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下发通知规范加强博物馆和文物保护单位安全工作

  近日,山东省公安厅、省文物局结合2011年度打击文物犯罪专项行动,联合下发《关于贯彻公安部、国家文物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博物馆安全工作的通知〉的通知》,切实规范和加强博物馆和文物保护单位安全工作。

  一是省公安厅、省文物局根据公安部、国家文物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博物馆安全工作的通知》、《文物系统博物馆风险等级和安全防护级别的规定》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等有关规定,联合直接认定了全省范围内博物馆、纪念馆(含行业博物馆、纪念馆)、其他文物收藏单位和文物保护单位的风险等级,除特殊情况外,不再向省公安厅、省文物局申报,既简化了审批程序,又规范了安全管理工作,为今后开展风险等级达标工作奠定了良好基础。

  二是部署博物馆、纪念馆安全大检查,整治安全隐患,严防严打涉及博物馆的违法犯罪活动。对隐患整治实行定单位、定人员、定责任、定时限,明确整改要求,逐一跟踪督办,整改不到位的,要暂停开放;长期整改不到位或不配备技防设施的文物收藏单位,省文物局将依据《山东省文物保护条例》的规定,指定具备文物安全保管条件的单位代为保管其收藏的文物。

  三是组织开展博物馆、纪念馆、其他文物收藏单位和文物保护单位等三级以上风险单位的技防设施达标工作,明确了文物收藏单位、利用文物保护单位建立的博物馆、纪念馆和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等不同类型的一、二、三级风险单位技防工程方案的审批和验收程序,推动文博单位安防水平不断提高。

  四是要求各地公安机关和文物行政部门加强文博单位安防工程施工监管,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防范系统效能。未按规定组织审核的技防工程方案不得施工;未按规定审批验收的博物馆、纪念馆不得对外开放,违反规定施工或对外开放的,由公安机关或文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停止对外开放,并在一年内不予受理其技防工程方案。要求各地认真落实博物馆、纪念馆和其他文物收藏单位报警系统与公安机关联网工作,三级以上风险单位要逐步实现与当地公安机关的报警联动,实现一键报警。(山东省文物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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