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文保单位12年博弈:文物的归文物 私权的归私权
2016-02-16 15:06:25 来源:成都商报 已浏览次
看上去,这是一道非此即彼的单选题:滇南馆脚下的部分土地,因种种原因成了中糖酒业的私产,而滇南馆又是宜宾的市级文物保护单位,于是冲突产生了——要保护文物,还是要保护私产?
艰难的选择,首先来自价值判断,即究竟是保护文物更重要,还是保护私权更重要?但我们不能做出这样的判断,因为两者都很重要,而且处于不同价值谱系,没有可比性。前者事关公共文化价值,后者事关市场经济基础,不能彼此相害。困境正源于此——这不是一道单选题,而是一道双选题。
现实情况是,文物和产权都没有得到有效保护,而是两败俱伤。那么,价值判断之外,还有一个事实判断,即究竟是谁伤害了权?或者是两者相互伤害?
事实判断,应该以两种价值得到确认的时间为标准。文物历史悠久,但文物保护被确认,却在私权被法律确认之后。因此,私权没有主动去伤害文物,但文物保护的新需要,却让私权不可避免受到伤害。很简单,中糖酒业是以合法途径,买下这块商业地产的使用权,360万元的价格并不包含文物保护的条件。如果当初知道这是二级文物,中糖酒业不可能买地,这桩商业地产交易也不可能发生。现在手上的产权是残缺的,而且缺失了最重要的一项选择权,即交易权。没有交易权,就没有收益权。
在这个过程中,地方政府有两个失误。一是,将文物所在地以商业地产进行转让;二是,在第一个错误发生以后,没有及时止损。在10年前曾经拿出解决方案,因为彼时滇南馆宗地价格涨幅巨大而没有实施,问题是今天这块地的价格可能涨得更高。指望用原价回购,不现实也不公平。
两种本来泾渭分明的价值,混淆在一起,是问题之源。重新划分和明确两种价值的归宿,是解决问题之道。文物的归文物,私权的归私权。前者必须保护,但后者也应该按市场经济法则处理。
现在,地方不愿意拿钱,而企业也不愿意做出让步。产权的重组,也许是一条可供参考的出路。即在相关部门引入文化产业集团、进行整体开发的方案中,对中糖酒业做出产权让渡,以弥补私权损失,同时推动负债累累、难以为继的该企业参与开发,实现转型。如是,在商业开发中解决历史遗留和企业现实问题,也可以更好保地护文物。
责任编辑:小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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