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民族文物及其馆藏的管理与保护

1998年5月6日国家民委副主任李晋有在全国少数民族文物工作会议上指出:“我们对民族文物,其内涵、外延、上限、下限等问题,学术界存在着许多观点,没有一个明确统一的说法”,不便于对民族文物进行抢救和保护。在博物馆实际工作中,民族文物界定不一且与其他文物类别之间内涵相互交叉,给博物馆藏品管理工作造成了一定混乱。馆与馆之间在对民族文物的分类、鉴选、登记、鉴定、分级、编目、建档等管理工作上很不一致,管理保护工作缺乏规范性和统一标准,尤其是民族贫困地区的博物馆,由于缺乏资金和人才,其对民族文物的管理和保护工作更加落后。为此,本文就民族文物及其馆藏品的管理与保护工作谈一谈个人的看法,不当之处,敬请专家同仁指正。

一、民族文物的界定

目前,学术界对什么是民族文物的界定很不一致:

1、《中国文物学概论》说:“民族文物一般指近现代少数民族文物……它一般属于民族学的范畴,属于民族史的范围的,一般归入历史文物”。于学斌先生在《民族文物的存在形态及其保护和抢救》中认为:“我们现在所说的民族文物不是广义的,它是一个非常特定的专用名词。其专有表现在①在民族属性上民族文物专指少数民族文物,是除汉族以外的55个少数民族的文物。这一界定是同我国的民族区划和习惯说法相适应的……②在时代划分上民族文物界定在近现代,尤指现代。”

2、高宗裕先生在《民族文物概论》中认为“世间所有的文物都是民族文物”,“在我国,习惯所称的民族文物,应当是少数民族文物”。“反映我国少数民族的物质文化和精神文化, 并具有一定的历史、科学、艺术价值的实物资料,是少数民族文物。”“少数民族文物既包括历史文物,近现代文物,也包括当代的流传在民间的具有一定历史、科学、艺术价值的实物”。祁庆富先生在《少数民族传统文化转型与文化遗产保护》中认为:“在我国,民族文物习惯上指少数民族文物。一般意义的文物,包括遗址和遗物……民族文物中,无疑包含一般意义的文物涵盖内容,此外,还包含‘民族学文物’,或称‘民族学标本’。这种文物本身并不具有历史性,而是近现代的产品,是近现代民族生产生活中的使用物。然而,民族文物属于民俗文物,负载着某一民族传统价值观,因而具有历史、科学、艺术价值。能够体现民族传统文化价值观的生产生活传承物,都可能成为博物馆和专门机构的收藏物、展示物。生产生活传承物和民族文物的区别在于是否进入收藏展示领域。我国现在已建立的民族文化宫及许多地方性、专门性民族博物馆,其收藏展示物不管其制作年代是否久远,都应视为民族文物。”吴正光先生在《贵州民族文物》中认为:“一切反映历史上少数民族社会制度、社会生产、社会生活、风俗习惯和重大历史事件、革命运动、著名人物有关的,具有重要历史价值、艺术价值、科学价值、纪念意义和教育意义的代表性遗址、遗迹、遗物和遗风,都属于民族文物”。“民族文物,自然是以少数民族的创造的文物为主体,同时也包括存在于民族地区由众多民族共同创造的文物和存在于非民族地区但能反映民族历史和文化的文物。”

3、宋兆麟先生在《民族文物概论》中认为:“民族文物是文物的一部分……应该说,自民族产生以来人类留下的有历史、艺术和学术价值的遗物、遗迹,都是民族文物。”“《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明确指出 ‘反映历史上各时代、各民族社会制度、社会生产、社会生活的代表性实物’,就是民族文物,所谓代表性实物,应该指有一定民族特点的,具有历史价值、学术价值和艺术价值的实物资料。《文物法》的上述表达,是我们确认民族文物的根本原则,是从事民族文物工作的行为指针。”在《民族博物馆学》中宋兆麟指出:“如果具体划分,民族文物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地说,从民族产生至今各民族所遗留下来的实物资料皆为民族文物,其中包括考古发掘品、传世文物和近代民族正在使用的文物。狭义地说,民族文物主要指近现代各民族所使用的具有民族特点的实物资料。”

