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宁市文物局组织学习新《山东省文物保护条列》
2010-12-03 17:11:26 来源:国家文物局 已浏览次
11月22日,山东省济宁市文物局组织学习新修订的《山东省文物保护条列》,济宁市文物局局长孙美荣主持会议并作讲话。
济宁市文物局副局长樊存常首先带领大家全文学习了新修订的《山东省文物保护条列》,随后大家进行了热烈的讨论。新《条列》对现行的《山东省文物保护管理条例》进行了全面的修订,对不可移动文物、考古发掘、馆藏文物、民间收藏文物、法律责任等条款做出具体规定。强化了法律责任,可操作性更强,对加强山东省文化遗产保护和传承具有重要意义。孙美荣指出,我们一定要认真学习、深刻领会,学深学透,结合学习十七届五中全会精神,迅速在全系统掀起学习宣传贯彻落实《山东省文物保护条列》精神的高潮。她号召全市上下充分认识该条例颁布的重要意义,增强文物保护的责任意识,依法管理、传承、发展文化遗产,为全市文化遗产事业做出应有的贡献。
《山东省文物保护条例》是2010年9月29日经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并公布,将于12月1日正式实施。市文物局机关全体工作人员、市直文博单位主要负责人等30余人参加会议。(山东省济宁市文物局 刘丽 乔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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