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美术馆馆长被诉抄袭案因证据不足被驳回
相关链接:
北京晨报11月28日报道 前天下午,广受社会关注的自由撰稿人黄以明状告中国美术馆馆长范迪安抄袭案在北京市二中院有了一审结果。法院认为,黄以明未有充分的证据证明范迪安侵犯其著作权,故驳回了其诉讼请求。不过,被告浙江金华奥托康特种生物开发中心需赔偿原告经济损失600元以及诉讼合理支出6000元,停止使用涉案作品,并在其网站首页刊登道歉声明。
黄以明称,他独立创作了对台湾艺术家萧长正雕塑艺术评论文章《自然精神的现代构成》,后经其删减发表在台湾《艺术新闻》杂志上。2006年3月15日,萧长正在中国美术馆举办了个人雕塑展,在整个宣传过程中,全国多家媒体包括《中国美术馆》馆刊都对他创作的该文进行了全部使用、部分使用、观点使用或原句抄用,却没有一家媒体署过他的名字。
而发表在“全球特产网”以及“中华特产网”的署名为“文章作者:范迪安”的《我的森林与自然精神》一文,该文共1626字,其中1518字完全来自他的《自然精神的现代构成》。黄以明因此将范迪安、萧长正以及网站所属的浙江金华奥托康特种生物开发中心告上法庭,要求对方公开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100万元。
庭审中,黄以明出示了40余份证据材料,但范迪安的代理律师杨大民指出,这些证据都是各大媒体对事件相关的报道以及相关的保全公证书,并不能证明范迪安是否产生过剽窃黄以明作品的行为。
法院认为,黄以明是涉案作品的作者,其享有的著作权应到法律保护。黄以明提出萧长正侵犯其著作权的主张,但未能提供证据证明。称范迪安侵权,也未能提出充分的证据予以证明。浙江金华奥托康特种生物开发中心未经许可摘录涉案作品载于其网站上,并未署原告名,其行为侵犯了原告的署名权、改编权和网络信息传播权,应承担侵权责任。
中国文物网版权与免责声明:
一、凡本站中注明“来源:中国文物网”的所有文字、图片和音视频,版权均属中国文物网所有,转载时必须注明“来源:中国文物网”,并附上原文链接。
二、凡来源非中国文物网的新闻(作品)只代表本网传播该信息,并不代表赞同其观点。
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在见后30日内联系邮箱:chief_editor@wenwuchina.com
月度排行
新闻速递
- 关于《国有文物资源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解读
- “语文·博物·美育”融合课堂教学研讨会在中关村一小...
- 《国有文物资源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 财政部、国家文物局联合印发《国有文物资源资产管理暂...
- 国粹与国货的完美相遇,《国色天香》景泰蓝牡丹美妆璀...
- 中央决定李群同志任国家文物局局长、党组书记
- 2020年12月中国文物艺术品市场分析报告
专题视点MORE
原创推荐MORE
- 文物网培训中心
- 美好时光
- 大家鉴宝—老窑瓷博物馆公益鉴宝活动圆满举行
- 曜变之旅
- 菖蒲河园,一袭釉色染枝头
- 龙泉琮式瓶
- 盛世风袭北京城,金秋月览长安客(下篇)
- 阿富汗珍宝展之:石膏盘上的希腊神话
- 秘色出上林
- 阿富汗珍宝展之:恒河女神雕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