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下文物保护区应纳入城乡规划
《山东省文物保护条例(草案修改稿)》提交今天召开的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草案修改稿规定,地下文物保护区应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基本建设工程应当避开地上、地下文物丰富的地段。
在对《山东省文物保护条例(草案)》审议中,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和有关专门委员会提出,加强文物保护的监督管理和机构队伍建设,是做好文物保护工作的重要前提,建议增加。根据这一意见,草案修改稿规定,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保护工作,并将其纳入领导责任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保护实施监督管理,制定重大文物安全事故防范预案,督促检查文物保护单位、文物收藏单位落实文物保护安全措施。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文物保护专家咨询机制。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和有关专门委员会提出,草案中的地下文物保护区参照县级文物保护单位进行管理的规定层级太低,建议作出修改。根据这一意见,草案修改稿将该款修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应当将本行政区域内埋藏文物丰富的地区划定为地下文物保护区,报本级人民政府核定公布,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参照相应级别的文物保护单位进行管理”。
草案修改稿还规定,基本建设工程应当避开地上、地下文物丰富的地段。工程项目在立项、选址前,建设单位应当征求该项目立项审批主管部门的同级文物行政部门的意见;凡涉及不可移动文物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确定保护措施,作为建设项目重要内容列入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设计任务书,并根据文物级别,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批准,未经批准,有关主管部门不予立项和批准施工。
草案修改稿还增加了一条,即“进行占地二万平方米以上的大型基本建设工程或者在地下文物保护区、历史文化名城范围内进行工程建设,建设单位应当事先报请省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组织考古调查、勘探,发现文物的,由省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会同建设单位共同商定保护措施;未发现文物的,出具可以立项的文件,有关主管部门方可办理审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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