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文物局加强全省馆藏文物安全工作
2011-09-15 00:00:00 来源:国家文物局 已浏览次
9月6日,省文物局下发了《关于加强我省馆藏文物安全工作的通知》,要求各级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文物局)和各文物收藏单位,吸取故宫博物院展品失窃、一级文物宋代哥窑青釉葵瓣口盘损坏等一系列事件的深刻教训,进一步加强我省馆藏文物安全工作,确保馆藏文物安全。
一、加强责任制落实。全省各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和各文博单位,要高度重视馆藏文物安全工作,认真总结经验,吸取工作教训,完善规章制度,加强依法管理,层层明确文物相关责任,落实相关责任人。
二、加强博物馆藏品登记管理。按照《博物馆管理办法》和《博物馆藏品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对依法征集、购买、交换、接受捐赠和调拨等方式取得的藏品,以及考古出土文物等,应在30个工作日内登记入藏品总账。同时,各级文物主管部门应指导并督察文物收藏单位,组织专人对已登记入藏的馆藏文物进行核对和检查,每年不少于一次。
三、加强博物馆安全防范工作。按照人防、物防、技防相结合的安防要求,博物馆应加强安全管理工作,做到人防到位,物防有效,技防达标,重点做好文物库房、文物展厅的安全达标和技术防范全覆盖,认真排查安全隐患并及时整改,加强人员管理和培训,规范安全台帐和巡查记录,制定安全应急预案。
四、加强馆藏文物借展工作管理。按照《文物保护法》和国家文物局有关规定,国有文物收藏单位之间因举办展览需借用馆藏文物的,应当报主管的文物行政部门备案;借用馆藏一级文物的,报省文物局批准并报国家文物局备案。非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和其他单位举办展览需借用馆藏文物的,应报主管的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借用国有馆藏一级文物,应报国家文物局批准。文物出境展览应按照国家文物局《文物出境展览规定》执行。
五、加强馆藏文物保护和研究工作管理。开展馆藏文物保护修复、复制、拓印、取样研究等工作,应按规定制定工作方案并按程序报批。馆藏二级、三级文物报省文物局审核批准后实施,馆藏一级文物报国家文物局审核批准后实施。工作实施期间,应严格按照规范操作,确保文物安全。
六、加强馆藏文物拍摄工作管理。馆藏文物拍摄应由拍摄单位提出申请,按规定和程序履行报批。文物收藏单位应加强馆藏文物拍摄期间的安全管理和拍摄单位的人员管理,明确安全责任和注意事项,确保馆藏文物在提取和拍摄期间的文物安全。
七、加强重大事项汇报制度。按照国家文物局规定和要求,发生馆藏文物被盗、被抢或者丢失的,文物收藏单位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并同时向上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报告,24小时之内省文物局将通过电话或传真形式报告国家文物局。(江苏省文物局博物馆处)
一、加强责任制落实。全省各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和各文博单位,要高度重视馆藏文物安全工作,认真总结经验,吸取工作教训,完善规章制度,加强依法管理,层层明确文物相关责任,落实相关责任人。
二、加强博物馆藏品登记管理。按照《博物馆管理办法》和《博物馆藏品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对依法征集、购买、交换、接受捐赠和调拨等方式取得的藏品,以及考古出土文物等,应在30个工作日内登记入藏品总账。同时,各级文物主管部门应指导并督察文物收藏单位,组织专人对已登记入藏的馆藏文物进行核对和检查,每年不少于一次。
三、加强博物馆安全防范工作。按照人防、物防、技防相结合的安防要求,博物馆应加强安全管理工作,做到人防到位,物防有效,技防达标,重点做好文物库房、文物展厅的安全达标和技术防范全覆盖,认真排查安全隐患并及时整改,加强人员管理和培训,规范安全台帐和巡查记录,制定安全应急预案。
四、加强馆藏文物借展工作管理。按照《文物保护法》和国家文物局有关规定,国有文物收藏单位之间因举办展览需借用馆藏文物的,应当报主管的文物行政部门备案;借用馆藏一级文物的,报省文物局批准并报国家文物局备案。非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和其他单位举办展览需借用馆藏文物的,应报主管的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借用国有馆藏一级文物,应报国家文物局批准。文物出境展览应按照国家文物局《文物出境展览规定》执行。
五、加强馆藏文物保护和研究工作管理。开展馆藏文物保护修复、复制、拓印、取样研究等工作,应按规定制定工作方案并按程序报批。馆藏二级、三级文物报省文物局审核批准后实施,馆藏一级文物报国家文物局审核批准后实施。工作实施期间,应严格按照规范操作,确保文物安全。
六、加强馆藏文物拍摄工作管理。馆藏文物拍摄应由拍摄单位提出申请,按规定和程序履行报批。文物收藏单位应加强馆藏文物拍摄期间的安全管理和拍摄单位的人员管理,明确安全责任和注意事项,确保馆藏文物在提取和拍摄期间的文物安全。
七、加强重大事项汇报制度。按照国家文物局规定和要求,发生馆藏文物被盗、被抢或者丢失的,文物收藏单位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并同时向上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报告,24小时之内省文物局将通过电话或传真形式报告国家文物局。(江苏省文物局博物馆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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