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旅游等开发建设活动中文物保护工作的意见》
2012年12月20日,国务院印发了《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旅游等开发建设活动中文物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63号)(以下简称《意见》),指出当前涉及文物保护的旅游等开发建设活动中存在的诸多问题,明确提出了做好旅游等开发建设活动中文物保护工作的若干意见,为新时期文物保护与旅游等开发建设活动协调发展指明了方向。
为全面贯彻落实《意见》内容,加强行业监管,履行部门职责,2013年1月25日,国家文物局、国家旅游局联合印发通知,对文物、旅游系统做好相关工作提出了具体意见和措施,并及时对各地贯彻落实情况进行了解和督促。国家文物局局长励小捷、副局长童明康还分别就四川、安徽、陕西贯彻落实《意见》情况进行了实地检查。
至3月上旬,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均对贯彻落实《意见》做出了安排和部署。浙江、安徽、山东、河南、四川、贵州、甘肃等省人民政府专门印发了贯彻落实通知和检查工作方案,细化了各地各部门贯彻落实工作的步骤和措施。天津、河北、辽宁、福建、湖南等省(直辖市)人民政府将《意见》转发所辖市、县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进一步明确了各地各部门的职责和任务。一些地区市、县人民政府已对贯彻落实工作做了具体的安排和部署。
各地均由省级文物部门会同旅游部门牵头开展贯彻落实和自查自纠工作。各地文物部门积极与旅游等相关部门沟通协商,制定工作方案,对本地情况进行盘点和摸查,提出工作要求。黑龙江、江西、山东、四川等地在全省文物工作会议上专门部署贯彻落实工作;黑龙江、上海、安徽、四川等地省级文物行政部门直接向行政区域内世界文化遗产地和省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印发了调查表,提出了自查自纠意见;广东省明确提出了文物景区的门票收入不低于50%用于文物修缮和保养。目前,绝大部分世界文化遗产地和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已收到上级部门关于贯彻落实《意见》要求,自查自纠工作正在陆续展开。
现阶段,一些地方在贯彻落实《意见》过程中,仍然存在工作滞后和敷衍了事的情况。有的地方仍处在制定方案和部门会商阶段,未出台具体意见和方案,未开展实质性工作;有的地方文物、旅游部门沟通不及时、协调不到位;有的地方仅仅是上传下达,对《意见》的认识和重视程度不够,工作浮于表面;有的地方《意见》传达不到位、不通畅,尚有一些世界文化遗产地和重要的文物保护单位至今不了解《意见》的具体内容。
贯彻落实《意见》是文物系统2013年的一件大事,是总结经验、解决问题的重大机遇,下阶段应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调整工作重心,抓实抓好《意见》的贯彻落实和自查自纠工作,全面推进文物事业健康发展。(文 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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