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政府发出通知要求进一步做好旅游等开发建设活动中文物保护工作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旅游等开发建设活动中文物保护工作的意见》,认真做好我省旅游等开发建设活动中的文物保护工作,促进文物保护与旅游开发等活动健康有序开展,确保文物资源“永久保存,永续利用”,4月12日,省政府发出《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旅游等开发建设活动中文物保护工作的通知》。
  《通知》全面传达贯彻国务院《意见》精神,结合甘肃实际,从严格执行文物保护法律法规、严格履行涉及文物的开发建设活动审批程序、合理确定文物景区游客承载标准、加大对文物保护的投入、加强文物旅游的指导和监管、切实落实文物保护责任、认真履行文物保护职责、依法纠正违法违规行为等八个方面,对做好我省旅游等开发建设活动中文物保护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进行了安排部署。
  《通知》强调,甘肃文物遗存丰富,是全国文物大省之一。保护好各类文物不仅是传承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促进旅游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基础,也是推进华夏文明传承创新区和文化大省建设的必然要求。各级政府要切实落实文物保护责任,始终坚持“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文物工作方针,把文物保护事业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把文物保护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并随着财政收入的增长而增加,加强文物保护机构队伍建设,解决文物保护面临的问题,做到文物保护与其他工作同部署、同推进、同督查。各级文物、旅游及相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共同做好文物保护工作。同时,要求各市(州)人民政府对本地区旅游等开发建设活动中的文物保护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依法予以纠正,并于2013年4月底前将检查情况报省政府,省政府将组织督查组对各地检查情况进行督导。(甘肃省文物局政策法规处  余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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