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物认定管理暂行办法》公布实施
2009年8月10日,文化部部长蔡武签发第46号部长令,发布《文物认定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将于10月1日起施行。《办法》的出台,标志着我国文化遗产法制建设工作取得新的成果。
《办法》强调了文物认定是文物行政部门确认文化资源是否属于文物的行政管理行为,使文物行政部门的管理职责和工作程序更加明确。《办法》明确了国家对文物实行认定、定级及登录制度,规定由县级以上文物行政部门委托或设置专门机构对认定、定级的文物开展登录工作。文物认定、定级及登录的范围包括不可移动文物和可移动文物。除对文物收藏单位收藏文物的定级有明确要求外,还要求文物行政部门建立民间收藏文物定级的工作机制,组织开展民间收藏文物的定级工作。文物认定、定级及登录制度的确立,为文化遗产科学化管理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办法》顺应了文化遗产多样性的发展趋势,在认定对象中增加了乡土建筑、工业遗产、农业遗产、商业老字号、文化线路、文化景观等特殊类型文物。反映了我国文化遗产保护实践的新特点,有利于《文物保护法》在新形势下更为有效地保护中华民族的文化遗产。
《办法》采用听证会、行政复议等方式,保障了公众在文物认定过程中的参与权。《办法》在强调文物认定是地方文物行政部门的行政职责的同时,文物的所有权人或持有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同样也可以书面申请认定文物。文物认定工作与社会发展和公众生活有密切联系,需要社会公众的广泛参与。这有利于进一步提高文物认定和定级工作的质量,推动建立国家保护为主、全社会共同参与的文化遗产保护新体制。
在当前城市化快速发展和大规模城乡建设中,通过文物认定给各类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文化资源纳入《文物保护法》的保护范畴之中,使其免受破坏,具有重要的意义。制定《办法》的目的,就是为了落实《文物保护法》关于文物认定工作的规定要求,使《文物保护法》的各项具体制度真正得到贯彻落实,使仍在遭受破坏和流失的文化资源得到及时有效的保护。《办法》的出台,是我国文化遗产法制建设的又一重大成果,必将对我国文化遗产保护事业产生深远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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