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保护文化景观?


       文化景观类型遗产既然是介于物质文化和非物质文化之间的遗产类型,它除了具有这两种文化因素都有的要素外,还具有二者复合所形成的一些新要素,从而使得文化景观成为最复杂的一类文化遗产。这类文化遗产的复杂性具有以下特点:

       一是空间范围较大。通常给文化景观的定义都首先会提到它是“自然与人类相结合的作品”,这个关于文化景观的定义尽管不够准确,但却也反映了文化景观这类遗产的复杂性。按照我们对文化景观的定义,文化景观主要是指迄今仍然有人居住、生活和生产的具有突出普遍价值的城镇、村落、工矿、寺庙等类遗产。文化景观既然是一个既有文化遗存又有自然资源的区域,当然空间范围会相对广阔。这些遗产除了个别范围较小外,其余普遍空间范围较大。

       二是时间贯穿古今。文化景观的一个特点就是其传统从古至今,延绵不绝,是“活态”的文化遗产。这种文化遗产超越了“文物”的层面,它没有终止发展,不能完全采用保护文物的方法去保护文化景观。文物是前人行为的创造物,无论是基本完整保存至今的古建筑和古石刻,还是已经处在残破状态且多埋藏地下的古遗址和古墓葬,它们都已经是历史上的遗留,除了自然侵蚀和人为破坏外,不会再发生其他变化;而文化景观如城镇、村落等却因为有人居住、生产和生活,其物质文化形态和非物质文化要素都在不断变化。静与动、旧与新、传统与现代、保护与发展之间的冲突会始终存在。

       三是文化结构复杂。在所有文化遗产中,文化景观是最复杂的文化遗产。就拿最简单的村落文化景观来说,一座村落既有村民居住的村落本身、村民赖以生存的周边田地以及田地周边的山林,还有村内活动的村民及其社群,有其信仰的神祇和英雄的坛庙,有各种各样非物质文化的事项。每个村落中的文化因素也远非单纯,本村、外村、本族、外族、传统、现代等因素交织在一起,需要辨识和分别进行保护。

       文化景观既然如此复杂,保护文化景观就不能用对待古代遗址、建筑群、纪念碑那样的方法处理。有朋友告诉我这样一个事例,某省区有一个少数民族村寨以“某某寨古建筑”的名义被公布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需要编制保护规划。保护规划项目的委托方具有一定的文化景观的知识,知道要保护这个传统村寨必须树立整体保护意识,需要用发展的观点来看待村寨的保护,要将保护文化传统与改善村民生活品质结合起来。为此,他们特地委托具有乡村文化景观保护规划设计经验的某高校建筑学院某教授的团队来承担这个项目。该教授接受这个委托后,也全力以赴地投入到该村落的规划设计研究中。其规划文本不仅包括了村落本身的保护,还将保护范围扩展到村寨赖以存在的田地和山林;不仅包括了传统建筑的有机更新,还包括了产业结构的调整、生态农业的发展、乃至于居民居家生活品质提升等方面的设计。然而这样一个村寨保护规划却没有能够通过专家评审,专家们提出的修改意见是无须考虑那么多,只要选取其中的那些文物建筑,划定其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针对存在问题制定出保护措施就行了。这些专家的意见不能说错,因为他们是按照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规划编制要求,保护村寨中的“古建筑”而非整个村寨;而当地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和规划编制者希望保护的对象是村寨整体,包括物质文化和非物质文化遗产、村寨建筑及周边环境,此外还要兼顾保护遗产与提高村民生活品质。保护对象的不同,自然会产生对保护规划编制要求的不同。严格地说,作为一个文化遗产的村落,如果只保护其中几幢文物建筑,其价值就会大大降低。尤其是西南少数民族村寨,其阶级分化不明显,村民住宅的年代和建筑规模相差无几,除了“芦笙坪”或“月坪”之类的小广场外没有什么公共建筑,为何要保护这几幢村民的住宅而不保护其余村民住宅,本身就是一个问题。保护乡村、城镇等文化遗产,需要将其视为文化景观,综合采取整体保护措施,才能够实现真正的保护。

       文化景观本来就是跨越物质与非物质两种文化遗产的文化遗产的类型,保护文化景观需要采取与其他文化遗产类型不同的方法。文化遗产保护涉及的学科很多,不同的学科的研究重点和研究目的有所不同,但它们的理论、方法和技术都可以作为文化景观类型遗产保护的借鉴。

       在所有相关学科的理论体系中,首先应当提出的是一般系统论,以及建立在这种理论基础上的系统规划理论。

       系统论的基本思想是把所研究的对象当作一个系统,分析系统的结构和功能,研究系统、要素、环境三者的相互关系和变动的规律性。按照一般系统论的定义,系统是由若干要素以一定结构形式构成的具有某种功能的有机整体,系统中各要素不是孤立地存在,每个要素在系统中一定的位置上都起着特定的作用,这些相互关联的要素构成了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这个整体又与它所依赖的环境息息相关。系统规划理论则认为,城镇、乡村或区域是一个不同区域位置的功能活动相互联系和作用的、不断变化的复杂系统,一个局部发生的变化还会引起其他局部的相应变化。因此,规划者应当从经济和社会方面来研究城镇、乡村和区域,而不是只从物质空间和美学方面来观察。应当首先了解规划对象是如何运行的,并对任何新规划项目可能产生的联动效果进行评价;应当持续不断地监控、分析和干预规划对象的变化,而不是试图一个城镇、乡村或区域的永久蓝图。
保护文化景观类型遗产应该借鉴的第二种理论,是考古学和文化人类学的文化谱系和文化结构理论。

