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非文物保护应尊重民情民意
2016-04-06 14:25:25 作者:王心禾 来源:检察日报 已浏览次
最近,四川成都青白江区清泉镇上一户人家搞装修,惹得整条街的人议论纷纷。甚至连搞装修的人家也知道,“他们在背后说我……”住在街上的一位大娘表示,这种行为简直“要不得”!原来,正在装修的房子本是清晚期的关帝庙,里面至今还能看到石刻字画、木楼浮雕。据辖区文物管理部门介绍,关帝庙确实是清朝晚期的建筑,不过,面积比较小,东西也比较少,在2008年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时并没有列入文物保护名录,所以文物部门并不能加以干涉(4月4日《成都商报》)。
且不谈关帝庙承载的文化本身是否人人认可。目前全国范围内留存下来的关帝庙,应有多处,比清泉镇的时间久远、影响力大的不在少数。根据文物保护法第2条设定的“古建筑、石刻及壁画”列入文物的标准“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看,清泉镇的这一座庙,未被列入文物保护名单,不足为怪。而不保护就意味着慢慢地衰败不堪。类似关帝庙这样在当地有影响却又不属于文物级别的古建筑及附属古物,政府该如何做好相关工作,恐怕除了依照文物保护法之外,还要对民意加以考虑。
中国幅员辽阔,历史悠久,一些非文物,比如清泉镇这座庙,虽不及文物在某段历史上占有一席之地,但具体到一方历史传承和风土人情,却可能对生活在那里的群众有着很大的影响。它们因携带着当地几代人的情感信息,而不能因不属于文物而简单地交给个人任其处之。
出于地方财力和精力的考虑,政府存在无法照顾到所有古物的情况,若是出于群众感情考虑,对群众关注度高的非文物旧址,文保部门做到基本的干预性保护,不仅做到了情为民所系,也为有朝一日被列入文物保护名录提供可能。
例如,在群众中进行调查摸底,掌握需求数据,了解群众意愿。这是做出是否要保护,进行何种程度保护的基本工作。基于此,引入民间力量,在政府引导下做出群众认可的保护方案。
目前一些国家对古建筑的处理办法值得借鉴。比如意大利的“整体性保护”,即保护一方居民原有的生活状态和生活方式,一同保护此地的古建筑。对于一些古建筑,意大利通过招标为古建筑寻找“领养人”,采取企业或个人赞助或捐助的方式来资助一些规模较大的专业修复工程,而“回报”企业的是广告效应或形象提升。通过“领养一件文物”的项目,鼓励大众直接参与到古物保护的具体工作之中,获得切身体会,加强保护意识。
将古建筑废弃不用是对其最大的损害,而不加干预地交给个人处理,则会割断精神文化纽带,有违民情民意。因此,有关部门有责任有所作为,对群众呼声大的古建筑,引导民间力量进行保护,赋予古建筑和文物新的生命力,使其不断适应当地群众生活的需要。
责任编辑:小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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