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宜春开展旅游等开发建设活动中文物保护工作情况专项检查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旅游等开发建设活动中文物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63号)和《国家文物局  国家旅游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旅游等开发建设活动中文物保护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文物政发〔2013〕1号)精神,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文化厅关于对旅游等开发建设活动中文物保护工作开展专项检查的工作方案的通知》(赣府厅明〔2013〕30号)要求和市政府领导的重要批示,由市文化和新闻出版局联合市旅游局等相关部门,于4月16日至20日,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了旅游等开发建设活动中文物保护工作情况专项检查,重点对旅游等开发建设活动中涉及文物保护单位和历史文化名村(镇)以及历史建筑等的保护情况,对照国发〔2012〕63号文件中提及的五大类违法违规行为,即国有不可移动文物是否存在转让、抵押和作为企业资产经营的现象,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的游客接待量是否超过承载量的现象,在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内是否存在擅自拆除文物古迹和历史文化街区以及历史建筑的现象,文物保护单位管理机构是否作为企业的下属机构或交由企业管理的现象,历史文化名镇、名村或历史文化街区是否存在整体出让给企业管理经营的现象等进行逐一检查。我市涉及旅游等开发建设活动的各级各类文物保护单位和历史文化名村(镇)均不存在五大类违法违规行为。
  检查组在听取当地各相关部门的汇报后强调,各地文物和旅游等相关部门,一是要认真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文物工作方针,要在确保文物安全的前提下,积极有效适度地开发利用文物的价值;二是在开发旅游景点时,要进一步加强对文物保护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实现旅游业的可持续健康发展;三是多渠道争取资金用于文物保护和利用,在地方财力有限的情况下,正确引导社会资金参与文物保护和利用。(宜春市文化和新闻出版局文物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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