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积极开展旅游等开发建设活动中文物保护检查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旅游等开发建设活动中文物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63号)和国家文物局、国家旅游局《国家文物局 国家旅游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旅游等开发建设活动中文物保护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文物政发〔2013〕1号)精神,自治区政府高度重视,第一时间内责成自治区文化厅、自治区旅游局、住房与城乡建设厅组成工作组,对全区旅游等开发建设活动中的文物保护工作情况开展集中检查。
  为了搞好集中检查,自治区文化厅、旅游局按照国家文物局、国家旅游局《通知》精神,印发了《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63号文件精神的通知》,要求各级文物、旅游部门和文博单位,要认真学习、深刻领会《意见》出台的重要意义,正确认识和把握《意见》确立的各项措施,按照当地党委政府的统一部署,积极会同发展改革、公安、财政、国土、住建、旅游等部门抓好文件落实。成立了以自治区文化厅副厅长、自治区文物局局长卫忠为组长,抽调自治区文物局、旅游局、自治区文物执法大队相关人员组成的联合检查组。
  按照《通知》要求,此次检查的范围是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自治区文物保护单位;检查的主要内容,以《意见》中列举5种违法违规行为为重点。采取自查与抽查相结合,听汇报与实地查验相结合的方法,把检查和督查作为宣讲文物保护法和《意见》的途径,解决和纠正违法违规问题的有效途径,作为切实加强对文物旅游的监督管理的有效措施。在各地自查自纠的基础上,3月18日至21日,检查组深入全区各地,先后对西夏陵、水洞沟遗址等18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高庙、北武当庙等6处自治区保护单位进行了检查。全区在旅游等开发建设活动中进一步促进了《意见》的贯彻落实,摸清了旅游等开发建设活动中文物保护情况,收到了积极效果。
  近年来,在自治区党委政府的正确领导和关心支持下,我区文物工作紧紧围绕经济建设中心任务,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文物工作方针,文物保护事业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取得了显著成绩,各级政府越来越重视文物工作,社会力量积极参与文物保护,法律规定得到了较好的贯彻执行,文物保护、传承、利用水平不断提高。通过检查,全区旅游等开发建设活动中虽然没有《意见》中5种违法违规现象,但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文物保护也面临着新的挑战。《意见》指向明确、针对性强,要求具体、措施有力,对严格执行文物保护法律法规,依法规范旅游等开发建设活动,限期核查纠正违法违规行为,保护好、管理好、利用好文物资源,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我们将继续加大文物保护法和《意见》的贯彻执行力度,提请自治区人民政府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区文物保护工作意见》;严格履行涉及文物的旅游等开发建设活动的审批,科学评估文物资源状况和文物景区游客承载标准,加强对文物旅游的指导和监管,依法落实文物保护责任,不断加大文物保护投入,确保文物事业科学发展。(宁夏文物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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