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文物局、省公安厅迅速部署文物单位消防安全联合大检查

  日前,浙江省文物局、公安厅转发了国家文物局、公安部《关于联合开展文物单位消防安全大检查工作的通知》,根据《通知》意见,就浙江省开展文物单位消防安全大检查工作提出了有关意见与要求。

  一、各级文物行政部门要做好本次文物单位消防安全检查的牵头工作,会同本级公安消防行政部门制定本地区的消防安全大检查实施方案。按照《通知》要求,实施方案要充分体现文物、公安消防部门联合协作的工作机制,强化组织领导、保障检查力量、规范检查步骤、突出检查重点、细化检查方法,集中时间与人员迅速开展文物单位消防安全大检查。通过本次联合开展文物单位消防安全大检查工作,积极探索并建立文物、公安消防部门联合协作的长效监管机制,形成职责明确、配合默契、沟通及时、保障有力的联合监管新格局。

  二、各级公安消防部门要积极部署、密切配合文物行政部门开展文物单位消防安全大检查工作,做好对各文物单位消防安全工作的业务指导。对在检查中发现的消防安全隐患,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及时发出整改意见,依法督促改正。对拒不履行整改要求,并对文物单位安全造成严重隐患与后果的责任人依法予以处理。

  三、各级文物行政部门要以此次专项检查为契机,进一步加强对辟为旅游参观场所、宗教庙宇的古建筑、博物馆、纪念馆等场所的监管,加强与旅游、宗教管理部门的联系,必要时并请派出相关人员参与检查。对以往多产权、多使用人,且消防安全责任不明晰的古建筑等文物单位,要在此检查中充分发挥当地城镇(街道)社区、乡政府以及农村村委会的协调监管作用,帮助明确安全责任主体,落实整治安全隐患的措施。

  四、文物行政部门要进一步明确各相关职能部门的工作职责,落实文物单位消防安全监管责任制,并就今后加强文物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提出切实可行的意见。要争取当地政府对文物单位消防安全工作的重视,及时将检查情况向当地政府领导通报,落实整改经费,力促责任主体加快完成安全隐患整改的任务。文物、公安消防部门每年要排出本地重点消防隐患单位名单,督促整改,跟踪检查。各级文物行政执法监察机构要结合执法巡查档案的建立,做好专项检查的情况记录,通过检查,基本掌握本级文物单位的安全状况。(浙江省文物监察总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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