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木新国标对古典家具影响有多远
文/苏成龙
翘首期盼的《红木家具通用技术条件》(下称“新国标”),历经2年修订,前段时间终于在行内行外人士的千呼万唤中正式出台,并将于今年8月1日起正式实施。那么,新国标与2000年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红木)》比较有何不同?它的要点是什么?是否存在争议?对2012年古典家具市场有何影响?
首先我们通过表格对比,来看新旧国标有何明显不同。
新国标要点解读
《红木国家标准》与《红木家具通用技术条件》比较
《红木国家标准》 | 《红木家具通用技术条件》 | |
实施时间 | 2000年1月1日 | 2012年8月1日 |
新旧国标制定单位不同 |
标准号GB/T 18107-2000,由国家林业局提出,中国木材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中国林业科学研究院木材工业研究所负责起草。 | 标准号GB28010—2011,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 |
从属范畴不同 |
从属林产范畴,规定了红木树种名称及其木材的类别和特征。主要着眼点于界定红木家具用材树种范围。 | 从属消费品范畴,对红木家具进行技术规范,是家具类基础性标准。 |
对红木树种的规定不同 |
《红木国家标准》限定性地确定5属8类33个树种规定深色硬木家具产品中,用材符合上述规定的产品称为红木家具产品,限定了红木家具产品的定义和主要用材的范围。 | 《红木家具通用技术条件》对此停止了细化,较为宽泛地指出,在选择红木家具用材时,可以不断扩展使用新的树种资源,包括欠知名树种资源。具体到哪一类树种资源,没特别指出。 |
规定的内容、侧重点不同, |
《红木国家标准》规定了红木树种名称及其木材的类别和特征。
|
《红木家具通用技术条件》规定了红木家具的术语和定义、产品命名和分类、主要尺寸、要求、质量明示、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识、使用说明、包装、运输和贮存。 |
适用范围不同
|
适用于现时红木家具及其他红木制品用材的经营贸易、检验及鉴定。 | 适用于红木家具产品、生产和流通领域。 |
结论 |
2000年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红木)》和新出台《红木国家标准》两者没有新旧之说,都是首次发布,后者应该说不是前者的替代版本。《红木国家标准》是国家首次发布的红木标准。《红木家具通用技术条件》是国内外家具标准中首次制定的中国传统硬木家具基础标准。《红木家具通用技术条件》是2008年出台的《中国深色名贵硬木家具标准》的升级版。 |
一、规范红木家具的产品命名和分类。产品命名可以按树种名种和木材名称两种命名方式;产品分类可按产品用材比例分类(全□□/XX家具、□□/XX家具、□□/XX包覆家具)、产品使用功能分类(凳椅类,桌案类,橱柜类,床榻类,屏、座类,台架类,其它类)、产品使用场合分类(卧房类,客厅类,餐厅类,书房类,办公类,其它类)三种。
二、对桌、凳椅、柜、床5类16种主要尺寸进行规定。要求产品设计时,在满足型体结构、艺术造型、产品装饰的基础上,主要尺寸要参照国标。特殊尺寸要求按合同双方约定执行。
三、红木家具产品应具有产品保证文件。产品保证文件应包括产品使用说明书、红木家具产品质量明示卡、产品合格证。在交付产品时应提交相应的产品保证文件。产品保证文件应按成套性产品编制,单件产品例外。文件应采用正规印制(产品数量少时可采用打印),纸质应耐用。
四、在选择红木家具用材时,应在对传统硬木树种用材科学认知、使用的基础上,不断扩展使用新的树种资源,包括欠知名树种资源,应以木材物理力学特性作为科学选材的重要依据。当产品因用材纠纷进入司法鉴定时,受检产品应具有相应的红木家具产品质量明示卡、产品使用说明书和产品合格证。
五、提出产品用木材可使用边材。边材的使用应执行QB/T 2385 中的工艺要求、使用范围。产品用木材应经人工干燥处理,木材含水率应为8%~16%。
六、红木家具产品销售合同中应提及《产品保证文件》。红木家具产品质量明示卡应明示的内容至少包括产品执行标准,产品分类,产品名称,产品型号、规格,生产日期,产品适用范围,产品主要用材,产品涂饰与装饰工艺,安全提示,产品保修和产品交付方信息(生产企业或经销商信息)。产品适用范围、安全提示、产品保修内容可由《产品使用说明书》作通用性明示。红木家具产品质量明示卡所表述的内容应与实际产品相一致。
七、产品使用说明书,是生产企业各种家具产品或分类家具产品的通用说明书,产品质量明示卡是具体产品的质量明示或说明。使用说明书的编写应符合GB5296.6中的规定,内容至少应包括产品名称、型号规格、产品执行标准编号,主要原、辅材料、涂料、粘合剂的名称、等级,产品主要技术性能参数、使用方法、注意事项、保养方法,有害物质限量的控制指标和产品保修内容(保修期不少于两年)。
八、产品合格证一件(产品)一证,应包括产品名称、合格证编号,产品执行的标准编号,产品检验结论,产品检验日期、出厂日期、检验员盖章(可用检验员代号表示)及生产企业名称。
九、检验分为原材料检验、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抽样规则为在一个检验周期内,从近期生产的产品中随机抽取2件样品,1件送检,1件封存。所有检验项目的结果均达到本标准规定要求时,判定该产品为合格;若有一项检验结果未达到本标准规定要求时,则判定该产品为不合格。
新国标的争议之处
争议一:《红木家具通用技术条件》是在2008年版《深色名贵硬木家具》QB/T 2385的基础上进行适当的修订。为何不称之为2011版《深色名贵硬木家具》。如果想要制定一份红木家具行业通用的国标,完全可以超越《深色名贵硬木家具》标准,没必要小修小补。反而犯了两块牌子一套人马的笑话。
争议二:对红木家具用材采取开放性提法,包括欠知名树种资源都可以纳入红木家具用材范围,具体红木树种数量缺少明确说明。无形中把红木的范围扩大了,其实给了不良商家更多作假的空间。
争议三:新国标放宽红木家具的用材比例规定,规定家具用材可使用边材。掺杂拼补家具(主要部位及外表目视部位的木制零部件采用红木,内部及隐蔽处允许采用其它优质硬木锯材)、包覆贴皮家具(基材非红木,外表包覆红木薄板)等非全材红木家具,同样纳入红木家具范畴,颠覆了大家对红木家具的传统印象。
争议四:新国标如何与地方标准和谐共融?当国标与地方标准不一致时,消费者应参照何种标准。
争议五:新国标实施后,具体应由哪几个执法部门进行监督跟进。有何强制实施方案?
争议六: 红木家具中一些高端家具,属于奢侈品、艺术品,很难以工业化标准进行清楚厘定。如何评估,成为新的难题。新国标只能界定了红木家具的真假,却区分不出好坏。
新标准影响:给红木家具配备“出世纸”
——消费者权益尤受重视
新国标的颁布,正如2008年《劳动合同法》的出台一样,对红木家具的消费者权益进行充分的维护。今后,喜爱红木家具的消费者,购买红木家具如遇“造假”将有法可依。它要求所有销售商在销售之后必须提供产品保修、产品退换、超出保修条件及保修期的产品收费条件等相关的售后服务。
——对生产企业提出更高要求
对产品命名和分类、主要尺寸、要求、质量明示、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识、使用说明、包装、运输和贮存提出细致的要求。商家的产品要在明示卡上明确标示,明示卡将作为申诉和索赔的证据。对先前红木家具交易出现的争议纠纷提出具体规定,要求从业者在红木家具产品、生产和流通领域必须严格按照新国标的规定强制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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