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丽水市民办博物馆管理办法》正式出台

  11月15日,丽水市政府召开第1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丽水市民办博物馆管理办法》,以政府令形式颁布。《丽水市民办博物馆管理办法》的颁布,标志着丽水市民办博物馆的建设进入规范有序的管理。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丽水市民办博物馆得到较快的发展,目前全市经审批的民办博物馆6家,正在筹建且有一定规模的有8家。同时还有规模大小不一的陈列馆、展览馆等,目前馆藏品总量约5万余件。由于民办博物馆准入的门槛市县标准把关不一,权利义务不明确,行政主管部门管理难,内部管理制度不健全,运行机制不完善等诸多问题,已经引起社会广泛关注。通过制订规范性文件,出台扶持政策,来消除制约发展因素,把好民办博物馆的入口关、管理关和注销关,维护与保障经合法审批、规范运行的民办博物馆的合法权益,引导、指导社会力量参与博物馆建设,来确保民办博物馆健康、有序、可持续的发展。在这样的背景下,丽水市文物部门在进行广泛调研的基础上,起草了《丽水市民办博物馆管理办法》。

  《办法》共六章,分四十四条,第一章总则由五条组成,主要介绍目的依据、适用范围和管理责任;第二章设立、变更与终止由九条构成,主要介绍设立条件、受理登记;第三章权利与义务由十一条构成,主要介绍基本权利与义务,促进条款;第四章管理与监督由九条构成,主要介绍藏品管理、处置、年检等;第五章法律责任由九条构成;第六章附则。

  《丽水市民办博物馆管理办法》自2013年2月1日起施行。(丽水市文广出版局 周永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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