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24日国家文物局关于圆明园流失文物近期在法拍卖问题的声明
保护文化遗产,促进文物返还原属国,是国际社会的广泛共识,也是文化财产原属国人民不容剥夺的基本文化权利。中国政府高度重视非法流失文物的追索工作,先后加入了联合国教科文组织1970年公约等相关国际条约,并声明保留追索历史上被盗和非法出口的文物的权利。中国政府已与包括美国、意大利、印度、希腊等国在内的多个国家签署了防止盗窃、盗掘和走私文物的双边协议,共同致力于打击文物走私,促进文物返还的国际合作;并已成功地从美国、英国、丹麦等国追索回多批非法流失出境的中国文物。
近代以来西方列强在战争中掠夺的大量中国文物,包括从圆明园掠夺并流失出境的众多珍贵文物,应当归还中国。中国政府坚决反对拍卖圆明园文物等非法流失的中国文物,认为这种行为有悖于相关国际条约的基本精神,将严重损害中国人民的文化权益和民族感情。我们历来主张通过法律和外交手段,按照国际社会处理非法流失文物返还问题的法律框架和原则,依靠国际合作追索非法流失海外的中国文物。
早在2008年11月下旬,国家文物局就已下发通知,要求国有的文物收藏机构以及登记注册的各类博物馆,不得购买被盗或非法出口的文物。
2009年2月17日,国家文物局相关负责人致函佳士得公司正式表明强烈反对其拍卖圆明园文物的原则立场,并明确要求撤拍有关文物。
近期,国内外有关人士以各种形式积极追索和促成圆明园文物回归中国的努力,反映了中国公众和国际社会的普遍呼声。我们希望有关当事人能够理解和尊重中国人民的正当要求。我们将继续关注此事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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