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文物局发布管理规定规范国有文物保护单位经营性活动
各级各类文物保护单位作为我国文化遗产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依法保护管理和发挥文化传播功能的过程中,积极开展面向公众的服务性经营活动,符合“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文物工作方针,符合国际国内文化遗产保护利用的基本理念和发展模式。然而,在现实工作中,文物保护单位的经营问题往往涉及文物安全和公众利益,事关文化遗产事业的长远发展。
针对当前文物保护单位经营性活动管理不够规范的实际,国家文物局日前对各地国有文物保护单位和遗址类博物馆开展经营性活动的情况进行了调查,研究制定了《国有文物保护单位经营性活动管理规定(试行)》,以期推动国有文物博物馆单位规范开展经营性活动。
《规定》本着保护好、利用好、发展好文化遗产的原则,明确了国有文物保护单位经营性活动的宗旨、范畴和主体等。《规定》鼓励国有文物保护单位管理机构开展与自身性质、任务相适应,面向公众的服务类经营性活动。《规定》要求国有文物保护单位的经营性活动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严格履行审批程序。经营性活动由文物保护单位管理机构为主体开展,经营性活动的方案应当报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备案。如需与其他机构合作,应当签署合作协议并报相关文物行政部门批准,且合作协议不得超过5年。
《规定》禁止以如下方式开展经营性活动:(一)背离公共文化属性,以各种名目对公众设置准入门槛的;(二)将文物保护单位作为企业资产经营的;(三)租赁、承包、转让、抵押文物保护单位,以营利为目的进行商业开发的;(四)妨碍公共安全,对文物保护单位造成安全隐患的;(五)其他违背法律法规情形的。
在印发该《规定》的同时,国家文物局还要求各级文物行政部门加大对国有文物保护单位经营性活动的执法检查力度,在确保文物安全、严格依法经营的前提下,不断提升文物博物馆单位面向社会、面向公众的服务水平,不断激发文物博物馆单位的生机与活力,推动文化遗产事业实现新的跨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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