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物馆及藏品的“公共信托”身份
如今,社会共同认可的是,博物馆的收藏是一种“公共的”行为。博物馆的工作和决策不应该由代表任何个体或小部分人的利益而决定,博物馆的目标也是为了长远而伟大的公共利益。如同《国际博物馆协会伦理道德规范》中对博物馆和藏品的描述:“那些维持了收藏的博物馆为了社会和社会发展的利益将藏品作为信托来对待。原则是,博物馆有义务获取、保存和推广它们的收藏,作为保护自然、文化和科学遗产的贡献。它们的收藏是一种重要的遗产,在法律上有一种特别的地位,并被国际法律所保护。这种公共信托是管理人的概念,包括合法的所有权、永久性、存档、使用和负责任的清档工作。”
公共信托,即公众信赖一个公共部门,将属于所有人的共同财产交由这个公共部门来管理。这一概念,在今天很多国家和机构中都已经被广泛承认和使用。依据这个定义,博物馆和其所拥有的财产,就是一种服务于公共利益、但是由政府或相关机构拥有和管理的财产。此外,博物馆的管理者,是代表所有公众去行使权利的实体,是“受托人”;而所有的公众,无论他们的职业、性别、国籍、族裔,都是可以监督受托人工作的实体,是“受益人”。
这并不意味着,藏品的归属权或掌控权与服务对象之间有必然的、绝对的联系。由政府或相关机构拥有的机构和其物品,未必是服务于公共利益的;而由私人所有和管理的财产,有时也可以服务于公共利益。在中西方,现在都已经有相当数量的由私人基金会、依靠私人收藏或捐赠建立起来的博物馆,这里面的一部分基金会或博物馆,因其为公共利益服务的目的,也成为了公共信托,而不是私人财产和机构。理解和认可了这一点,对于我国发展民间力量对于博物馆行业的支持会有很多帮助。
当博物馆的工作出现利益冲突或有关伦理的行为决策时,都应该通过公共利益来衡量。因为只有为人类在收藏记忆、传播知识等方面的共同利益而完成这方面的工作,人类作为整体才会从中获益。这也正是博物馆和博物馆藏品“公共信托”身份的意义所在。
博物馆及其藏品的“公共信托”身份的意义还体现在,在法律上承认博物馆机构对其财产的所有权和管理权;对作为公共信托资源的藏品、博物馆建筑、遗址等进行有效保护;使得公共信托资源的用途和功能能够实现;防止公共信托资源发生私有化的转变,而进一步影响了公共利益;在理论上所有公众都有权利接触公共信托资源;限制作为受托人的博物馆管理群体的决策和行动;平衡各种利益冲突,平衡人类世代间的利益;有助于建立一种公共监督和审查的机制等。
无论在中国还是在西方,理解博物馆“公共信托”的身份和意义,博物馆的工作人员才能更好地理解自己的工作和职责,才能更好地处理藏品的唯一性与公共性之间的关系,在工作和决策中,避免向个人利益或小部分群体的利益倾斜,在博物馆机构运营中保持公平性、公益性,最终更好地体现博物馆的公共性。这是各国博物馆人所应共同追求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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