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古玩交易规则,不构成犯罪?

昨天上午,用一只假元宝骗了柯桥一古玩店老板24万元的柯玲玲和刘克明,在法院受审。由于案情复杂,未当庭宣判。

  1月12日上午,柯玲玲和刘克明从湖北乘车到达柯桥,来到事先已有联系的一家古玩店。柯玲玲从包内拿出一只重达近1800克的“金元宝”欲卖给古玩店老板。

  为了验证真假,刘克明陪古玩店老板前往袍江一机构进行鉴定。工作人员收了20元钱,用仪器进行了扫描,说含金量在97%—98%上下。古玩老板信以为真。

  回到柯桥,双方经讨价还价,最后以26万元成交。因古玩店老板筹现金困难,下午,柯玲玲和刘克明拿着对方筹来的24万元后离去。

  次日,古玩老板再去袍江作鉴定,终于发现“金元宝”仅是一只表面镀了一层金的工艺品。

  面对公诉人的指控,柯玲玲和刘克明的辩护人均认为,古玩店老板经营多年,又是省收藏协会的会员,应当知道交易物品肯定不是纯金的,否则不可能这么便宜(按当时的金价,1800克黄金至少值40万元)。按照古玩的交易规则,是“买者自慎”,卖方已经尽到了告知义务。况且交易是经过鉴定后才达成的。因此,柯玲玲和刘克明两人的行为不构成诈骗罪,属于民事范围内的欺诈行为。

  公诉人对此进行了反驳,认为根据柯玲玲和刘克明的供述,明知不是纯金的元宝,却编造谎言,隐瞒事实真相,诱人上当。两人诈骗意图明显。古玩店老板是基于错误的认识才将其当作纯金的元宝买下来的。


来源:绍兴县报  曹健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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