       考古学的文化是一定时间、一定空间、一群具有稳定且明显特征的人类物质文化遗存的共存体。由于人类社群都不是孤立存在的,社群与社群之间都存在着这样或那样的联系,他们的科学技术、文化艺术、宗教信仰、社会制度等方面都不可能全是独自发明和创造,都有许多从其他社群引入的东西,其文化遗存的构成也自然包含了不同文化的因素。考古学家可以通过对一个自然地理区域或一个经济文化区域文化遗存的排序、分期、断代,首先建立起每个区域的文化发展序列,当多个这样的区域的文化序列建立起来后,就构成了一定范围的文化谱系。有了这个文化谱系,我们就能够类比分析,判断出哪些文化因素属于该文化体,哪些因素是来自其他文化体,从而为重新建立该文化体的社会结构创造条件。同样,还没有被全球化大潮湮没的现代城镇和乡村,其文化构成也是复杂多样的,正是这种文化构成的差异性,造就了多彩多姿的民族文化和地域文化。不同民族和不同地域的城镇和乡村,其文化都不是单纯的,只是主体文化因素不同于其他民族,才形成了不同的民族和地域不同的文化景观。即使同一个民族或同一地区的城镇和乡村,其中心地区与边缘地区的文化结构也不是相同的,要研究同一民族不同地区文化结构的差异性,避免将每个民族丰富多彩的文化景观简单化和一体化。

       保护文化景观类型遗产可以借鉴的第三种理论,是岛屿生物地理学理论。

       岛屿生物地理学是研究岛屿上生物群落发生、分布、演进和更替规律的生物地理学的分支学科,它的理论有物种平衡理论和物种数量理论,它的主要内容是:岛屿(可以是真正海洋中的岛屿,也可以是一个周围有屏障隔离的孤立的地理区域)具有明确的边界,随着其面积大小、海拔高程和与大陆距离远近的不同,岛屿上的动植物群落也不同。岛屿的动植物的种类、结构和组成比大陆简单,其特征容易观察。岛屿只能维持一定数量的物种,这个数量是迁入物种与消失物种之间动态平衡的结果。岛屿物种的数量与其面积大小、距离大陆的远近以及洋流、季风等其他因素都有关系,一般说来岛屿越大且距离大陆越近,其物种也就越丰富,岛屿面积等因素的变化在到达某个临界点后也会导致物种的变化。正如祁黄雄先生指出的那样,“在全球化的浪潮冲击下,经济一体化带来文明的冲击。在一些少数民族聚集地,已经成为文化上的‘孤岛’。这类保护性用地,需要在文化特色上突出民族聚集地,建立相应的保护地,建立受保护的文化‘栖息地’。”(祁黄雄《中国保护性用地体系的理论与实践》,商务出版社,2007年)

       保护文化景观类型遗产可以借鉴的另一种理论(严格地说只能成为方法或技术)是生态博物馆的理论。

       生态博物馆是对一定地域的文化遗产(主要是活态的文化景观)、遗产所在社区及其资源环境保护和发展的一种理想模式,它不只是由遗产所在社区以外的政府、非政府和学术机构来规划和构建,而是在政府和非政府机构的支持下,在学术机构和专家的指导下,这个社区人们出于自行保护和管理其文化遗产及自然资源的意愿所构建的一个文化综合体。生态博物馆具有鲜明的地域性、社区的自主性、动态发展性等特点,其最终目标是促进文化遗产的保护及遗产所在社区的发展。按照生态博物馆的理念,一些特殊的传统社区(村落、城镇、街区、遗产区域等)本身就是一座或一组蕴含着丰富文化信息的博物馆或博物馆群,通过组织一个以该社区利益相关者为主体的管理委员会,作为生态博物馆建设和运营的民主决策机构;建立一个资料信息中心,作为这个社区成员的联系场所,使之成为保存这个社区集体记忆的中心,成为展示这个社区历史和文化的窗口,成为记录和传布该社区历年变化信息的平台。通过这样的一系列运作,使社区成员更深刻地认识自己社区遗产的价值,激发起保护和传承该社群传统的自觉,以及不断改进提高自己和社区生活品质的动力,从而将这个活态的文化遗产延续下去。

       保护文化景观还有其他多种理论、方法和技术,需要我们不断寻找、借鉴和利用。不过,我这里要特别强调的是,保护文化景观类型遗产,需要的不仅仅是理论、方法和技术,更重要的是制定保护策略和实施保护行动的人,他对所要保护的对象必须具有人文的关怀。保护者首先应该是具有满腔热情的社会学家,其次才是文化遗产保护专家。只有这样,他才会对文化景观类型遗产中创造、拥有或使用物质文化的人产生感佩之情,才会关注他们的切身利益,从而真正做到保护与发展的平衡。也唯有这样,才能够实现对文化景观类型遗产的真正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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