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文物学会关于监制仿古工艺品有关事项的声明
2011-04-21 09:02:00 来源:中国文物学会 已浏览次
近年来,随着文物文化市场的盛兴,众多厂商纷纷投入仿古工艺品的生产和经营,根据中国文物学会章程所列“业务范围”第六条第五款的相关规定,即“开展文物的仿制、复制、咨询、鉴定等各项工作”,我会本着引导和规范文物仿复制品生产,提高制品用料、工艺的科技含量,促进传统工艺品市场健康发展的原则,参与了一些文物仿制品和仿古工艺品的监制工作,对文物仿复制行业生产、经营的规范化、品牌化方面做出积极的努力。
但是,与此同时,也发现一些商家受经济利益驱动,违背监制协议的约定,在销售过程中刊发虚假广告,甚至篡改和编造我会出具的“监制证书”,欺骗和蒙蔽消费者,严重侵犯和损害了我会的正当权益与声誉,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
为此,我会郑重声明:中国文物学会是非营利性质的学术性社团组织,不参与任何制作经营性活动。所谓“监制”活动仅限于对有关产品的文化内涵、艺术价值、工艺品质等方面的认定与佐证,与制作、发行、销售活动毫不相干。但凡此类产品广告中涉及“中国文物学会制作、发行”之类词语概属不实之词,决不足以为据,一经发现,立即通过媒体曝光,终止其监制协议,并据以追究其编造侵权行为的法律责任,索赔相关损失。
中国文物学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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