4、鲁哈达先生在《民族文物保护的中外法律比较研究》中认为:“从广义上讲,民族文物一词,是指世界上处于不同历史时期的各种族体(世界上约有两千多个民族)的文物;从狭义上讲,民族文物一词,是指我国各民族(汉族在内)的文物;从习惯上讲,汉语中的民族文物一词,是指除汉族以外的少数民族文物而言。”们发延先生在《民族文物的内含及其基本特征刍议》中认为:“民族文物的内含丰富而广泛,它包括广义和狭义、古代和近现代、可移动和不可移动、有形和无形等内容,每一种具体内容间既有联系和交叉,又有着区别和分离,只有从各个角度对民族文物加以研究和表述,才能反映出民族文物的真正内含。”

凡此种种界定,不一而足。总之说法不一:从民族属性上看,有的主张包含所有民族,有的主张只指我国少数民族;从时间界定上看,有的主张从民族产生以来,有的主张近现代,有的还将时间下延到当代的正在使用的民族民俗传承实物;从文物主体上看,有的主张只指一民族创造的文物,有的主张包括非本民族的但能反映该民族历史和文化的文物;从民族文物这一名词来看,有的主张做为特定的专用名词,有的主张更称为少数民族文物,有的主张狭义,有的主张广义,有的主张按汉语习惯……

由于界定不一,给民族文物的抢救管理和保护工作造成影响:①是认识模糊,抢救管理保护不到位。重古薄今,对民族文物中在民间正在使用的具有历史、科学、艺术价值的实物不列入文物,不依法保护,任由其自然流失消亡。②理解不一,认为针对民族文物的法律法规不具体不明确,认为针对民族文物的抢救、保护和管理工作缺乏法律法规依据。③对象不明,对民族文物的整体的抢救管理和保护工作重视不足,对民族文物的抢救管理和保护工作方向与目标不明确,对民族文物的抢救保护管理工作难以做出有力的具体的措施。

什么是民族文物?我们认为:民族文物是指各民族创造或加工,或者与各民族活动有关的物质文化和精神文化见证物,并具有一定的历史、科学、艺术价值,具有不可再生和不可替代性的近现代乃至当代的民族实物资料。

为什么这样界定呢?我们认为:

第一,民族文物是一个非常特定的专用名词。我们不能简单地片面地从汉语字面含义上来理解和界定。在我国文博界,通常把文物分为历史文物、革命文物、民族文物三大类。历史文物是指1840年以前的各种文物,革命文物是指1840年以后有关民主革命和社会主义革命的文物(见文化部文物局主编《中国博物馆学概论》P&S226;83)。我们认为对民族文物的界定应从我国文博界这一通行的划分上来理解。民族文物应该是与历史文物、革命文物相区别的一种文物类别,其内涵、外延不应该与历史文物和革命文物发生交叉与重复。因为,我们不能片面地简单地将民族文物的概念与民族的文物的概念相混淆,也不能将民族文物概念与少数民族文物概念相混淆。因为民族文物这一概念的产生是作为与历史文物、革命文物相区别的一种文物类别为出发点而提出的。而民族的文物和少数民族文物则是从民族的属性和差别作为出发点而提出的文物类别,它们相对应地分别与史前文物和汉族文物相区别。在民族文物中虽含有民族的文物和少数民族文物,但不包括它们中的历史文物和革命文物。从时空上看民族文物的时代离我们较近,它不涵盖有民族以来的所有文物。民族文物虽烙有民族的印记,但在时空上只限于近现代乃至当代的文物。民族文物没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它有族别、用途、质地、可移动以及学科等区分。我们对民族文物所作的这样的界定,并不等于我们反对为了加强对少数民族文物的抢救管理和保护工作而提出少数民族文物或某某民族文物的概念。我们只是说这些概念在内涵上,在外延上,在时空上与民族文物的概念是有差别的。它们不是同在一组的可以相提并论的文物区分类别。如果把这些概念混淆了就会出现界定不清,谁也说服不了谁的问题。

