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政府办公厅印发《通知》将严厉打击文物盗窃盗掘犯罪活动
2011-05-12 00:00:00 来源:国家文物局 已浏览次
5月11日, 针对目前文物犯罪呈现专业化、集团化、智能化等特点以及异常严峻的文物安全形势,河北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文物安全防范工作打击文物盗窃盗掘犯罪活动的通知》,要求各地加强文物保护工作,公安、工商、海关、文化、文物等部门要密切配合,集中开展打击文物犯罪专项行动,严厉打击文物盗窃盗掘犯罪活动。
为进一步加强文物安全防范工作,《通知》要求各级政府要充分认识文物盗窃盗掘犯罪活动的严重危害,进一步提高对文物安全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切实增强文物安全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各地特别是文物较多的地区,要将文物安全工作列入政府重要议事日程,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落实文物保护管理责任,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层层签订责任书,把文物安全责任分解落实到相关部门、单位和人员。对由于责任制不落实、消极懈怠而发生重特大文物被盗案件的有关责任人,要依法依纪给予严肃处理。
《通知》强调,各级政府要完善安全防范设施,充实安全保卫人员,对于没有条件建立保护机构的省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至少设立一名以上文物保护员,明确保护职责,配备必要设备。各级文物行政管理部门要认真履行监督管理职责,迅速对本辖区内的文物进行安全排查,确定防范重点和薄弱环节,制订文物安全应急预案,有针对性地加强巡查工作。对那些不利看管、在原地保护困难、可以搬离现场保管的石刻等文物,按程序报批后暂时转移到安全的地方集中保管。
《通知》指出,各级政府要坚持标本兼治、打防并举的方针,将打击文物盗窃盗掘犯罪活动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责任制。公安、工商、海关、文化、文物等部门要依法履行职责,密切配合,集中开展打击文物犯罪专项行动。要规范文物市场管理,摧毁销赃渠道。对已发生的文物被盗案件,各地公安机关要调集精干力量,采取多种措施,加大破案攻坚力度,力争破获一批案件、抓获一批逃犯、打掉一批团伙,坚决遏制文物盗窃盗掘犯罪不断发展蔓延的势头。
同时,要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广泛开展文物法规的宣传教育活动,普及文物保护知识,增强广大人民群众的文物保护意识。要进一步完善群众和专业队伍相结合的文物安全保护机制,组织各级文物保护单位附近的公安机关、行政村和文博单位建立群众文物保护组织,及时提供文物安全线索,形成群防群治的局面。 (河北省文物局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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