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遗产原真性和完整性原则及其在实践中的发展完善
2002年4月30日,《人民日报》刊登了文化部、国家文物局等九个部门联合发布的《关于加强和改善世界遗产保护管理工作的意见》。2004年2月15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九个部委《关于加强我国世界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通知指出,“少数地方对世界文化遗产进行超负荷利用和破坏性开发,存在商业化、人工化和城镇化倾向,使世界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完整性受到损害”。
原真性(Authenticity)和完整性(Integrity)是《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中两个非常重要的概念。上述两份文件从国家的高度,对中国世界遗产保护、利用实践中存在的破坏原真性和完整性的问题给予了充分的警示。
1、国际文件中的“原真性”原则
“原真性”的概念最早出现于《威尼斯宪章》中,“将原真性充分完备地传承下去是我们的职责”,这一宪章主要针对欧洲文物古迹的保护与修复。有关文化遗产“原真性”比较详细的解释见于《奈良原真性文件》(Nara Document on Authenticity,1994)。
《奈良原真性文件》指出,“依靠文化遗产的性质和文化背景,原真性判断可以和许多不同类型的信息来源的价值相联系。这些信息来源包括这些方面:形式与设计、材料与质地、利用与功能、传统与技术、位置与环境、精神与感受,以及其他内部因素和外部因素。这些信息来源的利用允许详细说明正在进行检验的文化遗产在艺术、历史、社会和科学方面的特殊尺度。”文化遗产原真性的保持还在于,“不同的文化和社会都包含着特定的形式和手段,它们以有形或无形的方式构成了某项遗产。”
《实施世界遗产公约操作指南》(Operational Guidelines for the Implementation of the World Heritage Convention,以下简称《操作指南》)中对“原真性”的检验有这样的论述,“列入《世界遗产名录》的文化财产至少应具有《世界遗产公约》所说的突出的普遍价值中的一项标准以及原真性标准”;每项被确认的项目都应“满足对其设计、材料、工艺或背景环境以及个性和构成要素等方面的原真性的检验”。
2、国际文件中的“完整性”原则
“完整性”一词来源于拉丁词根,表示尚未被人扰动过的原初状态(Intact and Original Condition)。《操作指南》对自然遗产的完整性有如下的界定:
应包括其自然关系中所有或大部分重要的相关独立元素;应拥有足够的规模,并包含必要的成分,以展示其所具备的、对于长期保存生态系统和生物多样性而言十分重要的过程;应具有突出的美学价值,并包括对维持景点美景至关重要的区域;应包括代表该生物地区最大限度的多样性特点的动植物的栖息地及其生态系统。
《操作指南》还特别对完整性提出了管理计划、法律、规则和制度保护等方面的要求。从总体上看,上述完整性条件主要用于评价地质区域、原始森林或野生生物区等自然遗产。
3、两个原则在国际文件中的应用及其产生背景
中国目前所进行的世界遗产研究和申报,主要依据《世界遗产公约》及其《操作指南》。因此,两份文件中关于“原真性”和“完整性”的描述也就成为理解世界遗产精神的核心。
从《操作指南》关于“原真性”和“完整性”条件的描述来看,原真性原则表现出明显的针对文化遗产的指向性,而完整性原则则明显地指向自然遗产,简单地说,呈现一种一一对应的关系。而这与我们所熟悉的中国世界遗产领域面临实际问题时,对原真性和完整性作并行的引证是不尽符合的。
