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部修订《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迅猛发展和普及,网络文化对人民群众精神文化生活和社会生活的影响日益增强,已成为主流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但是,网络文化发展中也还存在着不容忽视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优秀的网络文化产品生产供给不足,有害及低俗信息屡禁不绝,网络监管手段不足,管理水平有待提高等。为适应网络文化市场发展及管理工作需要,近日,文化部部长蔡武签发第51号部长令,发布了新修订的《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并配套发布了《文化部关于实施新修订〈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规定》将自2011年4月1日起施行。
新《规定》明确了网络文化发展的原则和方向。要求各级文化行政部门要以积极的态度、创新的精神,不断深化对网络文化特点和规律的认识,探索开创网络文化发展管理新局面。在网络文化建设和管理中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贯彻新的文化发展理念,促进文化与科技结合,鼓励网络文化企业与传统文化企业双向进入和资源整合,推动文化大发展大繁荣。
新《规定》从网络文化市场发展的实际出发,兼顾了市场繁荣和秩序规范两方面,其突出特点表现在:一是将适用范围进行了修改,既做到对网络文化的全链条管理,不遗漏、不缺位,同时严格按照《行政许可法》等的要求依法行政;二是将互联网文化经营单位的审批权限和综合执法权限的管理层级进行下放,一方面强化了文化部对网络文化的宏观管理,另一方面更好地发挥基层文化行政部门的管理优势和力量;三是为适应新情况的需要,对互联网文化单位的主体准入、内容管理、经营规范及违法处罚等做了具体规定,做到更加准确、可操作性更强。
配套出台的《通知》对新《规定》的内容进一步细化,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是根据《内地与香港(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明确了港、澳资本投资内地网络文化市场的审批条件和程序,允许中外合作企业从事网络音乐服务,但具体办法尚需由文化部另行规定;二是充分发挥技术监管优势,加快全国网络文化市场监管平台建设,建立非法网络文化企业和产品“黑名单”,提高网络文化监管预警能力;三是提出开展网络文化基础理论和新问题研究,建设网络文化评论队伍和评论阵地,加强对网络文化创作生产与经营的引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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