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平阳县出台《平阳县文物保护点保护管理办法(试行)》

近日,平阳县政府发文,正式公布《平阳县文物保护点保护管理办法(试行)》,这是继去年出台了《关于加强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后推出的又一部保护历史文化遗产的地方性政策,也表明平阳县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将更加深入。

目前,由于文保点保护方面的法律缺位,责任人不明确,出现了擅自修缮、改建、添建、拆除建筑类文保点本体结构等问题,严重损害了文保点的文物价值。因此,为进一步细化国家、省、市的有关法律法规,解决我县文保点管理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加强对文保点的保护与管理,制定《平阳县文物保护点保护管理办法(试行)》已是现实迫切需要。

《办法》规定:凡涉及文物保护事项的基本建设项目,必须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报县文物行政部门审批;文保点修缮、迁移必须遵守不改变文物原状的原则,全面地保存、延续文物的真实历史信息和价值,其工程方案应当报县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无法保护的文物保护点,由县文物行政部门报县文管会批准,撤销文物保护点资格,其建筑构件、雕塑等应当无偿移交县文物(博物)馆收藏。

《办法》还规定: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单位或者个人,由县文物行政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据悉,平阳县现有100处文保点,这些文保点包括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近代优秀建筑和有代表性的重要史迹等遗产,是今后公布为国保单位、省保单位、县保单位的重要资源。该《办法》的出台,必将有利于把文保点保护工作纳入制度化轨道。

责任编辑:hany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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