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指隐瞒巨额祖产院士傅熹年成被告“新中国成立以来最大析产纠纷”:民国教育总长后人要求分割两万余件古玉古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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傅熹年 CFP/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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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出现在拍卖界的傅增湘藏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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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称为“新中国成立以来最大析产纠纷”的案件——原民国教育总长傅增湘后人要求分割的巨额祖产案昨天在北京高院二审开庭。引人关注的是,这一案件的被告是国家文物鉴定委员会主任委员、中国工程院院士傅熹年,原告则是傅熹年的堂妹。据介绍,该析产纠纷案涉及“文革”抄家已退还财产两万多件,未退还财产包括7900多件古玉、古籍、字画等。原告方面曾认为其中不少文物价值连城,总估价过亿元,而此案一审在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的立案标准为5000万元。


  傅增湘辞世后


  留下巨大遗产


  傅增湘(1872年-1949年)是清代翰林,民国时期知名的藏书家,曾任民国教育总长、故宫博物院图书馆馆长。他收藏古籍过二十万卷。鲁迅在《谈所谓“大内档案”》曾说及在教育部供职时的教育总长傅增湘:“F总长”是“藏书和考古的名人”,是“深通‘高等做官学’的”。


  而在林语堂名著《京华烟云》第十三章,傅增湘是这样出场的:


  “傅先生,名叫增湘,消瘦,留着小胡子,可真是个想象高强才华出众的学者!他的两个癖好是游历名山大川,搜集并编辑古书。后来,他在大学讲版本学——他是公认的版本学的权威——他坚持要躺在沙发上讲,学生们看着这位瘦高的老头,都怀有无限的敬意……”


  傅增湘去世后,其家人遵其遗嘱,将包括“双鉴”在内的宋、金、元善本,明、清精刻、名钞、名校本及傅氏手校本捐赠给国家。遗留的财产则有房产、地产、股票、藏书(古籍、经书、近代书籍、手抄书、近代影印书)、字画、文物(铜器、陶瓷器、玉器、文房用品、绣品、古锦、拓片、杂项等)、金银品(含饰品)、钱币、乐器、家具、奇石、石碑石刻、石雕、各类陈设等等。1966年“文革”爆发,傅家被抄。


  傅增湘一生共有四位妻子,只有第二位妻子王氏生育了三子二女,暮年只存二子(长子傅忠谟、三子傅定谟)。傅增湘1949年去世后,傅家由长子傅忠谟掌管财产。1966年“文革”抄家。1971年国家开始逐步归还傅家财产。1974年傅忠谟去世,1978年其妻胡素荇去世。傅家的财产由傅忠谟之子傅熹年掌管。


  傅钰年:


  傅熹年隐瞒巨额祖产


  傅增湘的长子、原国家文物局古玉鉴赏专家傅忠谟留下五个子女(傅熹年、傅焘年、傅万年、傅美年、傅燕年),三子傅定谟留有子女四人(傅嵩年、傅钰年、傅延年、傅颀年)。


  此案的上诉人就是傅增湘三子傅定谟的女儿傅钰年,而被上诉人是其堂兄、国家文物鉴定委员会主任委员、中国工程院院士傅熹年等人。此案的一审判决书长达80余页。


  昨天上午,傅熹年一方五人均未出庭,只到了两名代理人。上诉三人中,有两人及其代理人到庭。


  上诉人傅钰年说:“我父亲傅定谟先于祖父傅增湘离世,我们4个子女都还年幼,无法分家,也与伯父傅忠谟一起生活。1949年祖父去世后遗产一直处于共有状态,由伯父傅忠谟和堂兄傅熹年负责掌管。‘文革’期间,傅家被抄家。‘文革’后,西城区有关部门对查抄傅家的财产予以清退,仅清退清单上列出的退还古玉就多达900余块,还有藏书、家具、印章等近两万件文物和藏品。”


