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加强在城镇化和新农村建设中文物保护工作
近日,河南省文物局下发了《关于在城镇化和新农村建设中加强文物保护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各级文物部门在积极配合各地的城镇化和新农村建设的工作中,要重视和加强文物保护工作。
《通知》要求:一是要做好文物保护的各项基础性工作,使文物纳入法律保护体系。要严格按照《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的通知》(国发【2007】9号)要求,全面普查辖区内的文物,摸清家底,尽快公布本辖区的不可移动文物名录,尽快将具有重要价值的不可移动文物确定为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报请市、县人民政府核定公布,并按照规定完善“四有”工作,尽快将普查文物结果通报所在乡镇政府及村委会,并向文物所有人或者使用人颁发《文物保护通知书》。二是要及时采取措施,有效保护濒危文物。要认真排查辖区每处不可移动文物的保护状况,对濒危文物要制定保护和维修计划,对急需抢救的文物要及时报请辖区人民政府,结合城镇化和新农村建设工程给予维修和保护。要按照《文物保护法》的规定,在城镇化和新农村建设中,尽可能避开不可移动文物,因特殊需要不能避开的,要对文物保护单位进行原址保护,并制定相应的保护措施,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报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对确因特殊需要无法原址保护的,经省政府批准,实行迁移异地保护,其迁移方案要按照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报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批准。确因迁移难度大,必须拆除属国有的不可移动文物,其中具有重要价值的壁画、雕塑、建筑构件,要由文物行政部门指定的文物收藏单位收藏。文物行政部门对拆除的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要进行登记备案,尽最大可能地收藏有价值的文物和建筑构件。三是要与规划部门密切合作,把文物保护纳入城镇化和新农村建设规划。各级文物部门要加强与规划部门协作配合,一方面要将分布于乡村的文物纳入城镇化和新农村建设规划,严防出现将文物资源视为本地区、本部门的经济资产,任意利用处置的现象;另一方面对位于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内的新农村建设,在规划时应结合文物保护法规,加强文物保护,对确需改造的文物建筑要履行审批手续,保护文物的原貌,对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内的附属文物及与文物保护单位相关的其他人文和自然环境风貌等相关要素也应予以保护。四是要充分发挥文物的作用,为城镇化和新农村建设注入生机和活力。文物在新农村建设中有着独特的作用,主要表现在:文物可以传承优秀传统文化,促进农村的精神文明建设,如历史建筑复原陈列,历史事件图片展览,村史或家史、族史以及重大事件和重要历史人物陈列馆,以弘扬本地域独特的历史文人风采;文物可以成为新农村的标志性建筑。在新农村建设中,加强对古民居、古村落、古寺庙、古戏台、古书院、古巷道、古河道、古石桥、古井、古栈道等具有地方特色的历史遗存的保护修缮,使其成为村庄的标志,避免因新农村建设形成千村一面的现象;合理利用文物,形成新农村的建设特色,促进乡村旅游经济的发展,在新农村建设中,可以充分利用文物资源,开辟相关旅游产业,以带动乡村经济的发展。(河南省文物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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