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天每间屋收三文钱 古代中国房地产税

太平天国英王府 当时他们也征收房产税
房产税并不是现代才有税种,有证据表明,中国大概是最早征收房产税的国家。《周礼》曾记载“掌敛廛布于泉府”,廛布相当于当时课征的房产税,属于土地税的一部分,对三种房屋征收。
作为一个独立的税种,而不再并入土地税中征收,房产税是以唐朝建中四年(公元783年)征收的“间架税”为始的。当时的户部侍郎赵赞以“军用不给”为由,建议兴办“间架税”。“所谓间架者,每屋两架为间”,即是一种以房屋为课税对象的财产税,又称“屋税”。其征收方法,为“上屋税钱二千,中税一千,下税五百”。据此可见其纳税人是房屋的所有者,课税对象是房屋,计税依据为房屋的外部标志,即分上屋、中屋和下屋三等,税率为比例税率,上等房屋交税钱二千,中等房屋交税钱一千,下等房屋交税钱五百。而对于隐匿不报者,“敢匿一间,杖六十,赏告者银五十缗”。
这种不问有无收益,见屋就征的做法,使当时的一些“衣冠士族,或贫无他财,独守故业,坐多屋出算者,动数十万,人不胜苦”。一般平民,更不堪负担,“税屋,所中吏秉笔持算,入人庐舍而抄计,峻法绳之,愁叹之声,遍于天下”。
在当时,这种“间架税”其实就是苛捐杂税的一种,因此到了兴元元年(公元784年),泾原兵在长安发生兵变,即在长安市上提出不纳间架、除陌两税的口号,可见人民对其反对之强烈,这也致使唐德宗被迫将它与其它杂税一并废除。后来各朝均有征收,但时征时停,停征时并不是不对房屋征税,而多是将其并入土地税中一起征收。
“清朝初期,地方杂税大兴,宛、平两县有铺面行税;有的地方有间架房税;江宁有布廛输钞;京师有琉璃、亮瓦两厂计檀输税”。这些都属房屋税,至乾隆年间,逐渐废止。
1840年鸦片战争以后,在西洋列强霸占的一些大城市的租界内,借口充裕捕房经费,先后强行开征房捐一类的捐税,才终于开始了近代房捐史的真正源头。

房间越多税也越重
在太平天国的部分辖区内,也曾一度有过房捐。其征收方法又有不同,是以间数为标准,按日起捐。据史料记载,征额为:嘉兴每日每间三文,桐乡也是每屋每日三文,常熟则为每间屋,每日捐钱七文。这样的征收,对于平民百姓而言,其负担并不轻松。
清光绪二十四年(公元1898年),由户部通令各省审查城市集镇的铺户行店数,抄袭租界办法,规定房捐章程:“凡租赁房屋,按其每月租金课税10%,房东、房客各负担一半。其居住自有房屋者,比照近邻出租房屋的租金课税10%。”但当时还未实行就奉命停止。
后来在八国联军战事结束,辛丑条约签订后,清政府承担了巨额的赔款,但清廷当时已收入骤减,支出大增,国库空虚,因而清政府就将赔款额向各省分摊,所以使得房捐章程于光绪二十七年(公元1901年)又重新试办并付诸实施,但各地执行不一。“浙江首先开征,但仅抽及铺户行店,民房住户并未课及。铺户每月租价在三千钱或三元以下的,免税。嗣后直隶、江苏、广东、江西、湖南、安徽、福建、陕西等省陆续试办。”
辛亥革命后,仍沿用旧制,但名称不一,有的叫“市政总捐”,有的叫“特捐”,有的叫“警捐”,有的叫“店铺捐”。到1915年房屋税被称为房税。“房税是对铺户行店房屋及居民住宅所征收的税。税率是以铺户行店按每月实缴租赁价的20%课征,居民房屋按每月实缴租赁的5%征收,自有房产比照面积相仿的租赁价计征。房税征收机构为财政局,也可为警察局或公安局。房税则为地方收入,由各省自定章程,自己征收,故各地不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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