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政府出台《关于进一步做好旅游等开发建设活动中文物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旅游等开发建设活动中文物保护工作的意见》,切实加强旅游等开发建设活动中的文物保护工作,四川省人民政府于近日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做好旅游等开发建设活动中文物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13〕19号)。
  《实施意见》指出,近年来,四川文物事业蓬勃发展,已逐渐成为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旅游业发展的重要基础、改善民生的重要途径和宣传教育的重要窗口;但是,随着全省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新型工业化、城镇化进程的不断加快,部分地区仍然存在将国有不可移动文物转让、抵押及作为企业资产经营,未履行审批程序擅自拆除、迁移文物古迹和历史建筑等违反文物保护法律法规的问题,这些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我省文物事业的持续健康发展。
  《实施意见》要求全省各地各有关部门:一是要进一步强化文物保护意识,严格遵循文物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切实做好文物保护工作。二是要认真履行文物保护职责,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保护工作,各有关部门在文物保护中应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三是要正确处理文物保护与旅游等开发建设活动的关系,加强对文物旅游活动的指导监督,严格履行旅游等开发建设项目的审批程序,合理确定游客承载标准;文物旅游景区应将经营性收入不低于5%的比例优先用于文物保护事业。四是要依法纠正旅游等开发建设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对将国有不可移动文物转让、抵押,把历史文化名城、街区、村镇整体出让给企业管理经营等八类违法违规行为必须依法坚决予以纠正。同时,《实施意见》还规定,省政府每两年将组织开展一次文物保护法律法规落实情况检查,对领导不力、玩忽职守、决策失误,造成文物破坏损毁的,将严肃追究责任。
  《实施意见》的及时出台,充分体现了四川省委、省政府对文物事业的关心和重视,对于严格执行文物保护法律法规,进一步规范旅游等开发建设活动,加快推动四川文物事业又好又快发展具有重要的指导和促进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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