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通过调整文物犯罪量刑标准
2月25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以139票赞成、7票反对、11票弃权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修订后的《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明确︰“走私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黄金、白银和其他贵重金属或者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三百二十八条第一款修改为:“盗掘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盗掘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二)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集团的首要分子;(三)多次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四)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并盗窃珍贵文物或者造成珍贵文物严重破坏的。”经过此次修订,所有涉文物犯罪的量刑最高标准为无期徒刑。
我国目前实行的《刑法》是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当时走私文物被列为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没有被列入死刑罪名。上世纪80年代以后,文物盗窃、盗掘和走私犯罪行为呈迅猛上升之势,1988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走私罪的补充规定》提高了对走私犯罪的法定刑,将走私文物等犯罪量刑标准最高提至了死刑。在1997年的修订中,不仅保留了这一判罚,并增加了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盗掘古人类化石、古脊椎动物化石罪两项死刑罪名。
自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上,首次提请审议的《刑法修正案(八)》(草案)的消息见诸于各大媒体以来,文物犯罪的量刑标准引发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和讨论。有的认为对于不会直接侵害生命与健康权益的罪犯处以极刑,有悖于刑罚人道主义。废除妨害文物管理罪的死刑立法,顺应了国际公约的基本精神。也有的认为,文物不是一般意义上仅具有经济价值的实物,而是特殊文化财产,此类犯罪不仅涉及社会正常秩序,而且涉及社会伦理和公德,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本质上不属于“经济性”犯罪,手段愈发趋现暴力化特征,取消文物犯罪的死刑量刑标准的时机并不成熟。
毋庸置疑的是,当前我国的文物安全形势异常严峻。据有关人士介绍,近年来文物犯罪再次呈现上升势头。仅2008年至2009年9月,全国共立文物犯罪案件1768起;其中,盗掘古墓葬案件848起,占文物犯罪总量的47%。文物犯罪的侵害目标不断扩展蔓延,从原来的小巧文物逐渐向高大笨重的田野石刻雕像、古塔、石窟及寺庙文物发展。犯罪呈专业化、暴力化、集团化趋势。2009年底起,国家文物局和公安部联合开展专项打击行动,严厉打击了文物犯罪,有效遏制了盗掘古墓多发的势头,文物安全形势得到一定程度的好转。文博界人士表示,应继续保持对文物犯罪的高压态势,严格执行《刑法》等法律对文物犯罪行为的惩治标准。同时,各级文物部门要切实加强文物安全防范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履行文物保护责任,相关职能部门要切实提升打防管控力度,司法机关应依法加大对文物犯罪案件的惩治力度,新闻媒体对文物收藏热等应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以协力防范打击、有效惩治文物犯罪,切实保证新条件下文物安全形势的好转。(中国文物报 孙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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