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朝人怎样用招标的方式出售公房
过去有些人不老实,造皇帝的反,一朝被逮,全家砍头,家里的房子自然充公。也有些人特老实,从不犯法,但是生育功能欠缺,子女运上不济,老来没儿没女,成了绝户。按照相关法律,绝户的房子也会被拿来充公。此外还有别的情形,像连年欠税不缴啦,长期逃亡外地啦,都有可能被政府收了房子。
民房一经政府没收,就成了公房,政府怎么处置这些公房呢?有三种办法:一是改装一下,当衙门使;二是赁出去,房租收归国库;三就是把它卖掉。
卖公房跟卖民房可不一样,老百姓自己卖自己的房子,不管卖贵卖贱,都不会存在贪污的问题;而卖公房,假如制度设计不当的话,少不了会有人钻空子,比如说,负责卖房的官吏很可能会故意低估房价,然后把它卖给亲戚,或者卖给向自己行贿的人,或者他自己悄悄买走,再放到市场上高价出售。
宋朝政府为了杜绝公房出售出现贪污,专门设计了一种招标制度——让所有购房者到一个地方书面投标,过一段时间再开标,看谁出的价最高,就把房子卖给谁。
在今天,招标通常用于采购,招标者是买方,竞标者是卖方。而宋朝人却创造性地把招标用在了公房出售上,招标者是卖方,竞标者是买方。宋朝人给他们的创造性做法取了个名字,叫做“实封投状”。
《宋会要辑稿》食货卷六十之四十三里记载了宋宁宗庆元年间的一条诏令:“每季根刷州县籍没到应干田产、屋宇,置籍,依乡原体例估价,召人实封投状,增价承买。”什么意思呢?就是说各州各县都要按季节对没收到的土地和房屋进行清点,并登记到一个专门的帐本上,然后对每处不动产进行估价,然后再以官方估定的价格为底价,面向社会公开招标,让有购买意向的人竞价购买。
宋朝官府公开招标的时候,会在衙门口贴一告示,上写房屋座落、房屋间数、投标地点、投标期限等等内容。投标期限有长有短,长的两个月,短的一个月。例如《宋会要辑稿》食货卷六十一之六十记载,宋神宗熙宁七年三月,开封府公开出售“户绝庄产”(即被政府没收的绝户家庭的不动产),要求“限两月召人充佃及诸色人实封投状承买”,其投标期限就是两个月。
为了防止个别购房者不守信用,宋朝政府要求竞标人拿自己的房子做抵押,如果自己没有房子,就得找人作保,有抵押有担保,然后才可以参加竞标。这样一来,购房者必须理性出价,不然就会吃亏。
试举一例。苏东坡的弟弟苏辙在宋神宗时做户部侍郎,有一段他负责以招标的方式出售国营酒厂(当时叫“酒务”或“酒库”)的经营权,发现好多竞标人意气用事,为了争到经营权,在标书上拼命加价,“添钱多者至十倍”,竞标成功后,又掏不起钱去买,“由此破荡家产,傍及保户”,连保人也跟着受牵连。
苏辙说的是竞标人在竞买国营酒厂经营权时的不理性,由此举一反三,宋朝人在竞价买房的时候,上述不理性也不是没有出现的可能。
附注:
1.此文参考了《宋会要辑稿》食货69之43、《宋会要辑稿》食货61之60、《龙川略志》卷5、《淳熙三山志》卷9。
2.宋朝政府既以“实封投状”方式出售公房,也以该方式出售公田、国企经营权和税收承包权。这种方式不同于现在的招标,也不同于现在的拍卖,但我觉得它跟招标更像一些,所以把文章命名为“以招标的方式出售公房”。
3.“实封投状”未必是宋朝人的首创。我读《五代会要》,在其第26卷长兴二年六月八日后唐明宗诏令中见到这么一句:“其在京诸坊曲应有空闲田地,先降敕命,许人户请射。”此“请射”并非无偿申请,而指竞价购买。至于是不是以“实封投状”的方式竞价购买,我不敢确定,姑且存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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