第二,从文物藏品的管理保护实际工作上看,我们的这一界定,避免了文物藏品在鉴选、分类、登记、鉴定、分级、编目、建档等项工作上的混乱,有利于对文物按学科分门别类地进行科学地、规范地管理和保护。博物馆的藏品包罗万象,从便于保管、使用和研究而言,我们将文物分为自然标本类、历史文物类、革命文物类、民族文物类和外国文物类。如果民族文物的内涵继续与历史文物、革命文物乃至与外国文物纠缠不清搅混在一起,我们在实际工作中就难以对文物藏品进行科学地分类、规范地管理和保护。因此,我们对民族文物的这一界定也是从实际工作需要出发的。

第三,民族文物与历史文物在时间上即可区别。与革命文物的区别主要在于文物的特性和用途上,革命文物带有浓厚的政治色彩,民族文物则与政治缺少联系,它多是归属于某一特定民族的带有浓郁民族特色的实物资料。革命文物虽然部分文物也与民族人物、民族事件相联系,但总的说它是民主革命或社会主义革命的见证物,它不局限于一个民族,更主要的是它已与各民族的共同事业发生了联系。

第四,民族文物中有许多是正在使用的实物资料,它们虽具有一定的历史、科学、艺术价值,但不属于遗物、遗风。因此产生争议,有些人认为它们不能算文物(见《中国文物报》1997年7月27日第一版《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召开少数民族文物座谈会》);有的人认为只要它具有一定的历史价值、科学价值或艺术价值就应该算文物(见高宗裕《民族文物概念》);有的人认为区别在于是否进入收藏展示领域(见祁庆富《少数民族文化转型与文化遗产保护》)。我们认为确定是否属民族文物的标准,不仅要看它是否具有一定的历史、科学、艺术价值,还应看它是否具有文物的基本特征,即是否有不可再生和不可替代性。世界各国对文物的界定虽然不一致,但都一致认同文物的这一特征。我们知道文物是历史时代的产物,每一件文物都内含自身所处时代特定的文化内涵和历史信息。消失的文物不能重返,也不能用其他文物或用仿制、复制的方式进行代替和弥补,我们仿制和复制只能是文物的躯壳,不能复制该文物的文化内涵和历史信息。具体而言,一件民族服饰,怎样区分是文物还仅只是展示品呢?首先看该服饰是否具有历史、科学、艺术价值,同时还应看它是否具有不可再生和不可替代性。这件服饰是用民族传统方式制作的,具有特定用途的,花纹图案具有民族寓意和特点的,且已不再生的(社会上虽亦存有,它这些变化了的服饰已在制作工艺、图案、用料等方面脱离了传统,不能替代传统的服饰)就是民族文物。

第五,民族文物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保护,其抢救管理保护工作是有法可依的,在《文物保护法》中对受保护的文物是采用列举的方式来划定的。我们认为,民族文物不限于《文物保护法》第二条第五款“反映历史上各时代、各民族社会制度、社会生产、社会生活的代表性实物”,同时民族文物还属《文物保护法》第二条第二、三、四款所划定的保护内容,即与重大历史事件、著名人物有关的以及具有重要纪念意义、教育意义或者史料价值的近现代重要史迹、实物、代表性建筑;近现代珍贵的艺术品、工艺美术品,近现代重要的文献资料以及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手稿和图书资料等。

二、馆藏民族文物的管理

藏品是博物馆依据自身的需要和社会性质,有目的地收集起来,依特定程序保藏的自然标本和实物资料,它包括自然标本、文物和参考品(属于可再生产实物,虽面临着消失,但目前存量较多,普遍使用)、辅助品(含复制品、仿制品、陈列模型、拓片等)、信息载体(与人类和人类实物 有关的文字信息、图相信息、媒体信息,含在藏品管理工作中如登记、鉴选、鉴定等产生的信息资料)等。文物是博物馆藏品的最核心、最重要的保藏,从类别上看属可移动的文物。民族文物是文物的一大类别,是各博物馆尤其是民族博物馆的重点藏品。对民族文物进行管理是藏品管理的一部分。当前,对民族文物藏品管理存在着漏洞。许多地方尤其是基层收藏单位,根本不具备科学管理条件,他们所能做的仅仅是存放;一些小型博物馆,由于缺少资金,保管条件和技术落后,业务人员缺少专业技能,导致管理不科学、不规范、措施不完善,民族文物损毁失落时有发生。因此,加强对民族文物的藏品管理是当前急需解决的问题。

