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晚,国家广电总局办公厅下发《电视剧内容管理规定》。该规定在《备案和公示》部分指出,重大题材或者涉及政治、军事、外交、国家安全、统战、民族、宗教、司法、公安等敏感内容的,应当出具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方面的书面意见。在《审查和许可》部分,明确规定了“国产剧、合拍剧、引进剧实行内容审查和发行许可制度。未取得发行许可的电视剧,不得发行、播出和评奖”。电视剧审查机构审查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职责,客观公正地提出审查意见。审查人员与送审方存在近亲属等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查,或者参与送审剧目创作的,应当申请回避。新规定还指出,已经取得电视剧发行许可证的电视剧,国务院广播影视行政部门根据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作出责令修改、停止播出或者不得发行、评奖的决定。
在《播出管理》部分规定,电视台在播出电视剧前,应当核验依法取得的电视剧发行许可证。电视台对其播出电视剧的内容,应当依照规定内容审核标准,进行播前审查和重播重审。国务院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可以对全国电视台播出电视剧的总量、范围、比例、时机、时段等进行宏观调控。电视台播出电视剧时,应当依法完整播出,不得侵害相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自今年7月1日起,2004年9月20日广电总局发布的《电视剧审查管理规定》和2006年11月14日广电总局发布的《〈电视剧审查管理规定〉补充规定》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