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洛阳市人民政府出台“两个办法”强化文物安全保障工作

  近日,河南省洛阳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通过了《洛阳市文物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试行)》和《洛阳市不可移动文物管理办法(试行)》。两个《办法》的出台,明确了县(市、区)、乡(镇)政府落实文物保护工作的任务;构建了县、乡、村、业余文物保护员四级文物安全防护网络;强调了文物、公安(消防)等多部门联合行政执法责任;设立了文物安全保障资金并明确了分配比例。

  根据《洛阳市不可移动文物管理办法(试行)》规定,洛阳市文物安全保障资金由市、县(市、区,管委会)两级财政共同承担,其中的30%由市级财政用“以奖代补”的形式承担,剩下的70%则由县(市、区,管委会)级财政承担。各级政府部门应将文物安全保障资金列入各级政府财政年度预算,并随着政府财政收入的增长而增加。

  文物安全保障资金主要用于洛阳市地区业余文物保护员的生活补助,具体标准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每年每处4000元,省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每年每处3000元,市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每年每处2000元,县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每年每处1000元,列入第三次文物普查不可移动文物名录的文物点每年每处200元。业余文物保护员的教育、培训、器材装备及奖励等费用则由市文物局每年度按需向市财政直接申请拨付。(河南省洛阳市文物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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