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朝释放家奴私契现身(图)

  连日来,河北省北戴河集发观光园展出的清朝“户部买人执照”及民间“释放家奴私契”原件,引起当地广泛关注。

  收藏家李集辉先生14日说,这是他几经周折收藏到的珍品契约原件。两份人口(家奴)买卖契约,用满、汉两种文字书写。一份为清康熙四十四年(公元1705年)户部官方颁发的“买人执照”,另一份为清康熙五十一年(公元1712年)民间私立的“释放家奴私契”。

  据史料记载,契书中提到的“奴”在当时属于“贱籍”。官府为防止卖良为贱,要求由出卖人首先向官府提出申请,由当地的知情人出具保证,然后再经当地官员在市券上加盖官印,买卖才算成立。奴、婢的买卖是清朝封建社会的产物。

  相关人士分析,清朝民间的买卖契约是当时重要的民事契约,属于民间私契。私契在封建社会中,是解决绝大多数民事纠纷、调整民事关系的一种手段,也说明了清朝“民从私契”存在的合理性。两份契约将对研究清朝康熙四十四年至康熙五十一年时期的经济、社会与法律关系提供重要史料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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