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宫大盗辩护人称:是否上诉需考虑
法制网记者 李松 黄洁 法制网实习生 王天颖
今天上午,备受关注的故宫(微博)失窃案在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被告人石柏魁一审被认定构成盗窃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13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并处罚金13000元。对于失窃物品价值、盗窃故宫行为性质的认定等庭审争议焦点问题,法院在判决书中明确,被盗9件展品的投保金额可作为失窃物品价值的参考,而其在国家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内实施盗窃,已经构成情节特别严重。
2011年5月8日,石柏魁进入故宫博物院内,趁人不备潜入斋宫,当晚其在断开斋宫配电室安防系统的电源后,采用撬锁、破窗、破墙等手段进入诚肃殿,并打破展柜,窃得香港两依藏博物馆正在展出的9件展品。在逃离故宫的过程中,石柏魁先后将所窃的5件展品遗落或丢弃在故宫内,后逃离现场。由于销赃未成,石柏魁又将剩余的4件展品分别扔在了垃圾桶和路边,最终导致3件展品已经无法找回。
根据证据显示,此前,香港两依藏博物馆为在故宫博物院展出的展品进行了投保,被石柏魁盗窃的9件展品投保金额累计为41万元人民币,其中已经丢失无法找回的3件展品投保金额为15万元。
庭审过程中,被盗物品的价值曾是控辩双方争议的焦点问题。公诉方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提出,由于失窃物品价值至今仍无权威的鉴定结论,因此失窃展品在保险公司投保的保险金额可以作为案件盗窃数额的参照依据,但石柏魁的辩护人对此表示反对。
今天的判决中,法院在这一问题上支持了检方的观点,认定被盗展品投保的保险金额具有参考意义。与此同时,对于庭审中,石柏魁的辩护人提出盗窃故宫只是普通的盗窃案件,法律并没有规定因为被盗的是故宫就可以构成“情节特别严重”的观点,法院没有支持,而是认定石柏魁在故宫博物院内采用破坏性手段实施盗窃,致使3件展品至今无法找回,其行为社会危害性极大,犯罪情节特别严重,应在有期徒刑10年以上幅度内量刑。
至于石柏魁将5件被盗展品遗失或丢弃在故宫内,未带出故宫的行为是否属于犯罪未遂,法院认为,被盗的5件展品虽然遗弃在故宫博物院内,但遗弃地点或属于故宫内的公共区域,或属于不宜被人发现的地点,是由于案发后的大规模搜寻及捡拾者的上交才得以起获,展品的所有人或控制人已经对该5件展品实际失去了控制,所有权受到了根本侵害,因此并不存在未遂的情节。
最终,综合考虑石柏魁的犯罪情节,并与其被诉的另两起盗窃案件一并处理,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宣判后,石柏魁的辩护人对判决结果并不满意,表示将征询石柏魁的意见决定是否提起上述。
据本案公诉人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检察官李松义透露,案发后,检察机关曾向故宫博物院发出过司法建议,而故宫博物院有关部门也在宣判后向媒体表示,要加强管理,全面提升故宫的安防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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