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平凉市政府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意见》
近日,平凉市人民政府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意见》。
《意见》提出了全市文物工作总体目标,即到2015年,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全面落实“四有”工作,建立较为完备的文物资源档案和数据库,建成门类齐全、布局合理、管理有序、特色鲜明、达到相应等级标准的博物馆体系。文物保护法制建设明显加强,具有历史、文化和科学价值的文物得到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基本形成以国家保护为主,全社会共同参与的文物保护利用新格局。
《意见》提出了加强全市文物保护工作的具体措施。以华夏文明传承创新区建设为契机,深入实施重大项目带动战略,积极争取“文物博物馆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项目,争取申报更多的文物保护项目进入华夏文明传承创新区建设范围;加强文物理论课题研究,力争在先秦文化、丝路文化、始祖文化、道教文化、农耕和民俗文化等特色文化研究方面取得新进展,在崆峒文化、西王母文化、皇甫谧文化、成纪文化的挖掘整理方面取得新突破;加大文物资源保护利用力度,推动文物资源合理利用和有序开发,选择一批历史文化价值高、观赏性强、旅游开发潜力大的文物保护单位,培育和打造具有平凉特色的文化旅游品牌,实施延恩寺塔保护及周边区域综合开发、崆峒山古建设群保护利用、南石窟寺保护开发、云崖寺—陈家洞石窟综合保护利用、泾川故城遗址考古研究及出土文物修复保护等重大文物工程,扩大平凉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全面落实文物保护工作“五纳入”,切实加强文物管护机构和队伍建设,确保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有专门的保护管理机构、省级以下文物保护单位有县(区)统一的保护管理机构或聘请文物保护员进行保护;加强文物执法督查,每年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一次文物保护法律法规落实情况检查,依法整治旅游开发和城乡建设中的违法违规行为,确保建设工程中的文物安全。
《意见》强调做好旅游开发和城乡建设中的文物保护工作,进一步规范涉及文物的开发建设项目审批。建设工程选址应尽可能避让不可移动文物并事先征求省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在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实施建设工程应按照相关程序和权限报省以上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正确处理旅游开发和城乡建设中文物保护与开发利用的关系,文物景区经营性收入要优先用于文物保护,辟为参观游览场所的国有文物保护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应依法设立专门机构负责管理,不得擅自改变文物保护单位管理体制,将文物保护单位管理机构作为企业的下属机构或交由企业管理。 (平凉市文物管理局 刘宏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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