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召开《河南省实施办法》新闻发布会
新修订的《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即将于10月1日起正式实施。为做好《实施办法》的学习、宣传、贯彻工作,9月21日,河南省人大法制委员会、河南省文物局联合在郑州召开《实施办法》新闻发布会。河南省人大常委会党组副书记、副主任王菊梅,河南省政府省长助理卢大伟等领导出席会议。省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主任孙泉砀,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王四川,省政府法制办副主任司九龙、省文物局局长陈爱兰等参加会议。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室主任陈铁平主持会议。
王菊梅指出,河南是中华文明的发祥地,加强文物保护工作,对于继承和发扬优秀历史文化遗产,繁荣文化文物事业,促进全省经济社会科学发展具有积极的促进作用。长期以来,省人大常委会对文物工作非常重视。《实施办法》的颁布实施是河南省法制建设取得的一项重大成果,必将进一步推进该省文物保护工作的规范化、法制化和科学化。就抓好《实施办法》的学习、宣传和贯彻工作,王菊梅提出三点意见:
一是要把推动《实施办法》的学习宣传作为一项重要工作,切实抓紧抓好。各级领导要带头学好《实施办法》,领会立法宗旨、立法精神和要求。要充分发挥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传播速度快、覆盖范围广的特点和优势,广泛深入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在宣传组织上,要加强沟通协调;在宣传形式上,要进一步丰富宣传手段;在宣传方法上,要做到日常宣传和重点宣传相结合。要通过深入学习和广泛宣传,进一步增强全省人民保护文物的法制意识,为《实施办法》的贯彻实施打下良好的基础。
二是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依法做好文物保护工作。省人民政府要尽快根据《实施办法》的授权性规定,组织有关部门出台更详细、操作性更强的配套措施,把《实施办法》的各项规定落到实处。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对《实施办法》贯彻实施工作的组织领导,解决《实施办法》贯彻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各级文物部门不仅要认真学法、懂法,而且要会用法,用好法。其他有关部门认真履行各自职责,加强协调与配合,形成合力,共同推进文物保护事业。
三是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要加强对《实施办法》贯彻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要积极开展和参与《实施办法》的宣传贯彻活动,高度关注《实施办法》的贯彻实施情况,认真履行好监督职责,适时听取政府关于《实施办法》执行情况的专项工作报告,并可以通过执法检查、代表视察、询问、质询等监督手段,加强对《实施办法》贯彻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所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督促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依法整改。
王四川副主任委员介绍了《实施办法》的立法情况。他指出,早在1983年,即《文物保护法》出台不久,省人大常委会就率先在全国审议通过了《河南省〈文物保护法〉实施办法》(试行)。《实施办法》实施二十多年来,在加强文物保护和管理,继承优秀历史文化遗产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经济社会发展,文物保护工作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同时所依据的上位法也均做了修订。河南省的原《实施办法》已不适应形势发展的要求,亟待修改完善。省文物局在2002年《文物保护法》修订后,即启动《实施办法》的修订工作,专门成立了起草小组,反复研究并起草《实施办法》(修订草案)。2009年,省人大常委会将《实施办法》列入了立法计划。省政府法制办对《实施办法》(修订草案)作了大量征求意见和修改工作。2009年9月,省政府第49次常务会议原则通过了《实施办法》(修订草案),并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依照立法程序和规定,省人大法制委、法制室对《实施办法》(修订草案)进行了反复研究,认真修改,经省人大常委会会议三次审议通过。
王四川副主任委员指出《实施办法》共八章七十条,体现了“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文物工作方针。在内容上,既注重与《文物保护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衔接,又注重从河南省实际出发,突出地方立法特色。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
一是进一步明确了各级人民政府、文物部门以及其他相关部门保护文物的职责。明确规定了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职责。对实践中行之有效的规定作了保留,如对文物保护管理委员会相关规定作了保留和补充。针对文物保护费用不足的问题,进一步明确了政府的责任。
二是加强对不可移动文物的保护和管理。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内的禁止性行为作了进一步明确和细化;明确了各级政府保护田野文物的责任,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配备专职人员或者聘任文物保护员,加强田野文物的保护;规定了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及时查处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等违法犯罪行为。
三是妥善处理文物保护与经济建设的关系。如何处理好文物保护与经济建设的关系,是这次《实施办法》立法过程中认真研究的一个重要问题。在广泛征求意见和反复研究的基础上,依据上位法规定,参照外省市立法经验,结合河南实际,作了相应规定,明确了文物调查勘探的范围、时限、要求、责任等,与上位法的规定保持了一致,体现了重点区域重点保护的要求。
四是正确处理文物保护和文物利用的关系。《实施办法》单独设立一章“文物利用”,从发展文化产业、文化旅游业、开发相关文化产品、举办文物展览、文物复制、拓印,以及利用文物保护单位拍摄影视作品等诸多方面对文物利用作了规范,还专门规定了有关博物馆、纪念馆向社会免费或者优惠开放的内容。
五是进一步强化了法律责任,加大了处罚力度。《实施办法》专设了一章“法律责任”,有的是对上位法的规定进一步细化,增加可操作性;有的根据河南省文物保护工作实际,以及地方立法权限,对违法行为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如:《实施办法》对建设单位不依法申请考古调查、勘探,擅自进行工程建设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规定了最高五十万元的罚款处罚。
省文物局局长陈爱兰就全省文物系统宣传贯彻《实施办法》作出四点安排部署:一是加大社会宣传力度,开展持续、多种方式的宣传活动。二是立即开展全省文物系统干部职工学习培训活动。三是抓紧修订和完善现行的各项文物保护法规规章。四是严格文物行政执法。她表示,全省文物系统将以《办法》的颁布实施为契机,围绕省委、省政府的中心工作,坚持“四个重在”,落实“三具两基一抓手”,深入推进“两转两提”,全面提升文物工作能力和水平,为中原崛起、河南振兴作出应有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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