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朝公共租赁房
几乎每个朝代刚刚建立的时候,政府都会在城市尤其是都城来一次土地大盘活——把经过兵火的无主空地收归国有,划片出售给市民做宅基用(通常一户只能申购一处宅基)。也有些朝代不需要市民缴纳买地款,只要你能证明你们家确实需要一块宅基并能保证在政府规定的期限内完成建房,政府就会把宅基划拨给你,让你在上面盖住宅盖商铺,不过在以后的时间里,你每年都得缴纳一笔数量不大的地租,史称“地基钱”或者“白地钱”。这种用出租代替出售、以年租代替批租的土地政策,在后唐和宋金两朝一度流行,尤其以宋朝为典型。
宋朝政府不仅向需要宅基的市民出租宅基,也像需要住房的市民出租住房。当然,这宅基和住房都是国有的,不然政府也没有出租的权利和资格。国有宅基一般来源于无主空地,国有住房则渠道多多:譬如朝廷出资兴建一批;某些官员或平民因为犯下某项罪名而抄家,其名下住房被没收一批;还有的是因为瘟疫导致全家死亡,住房无人再住,这时候政府就会下令把住房收归国有。另外地方政府为了增加当地财政收入,也会利用衙署周边的空地新建商铺并拿来出租,像这种住房自然也是国有住房。
出租国有住房无非两个目的,一是增加财政收入,二是给广大既买不起房又盖不起房同时还嫌市场房租太高的贫困家庭提供一个遮风挡雨的窝。从宋朝政府制定的房租标准上看,当时更加侧重后一个目的。比如说宋仁宗时期,开封府出租国有住房两万三千间,每年租金收入十四万贯,平均每间每月只收五百文房租,而市场上的房租水平是每间每月一千二百文上下。宋神宗时期国有住房锐减,开封府出租国有住房一千一百间,每年租金收入八千二百贯,平均每间每月只收六百文房租,而这时候市场上的房租水平是每间每月两千文上下。由此可见,国有住房的房租水平远远低于民间出租屋,这样对减轻租户负担肯定是有利的。
但是国有住房的数量毕竟有限,宋朝政府不可能让所有无房人士都享受到这一政策的好处,所以它设定了一个门槛:凡申请租赁国有住房的,必须是“本地贫民”,而且必须是“正身居止”。也就是说,只有拥有本地户口的穷人才能租赁国有住房,而且申请成功后必须亲自租住,严禁转租给其他人。
为了避免富人冒充穷人租赁国有住房并加价转租,宋朝政府委托国有住房的管理机关“店宅务”和巡城御史“常切觉察”,一旦发现,就把该富人的产业“收管入官”。也就是说,你本来想钻空子占国有住房的便宜来着,结果自家的私有住房被没收,随即变成国有住房出租给了那些真正需要它们的穷人。
这种办法简单有效,我赞叹之余,很纳闷我们现在的政府为什么不采纳。
附注:
1.此文主要参考了《宋会要辑稿》食货55《左右厢店宅务》。
2.宋朝政府不但把国有住房的房租标准定得很低,而且还经常减免贫困租户的房租,相关记载可参见《宋会要辑稿》食货63《蠲放》、《宋会要辑稿》瑞异3《水灾》、《宋大诏令集》卷186《政事》、《武林旧事》卷6《骄民》、《三朝北盟会编》卷63等文献。
3.为使租住私人房产的房客也能享受到低租金的实惠,宋朝政府经常下令民间房东减免房租,相关记载可参见《宋史》卷187、《续资治通鉴长编》卷190、《云麓漫钞》卷4等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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