺乏现实指导性,全省急需出台古村落、古民居保护条例之类的法规。
(二)群众保护意识不强。一是保护意识不强。绝大多数居民认为古民居破旧难看,而且现实中存在光线不足、阴暗潮湿、房间窄小、布局不合理等情况,不适合现代居住生活要求。为改善居住条件,相当一部分居民在原址进行改建,甚至乱搭乱建,严重破坏了古建筑和古村落的整体性。二是管理不到位。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大部分居民为改善居住条件,弃旧居,选新址,建新房,致使大部分古民居无人居住或仅留老人居住,古村落逐渐成为空心村,部分房屋因无人管理或无钱修缮,因年久失修倒塌。
(三)管理体制不顺。一是主体不一致。“历史文化名村”的申报、“传统村落”的调查、文物保护单位的认定和公布等工作,分属多个单位,不是一个部门实施,有不利于工作开展。二是多头管理。特别是已经开发或正在开发的古民居,文物部门可以管,旅游部门可以管,开发公司要管,镇里村里要管,产权人也在管。对于没有开发或未列入保护单位的却无人管,文物部门认为上面有文件规定,是住建部门的事,他们只管列入保护单位的村落;住建部门认为保护是文物部门的事,事不关已。三是技术力量严重欠缺。县级文物部门属股级单位,人员少、力量薄弱,且技术有限,其他部门、乡镇村组、管委会等都属非专业人员,很难管理到位。四是保护开发主体不明确。目前,古村大部分的古建筑都属于居民所有,作为产权人的居民缺乏保护的动力,导致维修保护难以为继。而一些已开发的古村落、古民居,由于政府不是产权所有者,话语权不足。
(四)保护及修缮经费欠缺。国家、省市只对成功申报为历史文化名村、文物保护单位的古村落、古民居才有一点经费安排,其它的则一分也没有,即使是已经公布的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的维修保护资金,也很难落实。县级财力单薄,无力满足古民居保护所需的高额资金,而古民居的产权所有人或使用人,收入有限,更难以承担古民居保护所需的费用,很多古民居因得不到及时维修而毁坏。
(五)修旧工作技术条件不足。一是传统工艺、工匠生存空间狭小,技艺渐渐淘汰、失传。二是过去的建筑大都是砖木结构、木结构,其青砖也是过去的“二五八”、“三六九”,而现代使用的都是“一四七”式,且青砖改为红砖演变成现在的机砖、环保新型材料等,从而“旧”的建筑材料已无法生产。如小青瓦在桂阳县已无人生产,而挂瓦条、顺水条、园木方料等材料,市场所见甚少,价格又贵,况且古民居的维修工艺复杂,成本甚高,大部分古民居任其建筑变形、走样、倒塌。三是新型建材的改革,钢结构、砖混结构、框架结构已取代古民居的砖木结构,而且这些建筑中原材料充足,且维修方便,配套动能完善,很适应现代人的生活习俗。
三、几点建议
(一)完善法律法规。尽快出台全省古村落、古民居保护条例,明确主管部门、相关部门职责、保护主体等事项,并组织制定切实可行、可操作性强的实施办法,就分级保护及资金、规划、修缮、古建队伍组建等制定实施细则,全面开展一次抢救性保护。同时加强宣传,提高居民自觉保护意识。
(二)建立长效投入机制。一方面,省财政设立古村落、古民居保护基金,单列预算、专项管理,用于古村落、古民居的普查、鉴定和国家级、省级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规划的编制与实施工作。另一方面,探索市场运作方式,如采取全部或部分出让产权、租赁等方式吸纳民间资金参与,在文物部门的指导下对单体民居进行保护,但这种方式局限性很大,只能适用地理位置好、有文化旅游开发价值的古村落、古民居。
(三)建立古村落、古民居保护名录。将具体一定规模,或规模虽不足,但极富地方特色的古村落、古民居记入名录,纳入保护对象,实行挂牌保护,并与产权所有人或使用人签订合同,给予经费上的一定保障。
(四)整合管理资源。古村落、古民居的保护涉及部门较多,由于部门利益不一致,协调难度较大。因此,要理顺管理体制,改进管理机制,将历史文化名村、名镇、名城和古村落、古民居的开发保护工作职能统归一个部门主管,明确其他部门协助,并将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归口主管部门,避免有好处大家争着管、多头管,没有好处无人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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