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桃源文物盗窃者获刑罚5年
2011-03-07 10:41:00 已浏览次
本报讯 (通讯员 艾艳萍) 因购买文物遭到拒绝,遂邀集他人进行盗窃,不想东窗事发,领刑受罚。近日,桃源县人民法院对这起案件进行了公开审理,以盗窃罪一审判处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5年6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判处被告人宋某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6000元。
2010年7月21日,被告人刘某在桃源县观音寺镇某村购买古董,因价格没谈成,买卖都以失败告终,便怀恨在心,回家后将此情况告诉了同行的两位朋友宋某和彭某(另案处理)。彭某当即提出一起去盗窃此文物,三人一拍即合。次日晚,三人租乘一辆面包车窜至观音镇某村,由刘某指认目标,宋某和彭某入室盗窃,在被害人敬某家堂屋内盗得清代晚期樟木雕花髹漆椅4把、茶几2件。案发后,赃物由公安机关追回并发还失主。后经湖南省文物鉴定中心鉴定,赃物价值共计1.2万元。
2010年7月23日,三人又采取同样的手段和方法,分工协作,在该村被害人何某家暗楼盗得清代晚期樟木雕花髹漆椅3把、茶几1件,在房间内盗得南方木雕花床上装饰板2块。三人将赃物盗出何家后,在转移赃物至面包车的过程中被当地群众发现,弃赃而逃。后经鉴定,赃物价值共计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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