我们认为解决的办法有两条:第一,那些不具备保管条件的收藏单位从对国家文物负责的基点出发,将所收藏的民族文物送交有条件的收藏单位代为保管,待自身条件具备后再取回保管。第二,切实做好民族文物的藏品管理工作,这也是我们下面要谈的重点。

民族文物藏品的管理包括用科学的方法管理库房、陈列室和对藏品进行科学的鉴选、分类、登记、鉴定、分级、编目、建档等项工作。总体而言,有三项基本任务:制度化的管理,规范化的管理和研究。

1、制度化的管理

民族文物藏品的管理工作必须坚持制度化管理,在保与用上展开工作,管理人员应严格按照规章制度办事,同时制度要不断完善,随着工作的新动向,设备的变化而有所改进。

民族文物藏品的管理规章制度是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省、市、自治区博物馆工作条例》、《博物馆藏品管理办法》、《博物馆安全保卫工作规定》为准绳,以取用方便、不损坏文物为最高准则,各博物馆根据自身实际情况而制定的。规章制度较多,涉及到文物安全、使用、日常管理、人员行为规范等方面,常用的有:“人员进出库房制度”、“安全检查制度”、“库房钥匙保管制度”、“藏品提用手续和管理制度”、“人员工作移交规定”、“库房接待会客规定”、“修复摄影规定”、“陈列展品管理规定”、“库房日誌规定”、“文物保管经费报销规定”、“工作人员职业道德守则”等等。

2、规范化的管理

规范化的管理就是要对民族文物藏品的管理工作制定一定的标准和规范,依据一定程序模式来开展工作,实现管理的标准化、程式化、格式化、数据化等工作目标。

规范化的管理工作涉及到保管工作程序、手续、表格、账册、凭证、卡片和“藏品登记细则”、“藏品分类大纲”、“藏品定名规范”、“藏品编目工作细则”、“藏品定级标准”、“藏品计件规范”、“藏品标号规则”、“藏品计量规范”、“藏品完残标准”、“藏品展示规范”等等。在这里我们着重谈一下定名规范和定级标准。

民族文物的定名,目前我国还没有制定统一的规范。多数博物馆在民族文物的定名上是参照文化部颁发的《博物馆藏品管理办法》中对历史文物的定名规范来进行的,即“年代、款识或作者;特征、纹饰或颜色;器形或用途。”藏品定名的规范化要求,以简明、确切,能揭示藏品的外在形式和本质的内涵特征为定名的原则。由于民族文物与历史文物之间存在着差异,如果我们照搬历史文物的定名办法就不能揭示民族文物的民族性和地域性特征。历史文物侧重于历史时期、时代,民族文物却侧重于民族性和地域性特征,时代对于民族文物来说价值关系不是很大。所以在命名时,民族文物一般采用标注文物所属地域、民族加实物特征加质地加通称的公式来定名。例如:排调苗女对襟窄袖青布衣,排调苗女超短青布裙、三宝侗族脚踏纺(双)纱机等定名,若没有民族性和地域性特征,则不能准确地揭示民族文物的本质内涵特征。

民族文物的定级,目前国家还未制定专门的民族文物藏品定级标准,在实际工作中,多数博物馆是参照文化部颁发的《文物藏品定级标准》和国家文物局印发的《近现代一级文物藏品定级标准》来确定民族文物的等级的。但由于这两个标准在制定时过多侧重于历史文物和革命文物,对民族文物的定级提法过于笼统,尤其是对其正在使用的处于消亡当中的部分关照不足,导致了民族文物藏品没有受到社会重视,没有得到应有的文物保护待遇的情形出现。特别是那些未进入藏品保管范围的民族文物,更是令人痛心地处于自生自灭,大量消失,大量流失出境的境况。因此,在我国目前急需出台国家制定的针对民族文物的详细明了易操作的定级标准。我们认为民族文物定级标准可从以下方面考虑:一级民族文物须确为原件、源流清楚且数量仅有或稀有的,并具备在全国或全民族有影响有代表性的、有重要意义的,载有民族某一时代特征的和标志性的,反映民族民俗某一代表事象具有典型性的,民族知名人物的代表性或特有的实物等基本条件的民族文物藏品;二级民族文物是存量较少,并具备在某一较大地域、某一民族支系中有影响的,有代表性的有重大意义,载有一民族支系特定时代特征的标志的,民族知名人物的重要的实物等基本条件的民族文物藏品;三级民族文物是存量少,并具备在某一民族地域、反映某一民族知名人物、某一民族文化特征,反映某一时期的民族工艺品佳作、某一民族特定历史问题的具有一定价值的实物等基本条件的民族文物藏品。在制定具体的民族文物定级标准时,其标准举例应尽量具体且便于指导实际操作。