《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规定,“国际文物保护与修复研究中心(ICCROM)的一名代表、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ICOMOS)的一名代表以及国际自然及自然资源保护联盟(IUCN)的一名代表可以咨询者身份出席世界遗产委员会的会议”。《操作指南》也规定,“对于单个景点是否满足原真性/完整性标准与条件的评估工作,由ICOMOS和IUCN进行,其中ICOMOS负责文化遗产,IUCN负责自然遗产。”两项规定首先反映了ICOMOS、ICCROM、IUCN三个国际学术机构与世界遗产事业的密切联系,此外,它们也在一定程度上揭示了“ICOMOS—文化遗产—原真性原则”、“IUCN—自然遗产—完整性原则”这种关系的背景。换言之,从机构自身的特性出发,ICOMOS偏重对文物博物馆领域的指导性,因而在世界遗产应用当中突出强调文物的原真性;而IUCN立足生态领域,因此对自然遗产评判的标准便突出了完整性的概念。
4、立足实践看原真性和完整性原则应用范围的扩展
事实上,随着世界遗产事业的发展,人们认识到仅仅依靠文化遗产的原真性和自然遗产的完整性不能解决许多新的问题。自然遗产也面临着原真性检验,而文化遗产也需要完整性的评判。
笔者认为,就自然遗产而言,原真性是完整性的基础。缺失了所包含内容原真性的自然遗产,完整性的实现只能是一种妄想。从实践的角度来说,自然遗产的原真性往往于不经意间被打破。例如,以生态系统保护为核心内容之一的自然遗产地,无论是外来物种的引进(如云南滇池水葫芦的蔓延),还是本地物种的缺失(如美国黄石国家公园试验性地恢复灰狼在公园内的存在)都会影响到生态系统的原真性。简言之,对于这类自然遗产,原真性意味着不人为增加,也不人为减少。
文化遗产也存在完整性的问题。一是范围上的有形完整。建筑、城镇、工程或者考古遗址等应当尽可能保持自身组织和结构的完整,及其与所在环境的和谐。二是文化概念上的无形完整。如泰山,其文化价值体现在佛教、道教、封禅以及世代歌咏、吟诵文化的同为一体。结合登山线路格局的变换,对泰山的封禅祭祀包括酝酿、登天和抵达仙境三个阶段,突出了文化遗产伴随实物而来的概念上的完整性。
下图反映了原真性和完整性原则的约束对象随世界遗产领域里的新问题、新应用而产生的实际转变。
中国的许多自然遗产、文化遗产都源自古代的名山大川。与大量依托建筑、古城镇的欧洲文化遗产和依托自然风景的美国、加拿大的自然遗产相比,我国的相当一部分自然遗产和文化遗产具有山水美景之胜与历史文化积淀相融合的鲜明特点。《世界遗产名录》对我国将“风景名胜区”意译为“Scenic and Historic Interest Area(风景与历史名胜地区)”的认可,充分反映出国际社会对此特点的认同。因此,中国的世界遗产事业具有以原真性和完整性的双重原则来约束和监测自己行为的充分条件。
事实上,《操作指南》有关原真性、完整性的集中阐释虽然与世界遗产的实际应用存在一定的差距,但是相关国际文件乃至《操作指南》内部可以见到的关于文化遗产完整性的若干论述,却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缩小这种差距。如《威尼斯宪章》指出,“古迹遗址必须成为专门照管的对象,以保护其完整性”。《操作指南》也明确提出“保护文化遗产的完整性”的概念。1996年“关于提名世界自然遗产的总体评价原则和标准”的讨论会,其主题是“将完整性条件应用到自然和文化遗产上,为确认和评价世界遗产制订一种通用的方法”。《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意见书》(ICOMOS Position Paper)中也提出,“完整性是一个适用于自然遗产,并且同等适用于文化遗产的概念”。
原真性和完整性既是衡量世界遗产价值的标尺,也是进行遗产保护必须遵守的关键性依据。《实施世界遗产公约操作指南》和《奈良原真性文件》有关条款中突出表现出来的原真性和完整性原则分别指导文化遗产和自然遗产的论述,有其产生的历史根源。随着世界遗产实践的发展,这两项原则对于自然遗产和文化遗产的双重指导作用,已在遗产保护、规划、环境整治等诸多问题上得到印证,两项原则的涵义随着遗产实践的发展而不断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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