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宫盗窃案二审维持原判 石柏魁被判刑13年

  正义网北京5月14日电(记者 高鑫)备受关注的石柏魁故宫(微博)盗窃案刚刚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进行了二审宣判。法院最终作出维持一审以盗窃罪判处石柏魁有期徒刑十三年、判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1.3万元的裁定。

  2012年3月19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作出一审判决。一审法院查明,2011年5月8日,石柏魁到故宫博物院内,趁人不备潜入斋宫内的夹道处,并避开清园工作人员。当晚8时许,石柏魁断开斋宫配电室安防系统电源后,采用撬锁、破窗、破墙等手段进入诚肃殿,打破展柜,窃得香港两依藏博物馆在该地展出的《交融-两依藏珍选粹展》金嵌钻石手袋等9件展品。

  当晚,在逃离故宫途中,石柏魁先后将所窃的5件展品遗落或丢弃于故宫,后逃离现场。因销赃未果,石柏魁将其窃得的剩余4件展品分别扔弃于本市海淀区一垃圾桶内及路边。石柏魁所盗窃的9件展品投保金额为41万元,其中丢失的3件展品保险金额为15万元。

  此外,石柏魁还于2010年12月至2011年5月间,先后在北京市一自助烤涮店、网络服务中心盗窃笔记本电脑、手机等物品。

  一审法院认为,石柏魁在国家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内盗窃展品,情节特别严重,又系多次盗窃,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惩处。鉴于其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对其予以从轻处罚。据此作出判决。

  宣判一周后的3月26日,石柏魁通过其辩护律师黄长勇向一审递交了上诉材料,请求二审法院在有期徒刑三年以下对其量刑,将此案依法改判或者发回重审。

  今天上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对本案作出了维持原判的二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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