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告要求,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烟花爆竹,严禁任何人携带烟花爆竹乘坐公共汽车、火车等公共交通工具。同时,严禁在党政机关、集贸市场、车站、影剧院、名胜古迹、旅游景点、医院、图书馆、博物馆及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工厂、仓库、电力、通讯线路附近储存、燃放烟花爆竹。
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销售和燃放拉炮、摔炮、砸炮、擦炮以及国家明令禁止燃放的烟花爆竹。严禁在双桥区范围内销售和燃放土火箭、土老鼠、双响等烟花爆竹。除专业人员以外,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燃放3寸(76mm)以上礼花弹和装药量在3千克以上的组合烟花。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