雕塑师诉侵权获赔
本报讯(记者王秋实)雕塑师黄泉福意外发现,自己的两件美术作品,竟有“仿版”出现在爱家家居的展厅里,产品宣传册上还印了他的名字。记者昨天获悉,黄泉福起诉后,海淀法院一审判决爱家家居商户曹某赔偿黄泉福经济损失6万元。
黄泉福表示,他2005年完成“欢天喜地”及“皆大欢喜”系列美术作品,并于2007年7月在福建省版权局办理了版权登记。2011年,黄泉福发现商户曹某在海淀爱家收藏品市场公开销售黑檀佛,佛像的形象与其作品相似,且包装盒内均附有宣传彩页,印有“本店长期供应黄泉福大师笑佛系列产品”字样。对于售出物品,北京爱家国际公司会开具发票。黄泉福认为,爱家国际公司及商户曹某侵犯了其著作权,要求二被告连带赔偿经济损失及诉讼支出共26万余元。
商户曹某称,弥勒佛是佛教文化里的典型人物,一般佛像制作人均可依据文字记载和已有的弥勒佛造型,创造出有自己风格特点的弥勒佛,黄泉福的作品不具独创性,因此不同意黄泉福的诉讼请求。
爱家国际公司则表示,他们只是给商户提供物业服务,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法院经过比对后认为,曹某销售的弥勒佛形象与黄泉福著作权登记证书上的佛像形象基本一致,而且曹某在市场内销售侵权佛像的同时,还在宣传册页、展画及名片上标注黄泉福字样,因此侵权故意程度较高,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爱家国际公司虽为市场管理方,但并不从事具体销售管理工作,且无证据表明该公司事前知晓曹某销售侵权佛像的行为。尽管爱家国际公司曾就涉案商品向消费者出具发票,但这种行为是市场管理措施,不是获利因素,因此爱家国际公司未构成侵权。
据此,法院判决曹某赔偿黄泉福经济损失及各项合理支出6万元,驳回其他诉讼请求。一审判决后曹某提起上诉;二审最终判决驳回其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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