3、民族文物藏品的管理研究

民族文物藏品的管理研究是一项重要的基础工作,主要研究管理的制度建设、管理中的规范化工作、藏品管理上的事务性工作以及藏品鉴定等等。

民族文物鉴定是藏品的管理研究中很重要的一项工作,它是利用各种有效的科学方法,对民族文物的真伪、质地、结构、用途、族属、时代及制作和使用等作出一个科学的鉴定,评定它在历史、经济、学术和艺术上的意义和价值,评定民族文物的等级,并作出科学的记述。由于民族文物涉及民族众多、文物种类庞杂,民族文物鉴定工作历史开展较晚,因此当前民族文物鉴定工作还是一个弱项。为了提高民族文物鉴定的科学性和准确性,我们认为应从基础工作抓起。首先利用全国各地民族博物馆体系,建立民族文物鉴定的标准器谱系,以此为基础发展并形成民族文物的器型学。其次利用全国各地民族博物馆体系和现代信息设备技术,建立 鉴定合作组织,开展民族文物鉴定上的交流与合作,提高鉴定的水平和准确性。其三,开展民族文物的鉴定研究工作,通过积累最终建立民族文物的鉴定学。

三、馆藏民族文物的保护

与其他文物类别相比,民族文物具有两方面的特殊性:第一是大量存在,消失损坏加速,不受重视。因此,一些学者提出了抢救保护民族文物刻不容缓的问题。第二是民族文物以竹木皮毛纤维、骨质等有机物为主,易于发霉、虫蛀、变质、老化、褪色、脱毛,难以长久保存,与其他文物相比存世寿命较短,这是馆藏民族文物保护工作的一个十分棘手的问题。

馆藏民族文物的保护就是要减缓文物的自然老化、防止机械性损伤和物理、化学、生物等因素的破坏,延长文物的寿命。因此,在对馆藏民族文物的保护中我们要做好以下主要工作:

1、对民族文物的保护应提供更高于其他文物的保护条件,做出更高于其他文物的保护要求和标准。要加大文物保护硬件的建设,按高标准来建设库房,按高于同级其他无机物文物的保护条件来善待民族文物,尽可能地为民族文物提供有效的养护设备,将民族文物保养在适合其生存的环境内。

2、要加快将对不同质地文物保护总结出来的保养专业技术普及和运用到馆藏民族文物保护工作中,迅速扭转馆藏民族文物保护工作上的落后局面,同时要重视馆藏民族文物保养专业技术的研究,摸索总结一套切合民族文物的保护办法。

3、加强对馆藏民族文物在利用中的保护。文物的保是为了用,只保不用或只用不保都不是科学的态度。然而文物的利用总易或多或少地对文物造成损害。因此,我们必须做好利用中的保护工作,特别要做好藏品在展厅展示过程中的保护。首先应对不同级别的民族文物提出展示中配备相应保护设备的具体要求;其次要制定和采取相应的展示过程中的保护措施。如定期对展示品进行“健康体检”,做好防震、防潮、防光、防虫害等的预防和处置,规定不同等级的藏品在展示上的限制时间等等;其三,以保护来规范和指导陈列展示设计,当保与用发生矛盾时以保为先决条件。过去我们进行陈列展览设计时,往往考虑到内容与形式的统一问题,而忽视了藏品的保护,一些陈列展览设计为了展示效果需要,甚至将个别不宜暴露于外的珍贵藏品暴露在外,而毫无防护。这是不当的,今后必须纠正。若实在需要暴露在外,应以复制品代替。

总之,我们要重视民族文物的界定研究,从抢救和保护文物的大局出发,从解决实际工作中的矛盾和问题所需,尽早就民族文物的界定达成共识,并以此来指导馆藏民族文物的管理和保护工作,形成行之有效的民族文物管理保护科学,使民族文物长留后世,永续利用。

责任编辑:ji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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