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建德市正式出台历史建筑保护管理实施办法

日前,浙江省建德市政府出台了《建德市历史建筑保护管理实施办法》。该文件贯彻文物工作方针,结合了建德市实际,采取了“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属地管理,产权有责;突出重点,分类保护;因地制宜,合理利用”原则,切实落实历史建筑保护工作。

《办法》确定了保护对象。全市境内年代较为久远的具有历史、科学、艺术价值等重要纪念意义的历史建筑物以及全市文物普查登记在册的历史建筑。新出台的《办法》为历史建筑保驾护航,主要有三大亮点:

一是解决了历史建筑保护资金。建德市级财政5年内(2010年-2014年)每年安排不少2000万元的专项资金,落实分类保护,制定了补助办法。

二是明确了各部门单位的保护职责。建德市文物主管部门做好历史建筑的普查登记、审查、维修技术指导等工作,建设部门要把历史建筑保护纳入新农村建设总体规划:国土部门对需要建新房的历史建筑产权户,另行安排建房宅基地,原有的历史建筑土地收归村集体所有,从政策上鼓励历史建筑产权户建新不拆旧。同时健全农村房屋产权交易制度,允许有经济能力的集体购买历史建筑进行保护或由国家收购;旅游、农村农业、国资公司等部门在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负责古建筑保护措施的落实和监管;公安、工商部门要加大对损坏、盗卖古建筑及其构件行为的打击力度。

三是签订保护责任状。建德市人民政府与各镇乡人民政府签订辖区内历史建筑的保护责任书,建立健全保护工作责任制。要求各乡镇按属地原则加强辖区内历史建筑保护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和历史建筑的保护管理,提高农村农民的保护意识,明确了历史建筑保护日常管理职责,对违反保护办法单位及个人依法追究责任。

《办法》出台明确了建德市“历史建筑”保护身份,标志着建德市“三普”成果的后续保护政策得以及时跟进,全市的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上扎实向前推进。

责任编辑:vike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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