  傅钰年的代理律师李尧说,1983年这个家族的首次析产案以撤诉了结,因为傅钰年等人从法院得知,还有物件没清退完,等全部清退完后可再起诉。2004年傅钰年偶然发现:瀚海秋季拍卖会上,傅家家藏的红山文化玉龙形钩被以253万元拍出;家藏的红山文化黄玉狩首虫身坠以132万元被拍出!傅钰年等认为,伯父一房的子女傅熹年等隐瞒了包括大量古玉在内的巨额祖产,于是在2005年向市一中院起诉,要求析产并分割祖产。


  “早在1985年傅熹年曾召集傅增湘孙辈的11名财产共有人中的7人协商祖产分割事项,并签署分割财产的‘协议书’,每人分了百十个物件,当时在外地的傅钰年没接到通知也不知情。而当时不少人可能也以为就只有这些东西。但令傅钰年等人万万没想到的是:后来法院调出的清退清单列出的物件竟达两万余件,且其中大多是贵重文物!”


  傅钰年还提出,发还财物中142件有编号无名称的财物,其序列号是玉器的序列号,这142件物品就是价值连城的古玉,应是祖父的遗产。而傅熹年一方则认为这些玉器是其父傅忠谟的财物。


  去年北京市一中院作出一审判决,只认定50余件(包括傅增湘印章40余枚)物品属于傅增湘遗产,为其后人共有,驳回了傅钰年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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傅增湘与捐给国家图书馆的宋刻本《资治通鉴》、傅增湘用印(从上至下)


  傅熹年:


  争议古玉等不属祖父


  在两次诉讼中,被上诉人傅熹年一方认为,其父傅忠谟和叔叔傅定谟早在1941年就已分家,“文革”后被退还的古玉等财物属于其父傅忠谟。祖产中属于傅增湘的遗产都已捐赠、变卖处理。傅钰年起诉分割的“文革”前及期间的财产或捐赠或已由国家收购,且这部分诉讼请求已超过诉讼时效。


  傅熹年称,傅钰年要求分割的第二部分财产是法院在审理析产纠纷案件中调取的财产,包括法院从西城档案馆调取的“文革”查抄、返还傅家的财产清单。该清单上明确查抄、返还的对象是其父亲傅忠谟,上述财产的权利人是傅忠谟。傅钰年等四兄妹没有证据证明查抄和返还的财产是祖父傅增湘的遗产,所以这部分财产不应作为共有财产进行分割。此外,发还财产中属于祖父傅增湘的财产,已经经过1980年起十余次分割,到1990年已经分割完毕。


  对于傅熹年等称发还财产的对象是其父亲傅忠谟,发还的财产就是傅忠谟的财产,傅钰年一方表示此说证据不足,不同意该说法。


  ◎ 背景


  一审判决原告不服


  北京市一中院的一审判决显示,此案审理期间,法院应原告方的申请,调取了“文革”期间查抄和返还傅家财物的档案。该档案记载,1971年11月29日开始西城区政府有关部门开始清退查抄傅家的财物。


  经法院调查,共发还傅家财物17885件24箱13捆1匣。其中大部分返还的财物有名称有编号,少部分财物只有编号没有名称。


  对于法院调查的结果,原告傅钰年一方提出,发还财物中142件有编号无名称的财物,其序列号是玉器的序列号,这142件物品就是价值连城的古玉。在法院调取的发还傅家财物清单上,涉及争议焦点的古玉的记载有:1983年4月到1985年1月发还1259件,其中包括玉器10件。傅钰年一方认为这些玉器应是祖父的遗产,而傅熹年一方则认为这些玉器是其父亲傅忠谟的财物。


  1985年3月25日到1986年10月24日发还的财物中记载有玉器15件。傅钰年一方认为这15件玉器全部是祖父傅增湘所留。


  法院判决书记载的傅家未分割的财产中包括玉器990件,为傅忠谟财产。最终北京市一中院经审理判决傅增湘印章40枚及日记等为傅增湘后人共同财产,由傅熹年负责保管;画佛像条一件、崇祯字条一件、妙法莲华经七件、《资治通鉴》一本归傅钰年等四兄妹共有。驳回傅钰年其他诉讼请求。傅钰年则表示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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